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六个月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81号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l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文件具体名称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下同)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l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l投资者承诺其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l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l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或其营业网点咨询。
l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l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l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投资者通过购买渠道提交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银理财”)作为本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l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l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R2(较低/中低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l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l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的通知》的要求,渤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渤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渤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l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渤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投资顾问(如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渤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渤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l咨询与投诉: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渤银理财营业场所,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2-58065621,工作时间为工作日8:30-17:30】。渤银理财将安排专人及时收集客户投诉,并在收到客户投诉的第一时间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及时处理并进行反馈。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可按照代销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反馈信息、咨询和投诉。
l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渤银理财:指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渤海银行: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渤银理财。
4、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销售服务机构:指渤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服务机构。
6、代理销售服务机构(简称代销机构):与渤银理财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7、认/申购人:指在购买理财期间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申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8、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购买申请经过产品管理人确认,认/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二)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六个月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81号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产品合同: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或销售服务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7、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以及《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人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本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为每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一性内部识别码。若本理财产品不设置差异化产品份额类别,理财产品代码即为理财产品销售代码。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指销售服务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认/申购费、固定管理费、计入负债的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6位小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以展示为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的份额净值。
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立到现在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分红之和。
(注:若无特别说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通常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1、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4、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5、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8、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销售文件约定在认购期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9、申购:指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的,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0、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四)期间与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理财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理财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认购登记日:指产品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11、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该产品份额的期间。
12、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3、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五)费用
1、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申购费:指投资者申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3、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4、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产生,销售服务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5、固定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管理人所收取的费用。
6、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产生,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7、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人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用。
(六)其它
1、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三、理财产品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与代码 |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六个月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81号(公募—CSFB6M24081)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编码 |
Z7008424000363 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销售名称/代码 |
A份额:财收有略六个月2024年81号A款(公募—CSFB6M24081A) B份额:财收有略六个月2024年81号B款(公募—CSFB6M24081B) C份额:财收有略六个月2024年81号C款(公募—CSFB6M24081C) D份额:财收有略六个月2024年81号D款(优享款)(公募—CSFB6M24081D) 上述产品销售名称以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展示的结果为准。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销售服务机构或同一销售服务机构不同的客群设置或新增不同的产品份额类别,针对不同的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有权新增产品销售名称及代码,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R2(较低/中低风险) 本评级为渤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收益评级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产品份额类别 |
1、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并在本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明确,或在新增不同份额类别时,提前发布份额设置公告。 2、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理财产品每类份额以下内容可单独设置,具体设置情况以本产品说明书或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1)产品销售名称(2)产品销售代码(3)销售服务机构(4)适合投资者(5)销售服务费率(6)业绩比较基准(7)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8)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9)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10)可单独设置的其他内容。 3、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净值将分别计算及公告,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4、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停止现有产品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产品份额类别设置或对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销售对象 |
本理财产品A份额面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销售,B份额面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销售,C份额面向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销售,D份额面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销售对象范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渤银理财建议,R2(较低/中低风险)评级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和C5进取型客户购买。 销售服务机构对产品的销售对象与渤银理财建议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标准不得低于渤银理财,最终以销售服务机构要求为准。 |
产品管理人 |
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服务机构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富民银行”/“九江银行”/“苏州银行”/“海南银行”/“嘉兴银行”/“湖南银行”/“内蒙古银行”、“代销机构”。 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机构,后续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发行规模 |
A份额:发行规模上限20.5亿元。 B份额:发行规模上限3.3亿元。 C份额:发行规模上限2亿元。 D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亿元。 本理财产品计划发行规模上限为26.8亿元,发行规模下限为1亿元。 渤银理财有权对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产品发行规模下限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认购总金额未达发行规模下限,渤银理财有权利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本理财产品认购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如发生已接受客户认购申请且认购资金超出认购上限的情形,管理人有权按照“比例配售”或“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客户认购申请进行份额确认。 |
理财产品份额 |
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认购起点 |
A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B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C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D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
认购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网银或者产品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产品份额。 |
单笔认购上限 |
A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B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C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D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A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B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C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D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注:产品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理财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对于单一投资者认/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比例超过50%的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部分确认或全部拒绝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认/申购申请。 |
认购期 |
1.本产品认购期为【2024】年【11】月【11】日【9:00】至【2024】年【11】月【19】日【17:00】,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提交认购申请后,为尽量确保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 3.是否允许撤单: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是否可以撤单以及撤单规则,以销售服务机构说明或公布的操作方式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1.本理财产品的计划认购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认购登记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成立日 |
1.本理财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4】年【1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产品成立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渤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缩短或延长认购期,根据认购期调整成立日。 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本产品不成立:(1)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2)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3)可能影响产品正常成立或运作的其他情况;(4)本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的;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管理人最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认购资金(如已扣款至产品募集账户)将返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计息。 |
到期日 |
1.本理财产品的计划到期日为【2025】年【5】月【2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受制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情形。 |
实际到期日 |
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是指本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产品计划到期日,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
产品预计存续期限 |
本理财产品预计存续期限【189】天,具体存续期限将受到产品成立日及到期日可能变动的影响,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
业绩比较基准 |
1.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拟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债权类资产、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A份额:年化【2.60%-3.20%】; B份额:年化【2.45%-3.05%】; C份额:年化【2.35%-2.95%】; D份额:年化【2.60%-3.20%】。 2.关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重要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 (2)理财产品认购及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或投资配置方案的调整等原因,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1.本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 A份额:年化【2.90%】。 B份额:年化【2.75%】。 C份额:年化【2.65%】。 D份额:年化【2.90%】。 2.关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重点提示: (1)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产品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理财产品认购及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或投资配置方案的调整等原因,对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
1.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及时披露; 2.理财产品利益分配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八、理财资金分配”。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的费率标准 (1)认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产品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理财产品托管费,托管费率为年化【0.02%】。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为年化【0.60%】,(自成立日起阶段性优惠至年化【0.10%】,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费率阶段性优惠,具体终止日期以管理人后续公告为准,但终止后费率的收取最高不超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优惠前费率)。 不同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并计提。各类份额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4)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不同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分别计算并计提。 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化【0.60%】(自成立日起阶段性优惠至年化【0.15%】,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费率阶段性优惠,具体终止日期以管理人后续公告为准,但终止后费率的收取最高不超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优惠前费率)。 B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化【0.30%】。 C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化【0.40%】。 D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年化【0.15%】。 各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5)超额业绩报酬: 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不同份额的超额业绩报酬分别计算并计提。 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某具体份额的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相应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2.具体理财产品费用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
税款 |
本理财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其他约定 |
1.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渤银理财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的结果为准。 2.认购日至扣款日(不含)之间,若销售服务机构对认购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3.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利息。 4.投资者若购买本产品后欲办理销户或调整理财交易账户等,需在本产品分配完成后方可办理。 5.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购买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购买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渤银理财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信息。 6.发生暂停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产品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认购/申购业务的办理。 |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和利差变化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力争获得达到甚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可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资金拆借、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私募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二级资本债、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境内的优先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QDII股票型基金、QDII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型等另类投资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交易所上市期权等,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新投资范围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公告。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可能与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资产类别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80% |
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合计 |
不高于20% |
本理财产品建仓期为产品成立日至【2024】年【12】月【20】日,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后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理财产品投资退出期为自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前一个自然月至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期间各投资品种配置比例可能超出或不足计划的配置比例区间。当出现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现大比例规模变化等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理财产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上述安排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类型的临时变更。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知悉并同意上述安排。除上述情形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三)投资策略
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和利差变化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追求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1.配置策略
以持有标准化债权资产及非标债权资产至到期为目的,选择投资于信用风险较为可控、收益相对较高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构建具有较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配置会在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利率期限结构变化、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
2.利率预期策略与组合久期管理
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研究,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和判断,并在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调整组合的资产配置久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力争增厚组合收益。
3.交易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的判断选取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波段交易,高抛低吸以期获得交易性收益。交易策略将考虑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200%。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本产品净资产的49%。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第2条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交易规则
(一)产品发行规模
1.在本产品认购期内,若认购总额达到本产品规模上限,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或停止本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投资者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若认购期届满,本产品认购总额低于发行规模下限,本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二)产品的认购与费用
1.认购期:2024年11月11日9:00到2024年11月19日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实际认购登记日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2.认购费率: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3.初始份额面值为1元/份。
4.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5.认购撤单:认购申请原则上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撤单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说明或公布的操作方式为准。)
6.认购金额:A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B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C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D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7.单笔认购上限:
A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B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C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D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8.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本理财产品A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B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C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D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产品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理财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对于单一投资者认/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比例超过50%的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部分确认或全部拒绝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认/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9.产品成立日为认购份额确认日,认购份额确认日后投资者可向产品销售服务机构查询认购是否成功。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产品管理人会将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及时反馈给销售服务机构,投资者应及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查询认购结果。
认购期 |
份额确认日 |
认购份额确认方式 |
认购期开始日至认购期结束日 |
产品成立日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认购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三)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可拒绝该笔认购申请;
4.当投资者认购金额将导致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者持仓上限、计划募集金额上限、产品规模上限等各指标超限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扣款日至资金返还日期间管理人不计付利息。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产品成立
1.本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缩短或延长认购期,根据认购期调整成立日。
2.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本产品不成立
(1)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
(2)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
(3)可能影响产品正常成立或运作的其他情况;
(4)本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的。
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管理人将不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认购资金(如已扣款至产品募集账户)将返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管理人不计付利息。
六、产品估值
本产品说明书估值条款所涉及的资产相关描述,仅为估值条款完备性而设计,并不代表本产品投资范围一定涉及该资产。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仍以“四、投资管理”约定为准。
(一)估值原则
本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资产与负债,生成理财产品净值。其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匹配性原则。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其类型、性质及所属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一致性原则。理财产品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保持一致。估值技术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更,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估值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3、审慎性原则。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4、合规披露原则。根据金融工具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5、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映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所有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三)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自产品成立日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每个周五(如遇非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根据产品持有的资产价格变化对估值日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的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如有临时调整或其他特殊安排,以管理人披露的结果为准。份额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提取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6位以后四舍五入。如本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类别,则每个产品份额将单独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存款及回购等(包含正、逆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3.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以交易为目的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产品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需满足监管规定,如有调整,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执行)。
4.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如有)、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如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5.非上市股权的估值: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按照国家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非标准化债权: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其它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最新监管规定进行估值。
对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
7.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
A.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披露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
A.ETF基金、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C.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为基础估值。
8.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本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扣除项:应由产品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等。
(五)暂停估值情形
1.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2.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产品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时;
4.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或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遇以上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其它
1.估值错误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适当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2.特殊情况的处理。(1)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保全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产品支付的),由理财产品划付至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同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后/提前支付上述费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情况下,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费用。不同份额的固定管理费分别计算并计提。计算方式如下:
各类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相应份额净资产×当前执行的固定管理费率÷365。
各类份额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本理财产品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为各类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总和。
4.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同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后/提前支付上述费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情况下,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费用。不同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分别计算并计提。计算方式如下:
各类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相应份额净资产×相应份额当前执行的销售服务费率÷365。
各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本理财产品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为各类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总和。
5.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理财产品托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同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后/提前支付上述费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情况下,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本理财产品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净资产×当前执行的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6.超额业绩报酬: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终止日或份额终止日的前一日为计提评价日,超额业绩报酬于计提评价日计提并于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超额业绩报酬大于0时,方可计提超额业绩报酬。不同份额的超额业绩报酬分别计算并计提。
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
各类份额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相应份额的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计提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各类份额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相应份额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相应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区间天数÷365)×理财产品成立日的相应份额的总份额×50%,其中,相应份额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该计提评价日的理财产品相应份额的累计份额净值-产品相应份额单位份额发行价格)÷产品相应份额单位份额发行价格。区间天数是指理财产品成立(含)日,截止到计提日当天(含)的实际天数。理财产品相应份额的累计份额净值=相应份额的资产净值/相应份额的总份额+产品成立以来相应份额累计单位分红金额。相应份额的累计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6位小数。
本理财产品收取的超额业绩报酬为各类份额超额业绩报酬的总和。
产品管理人将产品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视作计提评价日,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暂估计提,用于产品估值核算,投资者需知悉,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值为暂估计提超额业绩报酬后的结果,但仅以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或份额终止日的前一日确认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作为结算依据。
渤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渤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渤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渤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渤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八、理财资金分配
(一)期间分配
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理财产品份额面值的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同一类别的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产品管理人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并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二)终止分配
1.本产品在扣除渤银理财应收取费用及其他应由产品承担的税费后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属投资者。
2.如产品正常到期或提前终止,理财资金于到期日(实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到期日产品某具体份额可分配的总金额/产品某具体份额总份额*投资者的某具体份额持有份额数。
4.若认购期发生变化(认购期提前结束或认购期延长)、产品成立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非工作日或其他原因延长,产品到期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渤银理财将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代销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
九、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遇不可抗力事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权机关强制要求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存续的;
(2)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渤银理财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的;
(3)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渤银理财合理判断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
(4)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2、延期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产品到期日:
(1)预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理财产品财产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如果渤银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渤银理财将不晚于提前终止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该销售服务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若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3.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延期终止的,将不晚于理财产品计划终止日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4.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导致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渤银理财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本产品管理人将尽快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内不计收益,延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参与主体
(一)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渤银理财。渤银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渤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固定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管理、合同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按管理人指令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8.管理人有权决定所投资资产的投后管理、合同条款变更、偿还或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如有)按管理人指令或自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放款条件或投资资金支付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初始投资期限内是否同意融资人部分或全部赎回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有权决定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是否进行利率重置、有权决定贷后监管和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9.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10.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1.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2.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托管人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三)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机构,后续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以渤银理财公告为准。
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分配、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541。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2号涉外商务区一期B1栋,客户服务热线:956118。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客户服务热线:953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客户服务热线:96067。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1号,客户服务热线:0898-96566。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客户服务热线:0573-96528。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湖中路二段210号,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客户服务热线:40005-96019。
(四)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渤银理财官方网站(www.cbhbwm.com.cn)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及/或营业网点、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间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产品净值信息披露
本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本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产品成立信息披露
A.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B.产品提前成立的,不晚于实际成立日进行信息披露。
C.产品延迟成立的,不晚于计划成立日进行信息披露。
D.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管理人将不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定期报告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当季季度报告合并入半年报告;逢年末,半年度报告合并入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本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如本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规模上限或下限,应不晚于调整规模上限或下限之日进行信息披露。
B.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渤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渤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渤银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C.本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对销售服务费率、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等进行阶段性减免和优惠,不晚于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D.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应于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E.本产品管理人在运用暂停或拒绝认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5.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如发生本产品管理人判断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时,本产品管理人将在该事项或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A.在产品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B.本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最晚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对产品提前终止进行信息披露。
C.本产品管理人延期终止本产品时,将最晚于产品计划终止日对产品延期终止进行信息披露。
D.本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产品管理人应于产品到期日前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本产品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8.投资者同意,本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本产品管理人或非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风险揭示
渤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保密
1.渤银理财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2.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3.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本处及该章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渤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投资顾问(如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渤银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渤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二)协议的生效与失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投资者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签字;投资者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构成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投资者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3.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协议双方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三)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产品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投资者(个人客户签字)
投资者(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六个月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81号
(产品登记编码:Z7008424000363)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您: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渤银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本理财产品的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包含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渤银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本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二)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三)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可能因债务人、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在产品存续期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投资者不能随时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本产品存续期内,除非理财产品文件另有约定,投资者不得赎回;二是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造成产品净值波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实际兑付金额下降或无法及时获取兑付款项的风险。
(1)产品认购、兑付安排。
若本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综合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当管理人实施前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均可能导致出现无法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资金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流动性风险。
(2)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类资产、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等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若本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或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等流动和/或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的资产,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均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对于流动性好的基础资产,可能在一些时期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低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六)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七)代销风险:如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销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管理人过错依法应由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八)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或延缓支付/延迟兑付等风险,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九)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文件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文件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产品管理人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除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十)再投资风险:由于渤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余额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因市场利率下滑,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十一)理财产品发行不成功的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设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渤银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渤银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十二)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十三)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十四)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解除理财产品文件,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由代销机构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如通过直销方式购买,则由产品管理人直接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十五)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六)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销售服务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销售名称、产品销售代码、销售服务机构、适合投资者、管理费率、销售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比较基准、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十七)特定投资标的风险(如有)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具有局限性,较难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因此面临一定投资风险;
G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混合性质的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股票的特点,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股票,可转债投资将面临市场风险、股票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转换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上述风险可能导致可转债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I可交换债券作为一种混合性质的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股票的特点,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兑换成发行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将面临市场风险、股票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换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上述风险可能导致可交换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或相关主体出现违约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或)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产品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与债券买断式回购,面临市场风险、担保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以及清算风险,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4)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的特殊风险
A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B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其流动性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D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E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F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当基金需要购买新资产或偿还到期债务时,需要从市场上融资,但基础设施项目可能由于评级、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以较低的收益率水平从市场上融资,进而增加项目营运成本,使其面临融资风险,影响基金可分配收益数额。
(5)投资于股票的特殊风险
A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风险;
E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6)投资于量化对冲策略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与多个量化对冲策略的收益相关,其投资策略较为复杂,涉及股票、债券、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多种不同类别的底层资产,其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因市场波动、政策环境变化等导致模型策略盈利性降低甚至亏损,由此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7)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场外期权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主要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8)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特殊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进行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含投资于进行债权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下同)的,则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付息日、到期日、回售日时,未能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应付款项所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风险;
B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产品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D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所投资的相关资产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E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F利率风险。本产品进行的债权投资可能约定为固定利率,如市场利率上升,持有期间卖出资产将可能会面临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本产品进行的债权投资亦可能约定为浮动利率,如市场利率下行,可能导致融资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下行,从而将导致标的资产投资收益率下降。因此,如发生市场利率波动,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下降或遭受亏损的风险;
G其他风险。本产品进行债权投资时,可能因为交易结构复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情况导致投资者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9)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面临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特别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
(10)投资于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机构
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因相关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11)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12)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QDII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QDII资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下风险:
A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资金出境风险:QDII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QDII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政策风险。
(13)投资于收益凭证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收益凭证,则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市场风险。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和商品等,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信用风险。收益凭证通常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在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存在本金和收益无法偿付的风险;
C操作风险。由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不合规或者外部事件等原因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D信息技术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E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收益凭证,还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情形而导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投资者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期限为【189天】。
▲▲(五)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R2较低/中低风险】。
▲▲(六)根据本理财产品评级结果,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为【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七)经销售服务机构评估的适合的投资者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否适用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设置为准)
注:对于在直销渠道购买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收益评级以产品管理人的评级结果为准。 对于在代理销售服务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收益评级以代理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对产品的评级与产品管理人结果不一致的, 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八)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0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如您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变化的情况下,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机构投资者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确认本理财产品符合其所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确认函
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销售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本公司(单位)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人/本公司(单位)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人/本公司(单位)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本人/本公司(单位)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渤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本人/本公司(单位)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人/本公司(单位)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单位)承诺投资于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者销售服务机构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等开展的尽职调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为前述目的所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与管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尽职调查等,并且本人/本公司(单位)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提供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信息以及前述措施所需要的各项信息。
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晓并确认,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本人/本公司(单位)将持续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若本人/本公司(单位)未遵守前述各项承诺,或触发前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认定的风险事项,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单方面赎回本人/本公司(单位)届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无需事先通知本人/本公司(单位)或征得本人/本公司(单位)的同意,本人/本公司(单位)将自行承担该等后果(包括遭受本金损失并丧失获得投资回报的机会等)。
▲▲经销售服务机构评估,本人/本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__________,如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本人/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本机构将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构投资者是否需填写,以销售服务机构的约定为准)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个人投资者(签字):
日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名文本,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
理财产品管理人: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 】年【 】月
特别提示页 |
★ 关于理财产品与存款产品的提示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关于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的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受益,投资须谨慎。 ★关于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 关于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提示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关于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 《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销售文件的编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第29条规定,本款产品销售文件在编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情形1:所有销售文件都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均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 (2)情形2:部分销售文件由代理销售服务机构进行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此等销售文件中的之一或之二或全部,由于代理销售服务机构的需求而由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服务机构进行编制。 请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时的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 ★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关于投资者信息的提示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工作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及相关方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提示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咨询的提示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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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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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
机构名称 |
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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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22年,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缴并一次性足额实缴。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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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名称 |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六个月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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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编码 |
【Z7008424000363】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www.chinawealth.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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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
【CSFB6M2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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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信息 |
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开立/留存的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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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您(作为投资者)为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投资协议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理财产品运作。
2、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等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投资协议书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者自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一)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符合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产品管理人带来的损失。
2.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投资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投资者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4.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5.★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工作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在业务过程中自行或由代销机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投资者及其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金融信息(包括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金融交易信息、数据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衍生信息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销售服务机构、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6.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未被列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且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投资者保证其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投资者自愿向产品管理人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8.★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人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投资者以本产品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投资者使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产品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产品管理人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在投资者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3.产品管理人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产品管理人已向投资者完成利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利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产品管理人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披露外,产品管理人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投资者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等方式处理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组织要求,本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报送投资者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应投资合作机构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投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可购买、使用、租用专业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登记系统、CA认证服务、可信时间戳服务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或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产品管理人将要求信息服务供应商、销售服务机构履行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7.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产品管理人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9.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或产品托管人的,产品管理人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要程序。
11.产品管理人负责维护理财产品运作相关的自有业务系统和技术设施。
1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并办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理财产品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13.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产品管理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二)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一)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二)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或分配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投资者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投资者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产品管理人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方式解决:向产品管理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议的签署
1.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二)★协议的效力
1.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自投资者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一)意见反馈
投资者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2-58065621】
2、销售服务机构
销售服务机构的联络方式,具体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交易信息栏 |
||||
理财产品名称 |
【 】 |
|||
销售代码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
申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小写: ,大写: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年【 】月【 】日 |
||
签署栏 |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投资协议书》以前,投资者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产品管理人已提醒投资者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投资者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投资者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投资者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2、投资者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
|||
投资者签署栏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投资者(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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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适用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
(本《投资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理财产品
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R 代销:代理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服务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如为私募理财产品,还需进行合格投资者评估。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您首次购买渤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私募理财产品,还需进行合格投资者评估)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R1低风险、R2较低/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较高/中高风险、R5高风险。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
R1 |
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
C1(保守型)及以上 |
R2 |
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C2(稳健型)及以上 |
R3 |
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C3(平衡型)及以上 |
R4 |
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C4(成长型)及以上 |
R5 |
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C5(进取型) |
★(二)针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上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仅适用于直销渠道使用;对于其他渠道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以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告知的结果为准。
2.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可参考渤银理财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自行判断确定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但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
3.代理销售服务机构风险测评评级定义及各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注: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代理销售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2)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代理销售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3)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上表所示。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及/或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反馈,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通过【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www.hunan-bank.com】。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理财产品
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R 代销:代理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服务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需),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如为私募理财产品,还应进行合格投资者评估。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机构投资者是否需要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销售服务机构的约定为准,如销售服务机构无评估要求,则下文不适用。
2.如销售服务机构要求您首次购买渤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应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R1低风险、R2较低/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较高/中高风险、R5高风险。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在购买时需选择投资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R1 |
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
R2 |
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R3 |
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R4 |
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R5 |
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二)针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上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说明仅适用于直销渠道使用;对于其他渠道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如需)、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以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告知的结果为准。
2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可参考渤银理财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自行判断确定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但应确保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
3.代理销售服务机构风险测评评级定义及各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注: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代理销售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2)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代理销售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3)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上表所示。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及/或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反馈,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通过【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www.hunan-bank.com】。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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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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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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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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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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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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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
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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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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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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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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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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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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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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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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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