“湘银闪贷”授信申请确认书
特别提示:本确认书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展示,申请人须认同本电子文本及签名的效力并接受本确认书约束后方可接受相关服务。申请人在签订本确认书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全部条款,特别是对加粗字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申请人对确认书中任一内容存在疑问或异议,请务必在本确认书签署之前立即中止相关操作。本确认书一经签订,即视为申请人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全部条款。
第一条 术语定义及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确认书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1.1贷款人: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金的一方。本确认书中贷款人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借款人:指向贷款人借入贷款资金的一方。本确认书中借款人为您。
1.3贷款人服务平台:指您向贷款人提出授信申请、查看额度、提款申请等操作的平台(手机银行APP、直销银行APP、微信小程序、开放银行)或其他与贷款人相关的软件服务端。
1.4授信方案:指贷款人依据您的资信情况综合核定的方案,包括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还款方式、授信利率、贷款期限等要素。
1.5授信额度:指贷款人依据您的资信情况综合核定的信用额度。
1.6授信有效期:授信有效期起始日期为授信方案审批通过之日,结束日期以系统审批结果为准。
1.7可使用授信额度:指当您授信额度被使用后,剩余可以使用的额度。可使用授信额度小于或等于您的授信额度。
1.8提款:指您向贷款人逐笔发出提取贷款资金的操作。
第二条 授信申请
2.1您须亲自通过贷款人服务平台向贷款人提出授信申请,同时务必通过人脸识别、登录密码等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方视为您本人申请。
2.2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常用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各个贷款人服务平台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您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您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您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对贷款人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如有),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3为客观、准确地评估您使用相关服务的资格,您向贷款人承诺:本额度在您年收入及偿债能力可承受范围内,且还款收入来源合法稳定、不低于您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合理使用贷款人提供的信贷服务。
2.4贷款人有权依据您的资信情况综合自主决定是否受理您的授信申请及核定您的授信方案,您最终所获得的授信方案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
2.5贷款人核定您的授信方案并不构成贷款人对您的授信承诺,授信方案下具体贷款业务,您应逐笔在授信有效期内及可使用授信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第三条 授信额度使用
3.1贷款人核定您的授信方案后,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您可以向贷款人申请提款:
(1)未出现本确认书约定的违约情形;
(2)提款金额不超过您可使用授信额度;
(3)在授信有效期内提款;
(4)提款用途符合本确认书约定;
(5)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符合监管部门及贷款人的相关规定;
(6)您的信用状况未出现恶化的情形;
(7)不存在或未发生其它对授信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3.2您需通过本确认书约定的贷款人服务平台提交提款申请,签署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书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款。
3.3您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使用授信额度,否则您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在互联网或其它媒介上使用授信额度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3.4您勾选、签署、点击“下一步”/“同意”/“确认”/“提交”/“签约”等操作,或回复短信验证码、输入交易密码、以人脸或活体识别、视频验证等方式产生的交易均为本人交易,由您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您通过以上方式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密码、短信验证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授信额度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5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用途、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有关约定详见您与贷款人另行签署的贷款合同,以经您确认的电子贷款合同所载信息为准。
3.6本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需符合贷款合同中明确的贷款用途,且只能用于消费(如您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您需要向贷款人主动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资金使用情况),且不得用于以下行为:
(1)不得用于个人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房地产投资或房地产项目开发;
(2)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3)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4)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5)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3.7您不得利用本授信额度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承诺与保证
除在本确认书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您在此还向贷款人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
- 您保证您具备签署和履行本确认书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充分理解本确认书条款内容,签署系您真实意思表示。本确认书构成对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贷款人可以根据确认书条款要求您履约或对您执行。
- 您签署和履行本确认书,并不违反任何对您及您的资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您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约定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您具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
- 您保证在申请授信额度及额度存续期间,您提供给贷款人的信息、文件、资料全部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 截至本确认书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影响您履约能力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 授信有效期内,如您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影响您履约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救济措施。
- 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您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贷款人。
- 您确认无论是您本人或是以您名义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您本人的意思并由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您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办理及使用借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您应确保妥善保管并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或任何其他未经您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贷款人对您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之前,针对向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 您确认在授信有效期内或贷款存续期限内,您对贷款人的征信及个人信息查询及处理等授权持续有效,贷款人可不再另行获取您的授权用于辅助对授信方案、是否准予借款等进行动态管理。
- 在授信额度终止之前,您变更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须通过贷款人服务平台或贷款人客服电话提交相关资料通知贷款人。
- 您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您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 如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您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您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您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您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五条 贷款人权利
5.1您获得的授信方案并非是贷款人对您的贷款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贷款人可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变化、收入能力波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等情形采取以下管理动作,且不视为贷款人违约,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调整您的授信方案,包括上调、下调或冻结授信额度;调整授信利率、还款方式、授信有效期、贷款期限等;
- 停止您的授信方案;
- 调整您使用贷款的提款(支付)限额及提款笔数;
- 停止您的贷款发放和支付。
5.2贷款人拥有对您在本额度贷款项下的全部债权,贷款人全权负责本确认书项下贷款日常管理(包括接受提款申请、发放贷款、还款、对账、催收等)。
第六条 内容变更
贷款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时对本确认书的内容进行修订。贷款人将就修订内容在贷款人服务平台提前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您。您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授信服务,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在向贷款人全额还清授信额度项下所有应还款项后,停止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授信服务及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授信服务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即视为同意接受并遵守修订后的确认书。尽管有前述约定,您亦可通过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确认书变更。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申请人邮寄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贷款人。
7.2您确认确认书签署页任一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作为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如您提供的上述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按照您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合法送达。
7.3除本确认书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对您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并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寄、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贷款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对您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为送达日。
(2)贷款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采用邮寄方式的,您所填写的送达地址可作为在授信阶段/诉讼阶段/仲裁阶段/公证阶段/执行阶段接收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因您所列送达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或您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或其他收发人员代理签收的,导致诉讼/仲裁/公证/执行相关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或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3)贷款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可采用电话、短信,法院可采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法院送达平台等电子送达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以您所填写的相关电子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电子信息到达您特定系统的日期即视为有效送达日期,可不再向其约定的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因您所列电子送达地址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贷款人导致未实际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4)专人送达,以您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法院直接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在邮寄送达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八条 违约条款
8.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 您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禁止领域;
- 您任一期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
- 您违反与贷款人或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您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您的房屋、车辆等重要财产被公检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
- 您未履行本确认书下任何义务或违反本确认书下任何承诺、保证的行为;
- 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您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您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 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信用状况下降的;
- 您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您的偿债能力;
- 您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您将不履行本确认书项下的义务;
- 您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
8.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停止或中止发放您尚未使用的贷款;
- 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您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从您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贷款本息,或以合法手段追偿您应付款项;
- 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授信额度、可使用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款利率等;
- 采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您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8.3不可抗力免责:因贷款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形,包括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瘟疫/流行病、大规模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或类似军事行动、动乱、罢工及政府禁令等,贷款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4其他免责事由: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向您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贷款人均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因贷款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除外,该等原因包括:
- 因您的电子设备、计算机等存在病毒、木马、黑客、其他恶意程序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 因您的电子设备或计算机等的软件、系统、硬件、通信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 因贷款人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第三方设备或系统故障,如供电系统故障、电信系统故障、网络系统故障、计算机大规模瘫痪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 因您操作不当或通过非贷款人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第九条 附则
9.1本确认书、单笔贷款合同或附件(如有)已经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9.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在贷款人与您的业务关系结束后,贷款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存储期限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贷款人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9.3您同意贷款人对与您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您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文件等用于与您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有关的必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您或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
9.4如您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0731-96599,联系贷款人处理。
本人已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全部条款,特别是对加粗字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本人对确认书内容未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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