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更好的服务客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市监竞争发(2025)9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自身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业务范围收费项目,我行拟对现行《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标准(2025版)》中部分服务价格进行修订。现将公示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公示期间: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4月30日。
在此期间,若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电:0731-96599。
新的服务价格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衷心感谢您对湖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
一、服务范围新增项
市场调节价中,新增3项服务项目。
“代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服务项目,对我行合作方(信托公司)收取,拟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收取手续费。
“进口跟单信用证-偿付费”服务项目,作为开证行向境外支付款项时产生的手续费,拟定价格标准为“0-100美元/笔。”
“授信意向书”服务项目,向我行对公客户(不含小微型企业)收取,拟定价格标准为“按出具意向书金额的0.05‰-0.1‰收取,最低500元/份,或按协议价格收取。同一内容的多份文件,每份加收100元。”
二、调整价格标准项目
(一)修订市场调节价的“代收代扣公用事业费、学杂费、报刊订阅费、保险费、通讯、电视收视费、体彩、福彩销售、社会保险费等”收费标准。
“代收代扣公用事业费、学杂费、报刊订阅费、保险费、通讯、电视收视费、体彩、福彩销售、社会保险费等”项目名称拟调整为“对公代理客户收付费业务”,原价格标准中“1、按笔计收,0.3-2元/笔;2、按金额计收,费率为0.5%,按月(季)结算。”拟调整为“1、按笔计收,0-2元/笔;2、按金额计收,费率为0-0.5%,按月(季)结算。”
(二)修订市场调节价的“进口跟单信用证开证”收费标准。
“进口跟单信用证-开证”原价格标准为“按开证金额的1.5‰,按季收取,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500元/季的按500元收取。产业客户、小微企业或我行重点支持的其他类客户可予以优惠,最低500元/笔。”,拟调整为“按开证金额的0.5‰-1%/笔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500元/笔的按500元收取。”
(三)修订市场调节价的“电报费-开证电报费”、“电报费-其他一般电报费”收费标准。
“电报费-开证电报费”原价格标准为“500元/笔”拟调整为“250元/笔”。
“电报费-其他一般电报费”原价格标准为“200元/笔”拟调整为“150元/笔”。
(四)修订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融资类保函手续费”、“国内非融资性保函手续费”收费标准。
“国内融资类保函手续费”原价格标准为“每季按0.25%-1.5%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1000元/季的按1000元收取,或按协议价收取;开立期限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根据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客户的资信等确定具体收取比例,低风险业务可酌情减免。(下调后执行价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50%)。”,拟调整为“每季按0.25%-1.5%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1000元/季的按1000元收取,开立期限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或按协议价收取。”
“国内非融资性保函手续费”原价格标准为“每季按0.15%-1%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300元/季的按300元收取,或按协议价收取;开立期限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根据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客户的资信等确定具体收取比例,低风险业务可酌情减免(下调后执行价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50%)。”,拟调整为“每季按0.15%-1%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300元/季的按300元收取,开立期限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或按协议价收取。”
(五)修订市场调节价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收费标准。
“国内信用证-开证”原价格标准为“按开证金额的0.7‰-1%/笔收取,或按协议价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500元/笔的按500元收取。”,拟调整为“按开证金额的0.5‰-1%/笔收取,按标准计算费用低于500元/笔的按500元收取。或按协议价收取。”
“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原价格标准为“按远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确认付款金额的0.5-1‰/每月收取,最低150元/月,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其中低风险业务免收该项费用。”,拟调整为“按远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确认付款金额的0-1‰/每月收取。低风险业务免收该项费用。”
(六)修订市场调节价的“境内外汇汇出-电汇、汇出境外汇款-电汇、进口代收、出口托收-跟单托收、出口信保融资-手续费、国内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国内信用证-验单”收费标准。
拟在原区间收费标准外,另增加“或按协议价收取。”
(七)修订市场调节价的“委托收款(发出)、托收承付(发出) 、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费标准。
委托收款(发出)、托收承付(发出)、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另委托收款(发出)、托收承付(发出)原价格标准为“1元/笔”,拟调整为“1元/笔,另加邮电费”。
(八)修订政府指导价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拟调整为“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
更多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