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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向企业法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发放,实际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证明;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文件、证照。经营特殊行业或特种商品的须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上述资料必须进行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简介。

  (四)章程;

  (五)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新建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纳税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如有);

  (七)财务报表:前三年审计报表(成立不到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以及最近一期的月报或季报;最近一期报表的9张财务明细表(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长期投资、银行负债明细表);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八)股东会、董事会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或担保)的决议。该项文件可在贷款批准后、放款前提供。

  (九)主要结算行近一年银行流水(电子版,导入流水分析系统并关联授信业务流程,特殊情况确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在提供纸质流水的基础上须手工汇总数据);

  (十)证明贷款真实用途的交易合同、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生产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书面资料;

  (十一)其他与贷款申请人近期经营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

  (十二)贷款以保证为主担保方式的,保证人为法人的,须提供上述二至八项与申请人同等要求的资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保证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授信经办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保证人及其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4.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三)贷款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客户需提供抵(质)押物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授信批准后、放款前提供,此前可以只提供预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方且为法人的,还需提供其上述二至五项及第八项资料;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方且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抵押人或出质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