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业务 > 信用卡 > 分期业务
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财政贴息协议(2026年版)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7日

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财政贴息协议2026年版)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关注您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您点击确认或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即视为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意味着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申请享受财政贴息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不同意本协议,将无法享受财政贴息,但不影响您正常申请、使用信用卡账单分期及自行偿还分期金额。如有任何疑问对湖南银行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湖南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湖南银行客服热线0731-96599咨询。

第一条 条款适用

1.1本协议条款适用于湖南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 “持卡人” )申请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贴息

1.2协议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办理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所述“贴息”是指发卡银行(以下简称湖南银行”)按照国家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求,对双方签订协议所对应的单笔分期进行的贴息。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

2.1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为了更准确识别消费交易,向持卡人提供贴息服务,湖南银行可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下述敏感个人信息:持卡人湖南银行开立的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支付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支付标记信息)、个人交易信息(交易订单、交易金额、支付记录、交易状态、交易日志、交易凭证、账单)、个人资产信息(银行流水)。

2.2湖南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湖南银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为实现本协议涉及信息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期限内保留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要求的除外。

2.3 持卡人知悉,上述个人信息属于湖南银行提供贴息服务所必需,主要用于贴息资格识别、贴息金额计算等事项,如持卡人拒绝提供上述个人信息,湖南银行将无法为持卡人提供贴息服务。

2.4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湖南银行有权根据财政要求,代持卡人完成贴息资金的测算、抵扣、申请及清算等全部操作流程。

2.5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湖南银行有权向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审计机构报送持卡人贴息申请相关的账户信息、消费明细及审核结果等必要数据。

第三条 财政贴息审核

湖南银行有权根据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持卡人的消费情况、贴息金额等结果进行审查认定,并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作为贴息的最终依据。持卡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及最终可享受的贴息金额,以财政部门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湖南银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识别或垫付行为仅为初步判定,不构成对财政贴息资金最终到位或审核通过的保证同时请持卡人确保分期本金仅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消费用途,且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第四条 财政贴息范围

4.1贴息期限:202611日至20261231日(办理时间及分期利息入账时间均需符合该时间标准)。

4.2贴息产品:信用卡账单分期产品

4.3贴息标准: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分期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分期合同利率的50%。政策执行期内,持卡人湖南银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及账单分期业务的累计贴息上限额度为每年3000元。如财政贴息政策发生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本协议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 财政贴息计算规则

5.1每期财政贴息金额 = 分期单每期应还本金入账前的剩余应还本金 × 1%/12(贴息金额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分),且每期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分期单的当期应还利息及当期个人贴息剩余额度。

5.2持卡人在贴息期限内申请财政贴息并签署协议且成功获批,方有资格享受信用卡账单分期财政贴息。针对有资格享受信用卡账单分期财政贴息的持卡人湖南银行当期还款日次日再次判定财政贴息资格若无资格则该期利息不可享受财政贴息。

5.3以下情形将无法申请贴息或申请后不予贴息或停止贴息,湖南银行已将贴息金额垫付至持卡人信用卡,湖南银行有权追回贴息资金

1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

2持卡人存在异常消费异常用卡行为

3持卡人逾期未足额偿还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或信用卡状态不正常(被取消、管制、终止、已过期并不被续期等

4持卡人违反信用卡资金用途规定或约定;

5持卡人存在虚构交易、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行为;

6持卡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不法中介办理湖南银行信用卡或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或信用卡账单分期贴息

7持卡人存在套现、洗钱违法违规、不诚信行为

8)持卡人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9 持卡人违反协议《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信用卡相关协议或者本协议约定;

10其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财政贴息取得 

6.1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如持卡人办理信用卡账单分期时同步签署本协议,且该分期交易符合财政贴息要求不存在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情形湖南银行将在持卡人每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入账且当期信用卡账单正常还款后,逐期向持卡人垫付当期贴息金额;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账单分期后签署本协议,且该分期交易符合财政贴息要求不存在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情形湖南银行将向持卡人一次性垫付往期贴息金额,并在后续每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入账且当期信用卡账单正常还款后,向持卡人垫付当期贴息金额。贴息金额垫付至持卡人信用卡,并在对应账单中予以体现

6.2已贴息的信用卡账单分期提前清偿,剩余期数不进行财政贴息,此前已享受的财政贴息金额不进行扣减。

6.3已贴息的信用卡账单分期撤销,该笔分期不再享受财政贴息,湖南银行将扣回该分期已经享受财政贴息的金额。

6.4申请贴息的信用卡账单分期应还分期利息入账日不在贴息政策的贴息期限内,则该期分期利息不享受财政贴息。

6.5每期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分期当期应还利息,若分期当期应还利息为0,则当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6.6持卡人湖南银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及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的累计贴息上限额度为每年3000元,具体贴息标准见本协议第4.3。在信用卡账单分期当期应还利息入账时,如持卡人湖南银行可享受的上述贴息累计已达3000元(含),则该笔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不再享受贴息

第七条 持卡人承诺

持卡人承诺提供相关消费用途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发票、消费合同、消费交易单据。湖南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交消费用途证明材料,以及通过账户分析、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款项是否用于合法消费用途,持卡人应予以配合。持卡人存在本协议第5.3条第(2)项至第(9)项约定的情形湖南银行有权追回贴息资金、追究持卡人法律责任,并如实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财政部门进行报送;同时湖南银行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和停止贴息的措施。如因此给湖南银行造成损失,湖南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进行

第八条 财政贴息退回

如持卡人存在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情形,湖南银行已向持卡人支付贴息资金的,持卡人应按照湖南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足额退还相应款项。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如持卡人未按时足额退还贴息资金,湖南银行有权冻结及扣划持卡人在湖南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任意账户内的相应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理财产品、数字人民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用于清偿湖南银行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财政最终解释与决定权

湖南银行系代理财政部门执行贴息政策,贴息标准、审核规则及资格认定最终解释权归属财政部门,财政审核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效力。持卡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及最终可享受的贴息金额,以财政部门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湖南银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识别或垫付行为仅为初步判定,不构成对财政贴息资金最终到位或审核通过的保证。

第十条 协议修订

协议条款未尽内容,湖南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湖南银行的业务安排等确定操作安排,并通过湖南银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方式(湖南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持卡人湖南银行相关调整有异议应在生效日期前通过0731-96599或营业网点与湖南银行联系。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11.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按原协议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签署及生效

12.1 协议签署

协议可以纸质、数据电文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如持卡人通过线下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持卡人应亲笔签名。如持卡人通过湖南银行线上渠道(湖南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放银行H5、微信银行、直销银行、智慧柜台、短信链接等甲方提供的其他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以下统称为线上渠道)签署本协议的,持卡人通过湖南银行线上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确认、湖南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完全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

12.2协议生效

本协议采取线下方式签署的自湖南银行盖章、持卡人签名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采取线上方式签署的,自持卡人通过湖南银行线上渠道以本协议第12.1条约定方式确认协议并经湖南银行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要求、银行业务规定金融惯例有关规定以及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温馨提示

14.1本协议项下贴息申请过程中无任何中介机构参与,不存在任何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14.2持卡人切勿轻信湖南银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短信等其他渠道信息,谨防诈骗,保护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

持卡人声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的条款。湖南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自愿签署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