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行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重要须知
1.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理财合同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2.本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湖南银行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4.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并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5.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湖南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6.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7.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包括《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客户与湖南银行之间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简称“本合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湖南银行负责解释。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湖南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8.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9.湖南银行承诺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认购资金。
10.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湖南银行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湖南银行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交易、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11.根据监管要求,理财资产管理人(特指除湖南银行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和持仓信息等,湖南银行将应管理人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添利系列最短持有180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Y23801 |
登记编码 |
C1136023000031(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 |
内部风险评级 |
根据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等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本行风险评估,本产品评定为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不特定社会公众。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业绩比较基准为3.1%-3.8%,产品表现跟随市场波动,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官方网站(www.hunan-bank.com)进行信息披露,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以信息披露的公告内容为准,原版说明书不再进行修订。 |
分红方式 |
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现金分红。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
理财产品份额 |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1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发行规模 |
本产品发行规模下限2000万份,上限50亿份,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若产品发行规模未达下限,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设置或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 |
认购起点/追加 |
1元人民币为1份,首次投资最低份额为1万份;超出首次投资最低份额部分,须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 |
单笔认购上限 |
1000万元和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二者较小值。 |
单一客户持有份额上限 |
2000万份和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的二者较小值。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申购份额达到或超过持有上限或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申购申请。 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认购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申请限制等。 |
申购起点/追加 |
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超出最低金额部分,须为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
单笔最小赎回份额 |
1000份 |
最低持有份额 |
1000份 |
认购期 |
2023年5月23日9:00至2023年5月29日17:30。 1、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2、认购期内均可撤单。 3、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认购期进行调整,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延长认购期或者提前结束认购期。 |
认购登记日 |
2023年5月30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
成立日 |
2023年5月30日 |
最短持有期 |
自产品认购/申购登记日(含当日)起180个自然日。 |
开放日 |
本产品开放日为产品成立后的每周一,如遇节假日及周末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以产品管理人具体公告为准。客户在开放日可进行产品申购、赎回(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理财产品份额需要在该笔理财产品份额最短持有期内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方可赎回)。 |
预约期 |
本理财产品上一开放日后第1个自然日(含)至本开放日前1个自然日(含)为预约期。开放预约申购/赎回的时间为预约期的9:00到17:30。 |
申购/赎回登记日 |
开放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登记日。 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预约期和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产品任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细内容详见“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
产品期限/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波动或监管政策重大变化,提前结束本产品的发行及运作,并提前2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
理财产品终止日 |
包括理财产品到期日,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终止之日。 |
提前终止 |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等情况,影响本产品正常运行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
到账日 |
理财本金及收益于赎回登记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至其投资者指定账户,如遇中国节假日及周末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清算期 |
每个赎回登记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投资者账户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利息。 |
延期清算 |
若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因国家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投资领域发生重大市场波动,导致理财资产无法及时完全变现,则理财产品延期清算。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估值日。每周一为净值披露日,产品管理人将于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净值披露日或开放日的单位净值。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
估值 |
详见“四、理财产品估值”。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终止时的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去尾。产品认购期单位净值为1元。 |
投资范围及比例 |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可能将不超过20%的资金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详见“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
托管人基本情况 |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 主要职责: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购费、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 2.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本产品按前一日产品净值的0.005%(年化)收取托管费,按日计提,不定期支付。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销售服务费:产品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本产品按前一日产品净值的0.2%(年化)收取销售服务费,按日计提,不定期支付。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4.固定投资管理费:产品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投资管理费,本产品按前一日产品净值的0.5%(年化)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不定期支付。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5.浮动投资管理费:本产品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产品成立日当日,按本产品当日实收份额计提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固定投资管理费。 6.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7.其他(如有):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交易费用及审计费用等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本理财产品费用。 以上费用,以产品净值为基数,按上述费率标准计付。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前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购买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湖南银行指定网点和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渠道购买本产品(除另有书面约定外,中高风险、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只能在柜台购买)。本产品首次发行渠道为手机银行,后面将陆续开通其他购买渠道。 |
质押条款 |
在符合本行业务条件的前提下,本产品及其项下权益可以作为质押物设定担保向本行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融资/融信业务,具体业务条件、手续及担保手续等按湖南银行相关要求办理。 |
税收条款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湖南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其他税费的,该等税费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由湖南银行进行申报和缴纳。 |
免责条款 |
1、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认购失败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抵质押物变现风险、延期支付风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湖南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产品管理人为湖南银行。湖南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 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但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及收益,湖南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金融同业存款的存款银行、债券和交易方按约定履约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
回购条款 |
本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回购业务中可接受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信息披露 |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客户的,可依据协议书中客户预留的电话进行通知。 详见“五、信息披露”。 【注】该等披露,视为湖南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受、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 |
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1.投资目标
本产品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把控,做好资产配置,在维持组合中低风险和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认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包括标准化债权资产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逆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及投资包含前述资产的产品及基金等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为高流动性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收益凭证、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权益类金融资产:权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可能与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理财产品还可投资于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托管人仅对上述列明具体品种的资产标的进行投资监督,若产品管理人需拟投资未列出的标的,需于托管人签署补充协议增加投资范围内容后,方可进行投资。
3.投资比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 |
不低于80% |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5% |
权益类金融资产 |
0%-20% |
其中,各类资产配置比例是指其资产市值占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高流动性资产占比是指其资产市值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衍生品类金融资产占比是指其资产合约价值占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
投资管理人将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
4.投资限制
(1)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2)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14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3)本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4)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5%。
(5)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5%。
(6)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10%。
针对上述第5项,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5.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流动性较好的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理财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单个证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将严格执行监管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要求,防范并控制集中度和期限错配等风险。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产品管理人建仓或调整组合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本理财产品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此处所列投资品种不代表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说明书“投资范围”章节列示为准)。两者均可能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认购方式: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
(2)湖南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湖南银行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湖南银行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登记认购份额,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在认购登记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全部金额逐笔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1000份。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应同时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湖南银行,且湖南银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以活期计付利息。
2.最短持有期
本理财产品最短持有期为180个自然日。自产品成立/申购登记日(含当日)起180个自然日为最短持有期。
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理财产品份额需要在该笔理财产品份额最短持有期内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方可提起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在申请后最近的开放日进行受理,并在赎回登记日进行清算。投资者赎回本金与收益将于赎回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到账,赎回登记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3.申购与赎回原则
(1)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赎回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2)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请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份额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风险控制或监管要求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或因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8)投资者可于预约期和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产品任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发生巨额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A、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按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投资者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产品连续2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期间不计付利息)。
D、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存续份额为10亿元,在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申请份额大于1亿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管理人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1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9)投资者可于申购期间向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申购日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达到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有权确认拒绝超出上限的申购申请。
(10)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如果赎回导致单个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份额不足1000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1)预约申购、预约赎回交易可在开放日前一个自然日的17:30前撤销。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登记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持有份额情况。
5.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份额登记日单位净值,认购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去尾。
申购份额=人民币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日单位净值,认购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去尾。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日单位净值-赎回份数×份额面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去尾。
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份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4)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
5)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理财产品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情形。
7)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四、理财产品估值
1、估值方法
(1)估值主要原则
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发行的不含权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在交易所发行的含权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监管另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估值方法。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或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采用摊余成本法。
(4)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合同收益率计提收益并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6)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理财产品或托管人认为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户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2)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的;
(3)占理财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5)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将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信息披露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认购规模等信息。如产品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知悉出现产品不成立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理财产品定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估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若认购期进行调整(认购期提前结束或认购期延长),及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监管规定、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但至少须在调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www.hunan-bank.com)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可根据湖南银行的通知或公告在调整日之前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客户认购本金和收益将在提前赎回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理财产品将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届时以我行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发生涉及理财产品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本产品到期给付本金及收益,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到期日或提前终止实际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如产品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产品管理人将于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客户确认:客户已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清楚了解并知悉本产品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认购资金投资、理财收益、产品费用及特别提示等内容,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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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别(由理财经理填写): □不特定社会公众 □合格投资者 |
个人客户栏: 投资者(客户)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机构客户栏: 投资者(客户)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湖南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请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因素: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湖南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的运作情况、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管理人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二、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三、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四、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如有]、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如有)、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0%,存在理财产品可变现的资产变现后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情况,或者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安排,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无固定到期日,本产品最短持有期为180个自然日。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理财产品份额需要在该笔理财产品份额最短持有期内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方可提起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在申请后最近的开放日进行受理,并在赎回登记日进行清算。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产品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六、认购失败风险:如本理财产品认购结束时,认购金额未能达到规模下限,或本理财产品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湖南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湖南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七、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湖南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人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提前兑付后再投资的风险。
八、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部分资产或资产组合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将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资产本金,则投资人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门甚至全部损失、本金和收益延迟支付的风险。
九、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将通过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十、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制定的,若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行为的正常开展,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十一、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十二、信息传递风险:湖南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投资者可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到湖南银行官方网站(www.hunan-bank.com)、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若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若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湖南银行,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三、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甚至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十四、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十五、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湖南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湖南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湖南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湖南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湖南银行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十六、 设置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的六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十七、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 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 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产品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A 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风险。
B 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 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D 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E 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 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 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 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 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 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本理财产品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本理财产品无固定到期日,但符合规定条件时,湖南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中低风险,适合购买客户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本风险分级为湖南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湖南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行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湖南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完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函(机构客户适用)
投资者申明:我方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我方确认湖南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已向我方说明。我方确认理解本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中的所有风险,本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我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并自愿承担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投资者(客户)盖公章: 日 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 期:
客户确认函(个人客户适用)
投资者申明: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产品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确认湖南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已向本人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根据湖南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评估结果,本人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由客户填写:□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上述横线标注文字):
投资者(客户)签名: 日 期:
理财经理签名: 日 期:
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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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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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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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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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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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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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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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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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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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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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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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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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储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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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释义
1、本协议中的“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指乙方针对甲方的理财需求,发起设立理财产品,将认购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
2、理财产品认购期:指乙方认购理财产品资金的期限。
3、理财产品购买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将认购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的日期。
4、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日:指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产品成立日:指理财收益计算的起始日,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的起息日。
6、理财产品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非节假日和周末)。
7、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交易日。
8、理财产品预约期:指允许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之前预约在产品开放日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9、理财产品到期日:指计算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约定收益的截止日期。
10、理财产品到账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委托理财账户的日期。
11、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返还日:指支付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日期,即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到账日。
12、登记编码:理财产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的登记编码,甲方可以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理财网(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理财产品信息。
甲方所选择具体理财产品的详细描述如风险揭示、预计理财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到账日等详见本协议后附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为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理财产品权益。
3、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支付,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根据其认购的金额划转认购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办理质押、挂失、冻结等导致指定银行账户变更或状态异常,则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确认或变更或重新开立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委托理财账户。因甲方没有及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产品,同意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将甲方委托理财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
4、在甲方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
5、对于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含)以下的理财产品,在乙方对该理财产品以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销售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购买该理财产品。甲方接受并认可前述渠道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法律效力。
6、甲方声明,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保证在理财产品扣款时在乙方开立的委托理财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已经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受及履行本协议其中一方任何有关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7、甲方确认获知乙方对甲方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的意见。
8、甲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已就协议内容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与提示,甲方在现在和将来均不会对协议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本协议与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如有)、申请书(如有)、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理财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和双方同意开通的各渠道所购买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或湖南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渠道签署理财合同的行为即表明甲方对理财合同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3、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4、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所述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乙方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预约,甲方预约成功后可以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甲方办理预约应遵守乙方预约有效期、预约金额、预约渠道等相关规定。
2、本理财产品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列明的日期,从认购开始日起至认购结束日止受理甲方按照乙方认可方式进行的认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认购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做出暂停/恢复认购、延长认购期限、提前结束认购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认购宣布认购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1、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2、甲方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的需要,乙方可以选任或委托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重大市场波动、异常风险事件、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湖南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提前通知,甲方不接受的,甲方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对通知途径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甲方应注意自行就所购买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乙方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5、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当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
6、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甲方不接受的,甲方按照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1、《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政策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延期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湖南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 税务事项
甲方投资本产品所应交纳的税款及缴纳方式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乙方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www.hunan-bank.com)、营业网点发布有关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终止等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情况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湖南银行官方网站(www.hunan-bank.com)、营业网点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将依据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或电话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第九条 资金清算和费用支付
1、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购买的币种支付,但《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湖南银行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和/或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委托理财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3、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投资管理费。费用和投资管理费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4、乙方与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购买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风险提示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乙方向甲方揭示,乙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有)在接受甲方指定及授权管理、运作、处分、管理理财产品认购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本金及收益风险等,甲方所预期的风险防范、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甲方更换委托理财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存折、银行卡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购买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网点。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产品起息时无法扣款、产品到期时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湖南银行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和/或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免责内容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瘟疫、传染病流行、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具体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按产品说明进行调整)。
4、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含个人金融信息)依照法律法规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但是任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可否设定担保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保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约定《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留存联)、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的理财产品购买凭证为权利质押凭证,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3、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销售本产品,且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购买,则本协议经因甲方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并经乙方电子银行销售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已就“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达成一致,甲方已认真阅读《客户权益须知》,并领取《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理解并接受《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本协议条款内容,同意受其约束,清楚知晓产品类型、风险提示、投资范围、费用等内容,自愿购买。甲方确认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协议、《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所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说明,确认理解本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本产品全部风险。
甲方同意对乙方(通过官方网站(www.hunan-bank.com)、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将及时阅读,并视为甲方已获取该信息。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若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乙方或将通过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告知甲方有关理财产品的重要事项,如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办理联系方式变更,则乙方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甲方声明
1、我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2、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3、我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4、我方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并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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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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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湖南银行理财业务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湖南银行理财客户: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流程
(一)个人客户
1、已在本行开立Ⅰ类或Ⅱ类个人银行账户;
2、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4、对本行营业网点打印或者电子银行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5、本行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但对于各具体理财产品,本行将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机构客户
1、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客户资料;
2、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3、由客户经办人对相关销售文本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湖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相关事宜
(一)个人客户
1、评估场所:首次在本行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您需亲自至本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此后您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评估流程: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经您和客户经理双方签字确认和银行签章后,由本行将评估结果录入系统。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本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类。
5、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6、如果您超过一年未在本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请在再次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前主动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接受本行对您再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如果客户的风险类型不适合购买某款理财产品,则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销售该款产品。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行不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
(一)本行将在本行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本行通过以上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已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行认为需要直接联系客户的,本行亦可选择向客户在《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或者《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填列的联系方式或者有效变更的联系方式发出书面通知或短信。
具体信息披露渠道遵循《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或者《湖南银行机构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约定,若几个渠道公布信息不一致的,以本行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需变更,本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具体信息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四、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五、本行联系方式
网址:www.hunan-bank.com 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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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须知涉及的本行服务内容和流程等如有变化,本行将按照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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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确认:客户已阅读本权益须知,清楚了解并知悉理财投资的办理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披露、投诉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宜,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 客户签字(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