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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办理协议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业务申请信息

客户姓名

信用卡卡号

产品名称

分期金额

分期期数

总分期利息

每期分期利率

利息收取方式

分期年化利率

业务申请日期

费息计算公式:

  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

  总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分期期数

  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未分摊本金×3%

  分期利率折算年化利率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不同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计算公式如下:

  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年化利率。如客户提前还款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规则。信用卡的其他息费项目及收取标准详见湖南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价格标准或信用卡领用合约。

条款及细则

  如湖南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湖南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部分)。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对本协议有疑问或建议,申请人可通过湖南银行客服电话0731-96599咨询或反馈。

第一条 声明事项

  一、账单分期业务系指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银行申请将已出账单的一定消费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账单分期资格审核以银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二、信息授权

  1.申请人授权并同意湖南银行及其合作机构在审核申请人分期申请及信用卡分期业务存续期间,向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经许可的类似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向申请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类、数据分析类、获客渠道类、催收管理类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申请人的如下个人信息: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余额、账户交易等)、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贷款偿还等情况)。

  2.申请人授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的申请人其个人信息可用于以下用途:

  A.与申请人业务有关的身份验证、反欺诈识别、信息比对校验、资信调查等风险管理,审核申请人的分期申请;

  B.处理后续管理事务(包括信用卡分期成功后对分期额度的管理、信用卡分期款项催收、司法催收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

  C.依法或经有权机关要求进行提供;

  D.申请人向湖南银行申请或办理的其他业务。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申请人与湖南银行另有约定外,湖南银行承诺将约束合作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申请人信息用于未经申请人同意的用途,湖南银行对申请人信息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申请人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的风险,因此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 ,从而导致申请人蒙受损失。

  申请人对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0731-96599,联系湖南银行处理。

  4.授权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三、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在申请、使用账单分期过程中,本协议、各申请渠道上显示的内容、银行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申请人使用账单分期的相关规则,申请人申请账单分期即表示申请人同意接受账单分期的所有规则。

  四、申请人声明:本协议内容不受申请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申请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账单分期。

  五、申请人知晓并同意:银行非网络服务商,申请人理解并同意账单分期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申请人使用账单分期时,结果一律以银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二条 申请

  一、账单分期业务仅限银行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办理,且申请人用卡记录及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消费仅限用于本人或其家庭合理消费。

  三、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及现金转账);

  2.分期业务产生的每月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及溢缴款对应的消费;

  3.基于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相关规定或约定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4.争端交易、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5.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交易以及监管机构和银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申请人申请本业务的最低和最高可分期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人可在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2日内提出账单分期业务申请。

  六、申请人可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轻型柜台等渠道提出账单分期业务申请。

  七、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将通过向系统登记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通知内容包括分期金额、期数及分期利息等内容。

  八、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应还款额。

  九、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且已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不能更改。如申请人需要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可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交申请,经银行审批核准后,需一次性支付未清偿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按实际分期期数计收。提前结清账单分期将按照未入账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一、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申请人信用卡账户平均摊还,如本金无法除尽,则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元,尾数全部舍去,余数计入最后一期;若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还款情况产生,将按照《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需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是申请人在分期业务期间向银行支付的分期资金使用综合服务成本。单期分期利率0%-0.90%,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0%-18.25%(单利)。实际分期利率以申请人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利率为准。

  账单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为每期收取,每期利息在分期成功后的每期账单日与每期分期本金一起列入账单并全额列入最低还款金额。

  三、申请人如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四、账单分期办理成功后申请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五、若申请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或还款,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六、若申请人分期业务提前结清,银行有权取消并要求申请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银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七、申请人可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对账单分期业务进行咨询、查询、意见反馈或投诉。

  八、账单分期信息资料自业务存续期结束起至少保存5年(含)。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时,银行可认定申请人的账户不再适合办理账单分期业务,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分期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

  1.申请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欺诈、舞弊或不真实交易的(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或其他异常交易);

  2.申请人信用卡被取消、冻结、已过期或者不被续期的;

  3.申请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死亡的;

  4.申请人账户逾期超过60天(不含)的;

  5.申请人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有不良行为倾向的;

  6.申请人出现疑似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7.申请人违反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合约或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或约定的。

  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分期未偿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一、申请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申请人通过电子渠道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验证、密码验证、勾选、点击确认等形式),即视为本协议已生效。

  二、本业务协议未尽事项依据《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三、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申请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申请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申请人不接受该等修改,申请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