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202201版)
备案编号:〖Z7002223000195〗
一、重要须知
(一)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或其他产品。
(二)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三)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机构咨询。
(四)本理财计划是非保本净值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理财计划主要风险为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本金,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投资者签署理财合同购买本理财计划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具体信息,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做出认购决定。本说明书及投资者签署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将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
(六)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七)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计划的情形,不存在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或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范围。
(八)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的情形;仅为合法目的持有本理财计划,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真实、准确提供相关身份与资金来源信息。
(九)本理财计划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于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商业机构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十一)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条款进行修订。
(十二)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十三)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理财计划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本公司:指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杭银理财,官网网站为https://www.hzbankwealth.com.cn,客服电话400-8950-999。
2.销售机构:指包含但不限于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代为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官方网站为www.hzbank.com.cn,客服热线为95398。
3.理财计划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认购人:指在理财计划认购期间签署理财计划合同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机构投资者。
5.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认购/申购申请后,经过管理人确认成功后,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6.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所投资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二)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计划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指《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与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与补充。
3.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与补充。
4.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指作为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与补充。
5.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指作为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与补充。
6.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指《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五个部分。
(三)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
2.理财计划份额/产品份额:指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合同向投资者发行的资产收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相关利益、承担理财计划相关风险。
3.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或外币(以产品说明书交易币种为准)计价的价格。
4.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与理财计划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5.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日期。
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成立日:指理财计划完成首次募集发行后正式成立运作日。
8.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
9.封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后,理财计划不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时间。
10.建仓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后,在一定期限内投资比例无法满足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比例要求。
11.投资周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或申购/赎回开放期确认后,至下一个申购/赎回开放期确认前的时间。如申购和赎回开放期确认时间不一致,应明确以申购投资周期或赎回投资周期作为理财计划的投资周期。
12.到期日:指理财计划终止运作的日期。
13.收益分配基准日:指理财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用以确认分配收益金额的最终确认日期。
14.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原定成立日、到期日、估值日、申购和赎回开放期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公告为准。
15.提前终止权:指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单方面决定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
16.提前终止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即本理财计划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17.资金到账日:指理财计划终止运作后,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账户的日期。
1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交易的日期。
19.申购开放期:指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申购交易的时间。
20.赎回开放期:指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赎回交易的时间。
21.申购确认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交易是否有效的日期。
22.赎回确认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赎回交易是否有效的日期。
23.认购:指投资者根据理财计划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4.申购:指理财计划申购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管理人进行理财计划份额购买的行为。
25.赎回:指理财计划赎回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管理人进行理财计划份额卖出的行为。
26.收益分配:指管理人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元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将大于1元部分的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行为。
27.理财计划费用/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交易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8.其他费用:指除理财计划费用以外,理财计划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投顾费等,具体以本说明书第八条约定为准。
29.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30.理财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市场波动的判断与预测而对本理财计划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收益承诺。
31.指定账户:指投资者开立的,在理财计划认/申购时指定扣划本金、返还本金或收益的银行账户。
3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33.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四)相关事件用语
1.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据相关理财计划文件履行其全面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巨额赎回:指理财计划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期内,理财计划任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计划总份额的〖10%〗,即为发生巨额赎回行为。
三、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评级由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组合、投资运作情况、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理财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该评级仅是管理人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内部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R1 |
低 |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R2 |
中低 |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R3 |
中 |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R4 |
中高 |
成长型、进取型 |
R5 |
高 |
进取型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四、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杭银理财幸福99添益(安享优选)182天周期型理财 |
产品简称 |
添益182天周期型 |
产品编号 |
〖TYG182D02〗 |
登记编码 |
本理财计划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Z7002223000195〗,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本理财计划信息。 |
发行对象 |
本理财计划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其中: A份额(销售代码〖TYG182D02〗)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B份额(销售代码〖TYG182D02B〗)面向〖特定客群专属〗发售。 C份额(销售代码〖TYG182D02C〗)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P份额(芙蓉锦程·优选)(销售代码〖TYG182D02P〗)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
发行方式 |
公募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分级产品 |
〖否〗 |
销售范围 |
〖全国〗 |
销售渠道 |
可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具体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
交易币种 |
〖人民币〗 |
发行规模上限 |
〖100〗亿元 |
认购期 |
〖2023〗年〖08〗月〖03〗日-〖2023〗年〖08〗月〖09〗日(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认购时间 |
认购期首日〖9:00〗至认购结束日〖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成立日 |
〖2023〗年〖08〗月〖10〗日 |
理财期限 |
无固定期限(实际理财期限受制于管理人提前终止权等条款) |
封闭期 |
〖2023〗年〖08〗月〖10〗日-〖2023〗年〖08〗月〖16〗日,〖7〗天 |
认购/申购 起点金额 |
〖A份额〗起点〖1〗元整,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B份额〗起点〖1〗元整,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C份额〗起点〖1〗元整,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P份额〗起点〖1〗元整,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本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产品成立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法定节假日调整缩短或延长认购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理财计划提前或推迟成立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理财计划最终规模以实际认购规模为准。如果理财计划认购规模低于〖2000〗万元,则管理人可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并在原定理财计划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的理财资金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该理财资金在原定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申购开放期 |
理财计划申购开放期为〖封闭期后的每个交易日〗,申购确认日为〖开放期的下一个交易日〗。在开放期开放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将作为当日申购申请处理;在开放期开放时间结束后及非开放期提交的申购申请将作为下一开放期的申购申请处理。如遇节假日,申购确认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具体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投资周期 |
本理财计划的单个投资周期一般为〖182〗天。每笔份额的单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成立日或申购确认日或上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的次日,自起始日起每〖182〗天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就每笔份额持有单个或多个投资周期。 如产品终止时投资者持有份额的天数小于单个投资周期,则该笔份额的投资周期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投资者可在投资周期内根据赎回规定选择当前投资周期结束后是否赎回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结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该投资周期天数相应延长。 |
赎回规定 |
1.到期方式选择 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计划时应对每笔份额的到期方式选择“自动赎回”或“自动续期”。如投资者选择“自动赎回”,则该笔投资份额在当前投资周期结束后自动赎回;如投资者选择“自动续期”,则该笔投资份额在当前投资周期结束后自动续期,直至投资者将到期方式修改为“自动赎回”或产品终止。 2.到期方式修改 在每笔份额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修改当前投资周期的到期方式,当前投资周期结束日前2个交易日至该周期结束日(含)除外。 3.赎回确认 赎回份额将于赎回确认日确认,赎回确认日为投资者选择“自动赎回”方式当期投资周期结束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日的单位净值。 (具体赎回规定与到期方式选择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 |
交易时间 |
1.本理财计划在认购时间内均可进行认购或撤单。 2.本理财计划在每个申购开放期的开放日工作时间均可进行申购或撤单,申购申请将在申购确认日,即申购后的第〖1〗个交易日进行确认。确认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本理财计划工作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上述交易安排如有调整,请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巨额赎回 |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日终理财计划总份额〖10%〗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进行对外公告。 |
单户限额 |
〖5000〗万元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确认日前一日的单位净值。申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理财计划估值日理财计划总净值/理财计划总份额,单位净值〖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六位后去尾〗。 理财计划总净值=理财计划认购总额+理财计划所获总收益-理财计划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
资金与收益支付方式 |
1.到期资金确认后,最快于确认日当日,最晚于确认日后〖2〗个交易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理财资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理财计划到期后,最快于到期日后〖1〗个交易日,最晚于到期日后〖3〗个交易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理财资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收益分配 |
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元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不定期〗将大于1元部分的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计划〖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30%-3.00%〗(年化)。 本理财计划〖B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40%-3.10%〗(年化)。 本理财计划〖C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40%-3.10%〗(年化)。 本理财计划〖P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30%-3.00%〗(年化)。 业绩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计划重点投资于债券、存款等资产,根据当前市场环境,预投资产收益率平均在〖2.80%〗左右,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和监管要求配置不低于5%的高流动性资产。综合来看,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率的中枢预计在〖2.30%〗左右。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理财计划运作情况调整业绩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基准启用前〖3〗个工作日公告。 本理财计划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率,不构成对理财计划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计划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结合市场环境因素进行测算而得出。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理财计划收益风险特征、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理财计划业绩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对理财计划收益的承诺。 |
产品费用 |
1.销售服务费:〖A份额〗收取年化〖0.20%〗的销售服务费;〖B份额〗收取年化〖0.10%〗的销售服务费;〖C份额〗收取年化〖0.30%〗的销售服务费;〖P份额〗收取年化〖0.20%〗的销售服务费。 2.托管费:收取年化〖0.025%〗的托管费。 3.固定管理费:〖A份额〗收取年化〖0.50%〗的固定管理费;〖B份额〗收取年化〖0.50%〗的固定管理费;〖C份额〗收取年化〖0.30%〗的固定管理费;〖P份额〗收取年化〖0.50%〗的固定管理费。 4.认购费:本理财计划免除认购费。 5.申购费:本理财计划免除申购费。 6.赎回费:本理财计划免除赎回费。 7.浮动管理费:本理财计划免除浮动管理费。 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公告。 |
提前终止 |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行的、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理财计划收益等情况,管理人有权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本理财计划。具体参见说明书“交易规则”部分。 |
税费规定 |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融资服务 |
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不能提前赎回,如需质押按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规定 |
1.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认购/申购申请成功受理后,资金立即自动冻结,投资者不得要求支取和使用。但认购/申购资金的冻结不代表该认购/申购成功,投资者实际认购/申购成功的金额以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的管理人最终确认并实际扣款的资金为准。同时,销售机构将在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的次一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未认购/申购成功的资金解除冻结。 3.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本理财计划运作情况,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
特别说明:本理财计划属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须谨慎。管理人对理财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流动性资产、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及资产管理产品。
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境内发行优先股。
(二)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
配置比例 |
|
大类资产类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境内发行优先股 |
0%-20% |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30〗天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各项国家政策、及证券市场环境的分析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管理人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优选投资品种,以获取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表述为准。
1.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理财计划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计划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计划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投资期限限制
本理财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计划最近一次开放日。
3.投资杠杆率限制
本理财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4.流动性限制
(1)本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5%。
(2)本理财计划如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如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3)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计划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本理财计划如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5.其他投资限制
本理财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五)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计划拟投资市场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如下:
1.投资于标准化固收类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标准化资产具体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可支持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上述资产受限于市场交易活跃度,或当出现风险事件后,可能会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同时市场资金面紧张也可能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意愿,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于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如有):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而产生信用风险,从而无法如期兑付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风险。
3.投资于权益类、其他类资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如有):权益类、其他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公司优先股、股票基金、股票定向增发等,受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大宗商品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流通与转让限制、市场参与者交易意愿降低、停牌、退市等情形,从而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或延期兑付的所有因素。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最大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合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住所 |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
托管人职责 |
主要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结算、估值核对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二)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
客服热线 |
95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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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职责 |
主要负责理财计划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及赎回办理。 协助管理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理财计划合同、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维护等销售服务。 |
本理财计划后续如新增/减少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信息变更,请以管理人最新公告或官方网站展示为准。
七、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计划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定期由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向投资者披露,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计划的价值。
(四)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表述为准。
理财计划所投资各类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会计分类,并按如下规则进行计量: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
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
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股权类资产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非上市股权的估值:
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按照国家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5.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类资产
若合同约定估值方案,以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报价包括资产的单位净值、每万份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
若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按商定利率每日计提投资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当理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计划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以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
如在本理财计划发行、募集、管理期间,有权管理机关对财务报告准则、估值核算方法标准进行调整,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机关要求对本理财计划的估值方法进行相应修改。
(五)估值差错处理
如理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理财计划管理人意见为准。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投资者后发现存在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投资者并及时更正。由于本理财计划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提前到上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应当暂停该理财计划估值,并按照监管规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计划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4.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七)资产账册的建立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设置、保管理财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八、费用及税收
(一)费用种类
本理财计划涉及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浮动管理费以及理财计划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及支付方式
1.销售服务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A份额〗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0.20%〗,〖B份额〗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0.10%〗,〖C份额〗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0.30%〗,〖P份额〗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0.20%〗。以〖A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20%〗/365
H为〖A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A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2.托管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托管费为〖0.025%〗,计算方法如下:
H=E×〖0.02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本理财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3.固定管理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A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0.50%〗,〖B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0.50%〗,〖C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0.30%〗,〖P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0.50%〗。以〖A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H=E×〖0.50%〗/365
H为〖A份额〗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A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如理财计划实际运作结果不达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时,管理人有权减免固定管理费。
4.认购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认购费。
5.申购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申购费。
6.赎回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赎回费。
7.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浮动管理费。
8.其他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由受托管理资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代理机构手续费、管理费、财务顾问费、保管费。
(3)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4)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本理财计划所投资产所涉及相关主体进行追偿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5)理财计划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相关账户费用等)及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费用。
(6)监管规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管理人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申请赎回本理财计划,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三)税收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计划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本理财计划财产中支付。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理财计划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算及缴纳方式。
九、收益计算
(一)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到期份额×到期确认日(提前终止日)前一日单位净值-认购或申购金额+份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如有)
份额=认购或申购金额/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前一日单位净值。
到期确认日(提前终止日)前一日的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及税费后的单位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二)示例说明
1.示例一
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投资产生盈利。
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A份额〗为例,假设购买时理财计划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假设投资理财计划364天。赎回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如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1.042600,期间无分红,此时,(1.042600/1.000000-1)×365/364=4.27%,即投资收益达到〖4.27%〗,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1.042600-1.000000)=4,260.00(元)。
2.示例二
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A份额〗为例,假设购买时理财计划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假设投资理财计划364天。赎回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后,如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0.997500,期间无分红,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0.997500-1.000000)=-250.00(元)。
(三)最不利情况分析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资产贬值或者投资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理财计划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理财计划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计划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资产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十、交易规则
(一)认购
1.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借记卡至销售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销售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到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
2.理财计划认购期内,投资者可以对本理财计划进行认购、追加、撤单,相应投资资金将在投资者指定账户中冻结。
3.如新增认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50%,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认购申请。非因投资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管理人登记为准。
(二)成立
1.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为限从投资者理财账户中进行资金扣划,无需投资者另行授权。
2.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对认购期的认购及追加申请进行确认和划款。
(三)申购及赎回
1.交易确认及时间
(1)本理财计划在每个申购开放期的开放日工作时间可进行申购,申购申请将在申购确认日,即申购后的第〖1〗个交易日进行确认。申购确认日如遇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投资者须在购买本理财计划时应对每笔份额的到期方式选择“自动赎回”或“自动续期”。如投资者选择“自动赎回”,则该笔投资份额在当前投资周期结束后自动赎回;如投资者选择“自动续期”,则该笔投资份额在当前投资周期结束后自动续期,直至投资者将到期方式修改为“自动赎回”或产品终止。具体赎回到期方式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
(3)本理财计划根据每笔份额的投资起始日、投资周期和投资者选择的到期方式自动计算投资周期结束日,即当该笔份额在投资者选择“自动赎回”后,于当期投资周期结束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赎回确认日进行赎回份额确认。投资周期结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4)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5)如新增申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50%,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非因投资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管理人登记为准。
2.到账时间
到期资金确认后,最快于确认日当日,最晚于确认日后〖2〗个交易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理财资金与收益将一次性支付。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巨额赎回处理
(1)巨额赎回认定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日终理财计划总份额〖10%〗时,即构成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如连续2日(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全部赎回
当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对本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给本理财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
当管理人认为全部满足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理财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会对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计划上一确认日日终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拒绝,但投资者可于下一赎回开放期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5)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巨额赎回金额比例,并及时进行对外公告。
4.暂停申购、赎回及延期支付赎回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理财计划资产规模过大,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2)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3)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对超出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延期办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2)当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存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
(3)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形时。
(4)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人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及时兑付的情形时。
(2)连续2日(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3)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到期清算
正常到期清算:本理财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将按照清算后的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并通过销售机构最快于到期日后〖1〗个交易日、最晚于到期日后〖3〗个交易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按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的理财账户。(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五)提前终止
在理财计划期限内,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于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提前终止公告,并于终止日后〖3〗个交易日内将可兑付款项按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的理财账户。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如发生以下事项时,管理人可对本理财计划行使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权:
1.如因本理财计划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计划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计划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计划必须提前终止的。
4.理财计划的投资策略已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环境的。
5.融资人行使提前到期或还款权利的。
6.管理人认为应该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延期
由于可能存在如下情况,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将资产及时、足额变现,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次清算、兑付或延期兑付;如发生前述情况,管理人将公布相关兑付方案,提请投资者注意,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不能按时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十一、信息披露
(一)披露内容及时间
1.认购信息披露
(1)理财计划合同:管理人应在正式办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前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以及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发行公告:管理人应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成立日期、募集规模等信息。
2.运作信息披露
(1)理财计划净值:管理人应在理财计划成立后,每个开放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计划净值。
(2)定期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运行报告,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如本理财计划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运行报告。
(3)到期报告:管理人应在理财计划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存续期限、到期兑付净值、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3.临时信息披露
(1)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应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事项公告;应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事项公告,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应在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者或者理财计划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2)临时公告: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除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终止、更换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涉及理财计划管理业务的重大诉讼、涉及费率相关事项的变动、理财计划延期兑付等。
(二)披露方式
本理财计划信息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如在本理财计划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告知投资者: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通过前述任意一种或多种途径进行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理财计划信息或非管理人、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未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及再投资的机会等)由投资者承担,请审慎决定。
十二、其他
(一)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本公司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信息安全
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特别提示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单位份额收益必定达到该标准,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投资者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管理人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计划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201版)
尊敬的理财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督规定,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投资者与管理人已完成理财计划交易合同的签订),了解理财计划相关具体情况,并确保已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计划相关风险后,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请您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购买理财计划。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周期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购买力风险:如发生通货膨胀,则所投资产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的实际购买力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波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理财计划如投资涉及非本国货币,则外汇市场可能会出现汇率波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十)信息传递风险: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理财计划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导致理财计划本金或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二)估值风险:本理财计划将按照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理财计划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十三)建仓期风险:如理财计划设置建仓期,则在建仓期内理财计划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十四)代销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认/申购理财计划的资金由销售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理财计划到期/赎回时,兑付资金按本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兑付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十五)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计划销售机构之一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银理财系杭州银行全资子公司,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杭州银行作为本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不低于代理销售其他机构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的准入标准、风险评级、销售管理等要求;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不保证本理财计划收益,不承担理财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理财计划特定风险
(一)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封闭期后每日开放申购,投资者须做出到期方式选择,持有本产品单个或多个投资周期,期间不得提前赎回。
(二)收益不达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时点密切相关,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三)未知价风险:产品以产品申购和赎回确认时的单位净值,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计算投资者申购份额和赎回资金,产品净值可能会有波动。
上述理财计划共性与特定风险发生时,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形下,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其他信息提示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理财产品的相关分类,投资者还需了解以下信息:
(一)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三)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计划,〖无固定期限〗,不保证本金与收益。根据本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理财计划风险评级结果为〖R2〗,〖中低〗风险(本风险等级为我公司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计划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本理财计划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销售机构为准。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国内外反洗钱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销售机构获得相应必要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并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销售机构将在合法、合理且必要时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常居地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代理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在合法、合理且必要时进一步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投资者签署后即表示同意并配合提供前述信息。
风险提示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确认栏(个人投资者填写)
本人经销售机构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投资者填写):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如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于再次购买理财计划时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声明: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以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计划要求承担的风险,接受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本理财计划合同全部内容,自愿且有能力承担投资本理财计划的风险。
本人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借款、贷款等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计划,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将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反恐怖融资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及时、真实、准确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购交易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确认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机构投资者)
声明:本公司/单位已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以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计划要求承担的风险,接受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本理财计划合同全部内容,自愿且有能力承担投资本理财计划的风险。
本公司/单位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借款、贷款、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计划,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反恐怖融资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及时、真实、准确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201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支持与信任。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计划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计划后,请关注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理财计划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销售机构转达。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的投资者须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该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文件,确认对理财计划条款及风险理解并无疑问和异议后,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决定,独立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办理理财计划交易手续,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四)投资者如需要认定为合格投资者,除阅读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三、其他信息提示)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独立抄录确认外,还需配合销售机构提供投资者信息、金融资产证明或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六)投资者确定交易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二、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组合、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进行披露,属于杭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特性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说明 |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
R1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2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3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机构投资者及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4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机构投资者及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5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机构投资者及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理财计划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须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详询销售机构工作人员)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计划的重要因素,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如销售评级与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在代销过程中,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最终披露的风险评级。如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担的风险。
四、理财计划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信息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获取投资者相关理财业务资料及信息。
本公司及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理财计划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与建议
(一)投资者如认为销售机构推介、销售理财计划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对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及理财计划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热线或客服电话进行反馈。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杭银理财联络方式:
官方网站:https://www.hzbankwealth.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8950-999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6楼
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杭银理财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2.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联络方式:
官方网站: 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398、4008888508
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请联系其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201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名词释义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五)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条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二)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计划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五)管理人不得将理财计划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六)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计划。
(七)管理人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的运用和理财计划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有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八)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九)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计划的代销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计划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第四条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投资者须指定账户用于认/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管理人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管理人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文件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清算资金将直接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税收处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计划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赎回,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赎回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给管理人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免除管理人责任。
第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八条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份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201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201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划实际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理财公司自有销售渠道以及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计划的设计发行方与管理人,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私募理财计划后,可以享有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文件申请,销售机构将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四)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五)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判决或指令;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其授权指定的账户中(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六)投资者在此确认销售机构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销售机构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销售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销售机构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三)投资者个人信息授权
基于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销售机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十四)投资者同意关于杭银理财发行且被评定为中高风险及以上的理财计划,可通过经杭银理财认可的销售渠道(含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进行交易。如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投资者知晓并确认自身对于上述理财计划的特性及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判断。如销售机构有相关规定的,则应以销售机构的要求为准。
第三条 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销售机构应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管理人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二)代理销售机构非本计划的发行、管理机构,对本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销售机构应定期对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的非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保证向投资者推介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四)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计划的,销售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计划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计划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计划的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五)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管理人授权或审核同意的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计划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不得发布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或办理理财计划销售业务。
(六)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活动。
(七)销售机构应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计划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八)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销售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十)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计划投资者,销售机构不得挪用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或将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十一)销售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向购买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充分传递管理人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十二)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管理人根据销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销售机构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销售机构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进行了提前赎回,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协议因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赎回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销售机构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者违反双方约定给销售机构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销售机构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销售机构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机构赔偿的款项计入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但销售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销售机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销售机构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销售机构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销售机构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本页为纸质形式(如有)销售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销售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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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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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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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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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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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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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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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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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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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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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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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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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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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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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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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