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业务 > 信用卡 > 用卡指南
湖南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7日

湖南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湖南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知悉、理解并严格遵守《湖南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湖南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公务卡主要用于乙方为办理其所属预算单位公务事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也可用于乙方个人的日常消费等支付结算业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向甲方申领办理。乙方所属单位填写并提交《湖南银行公务卡申办证明》,乙方提交由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公务卡申请表及相关有效证件。甲方根据预算单位及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向乙方核发公务卡。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其申请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3.信息授权

(1)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及信用卡业务存续期间,通过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如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查询、收集、传输、存储、使用乙方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报告、信贷信息、信贷关联信息等),用于信用卡相关业务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在甲方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的信贷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2)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及信用卡业务存续期间,向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经许可的类似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机构,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乙方所属工作单位/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类、数据分析类、获客渠道类、催收管理类机构)]和个人依法收集、查询、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的如下个人信息(以下统称“乙方信息”):A.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位、学籍学历信息等。 B.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不良记录信息。C.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同时乙方允许上述合作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乙方信息。上述授权可用于以下用途:

A.与乙方业务有关的身份验证、反欺诈识别、信息比对校验、资信调查等风险管理,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

B.为帮助甲方了解和分析乙方需求,设计新产品和运作模式,或用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新业务;

C.处理后续管理事务(包括信用卡额度授予后对额度的管理、信用卡透支款项催收、司法催收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

D.为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及信息数据分析;

E.依法或经有权机关要求进行提供;

F.乙方向甲方申请或办理的其他业务。

乙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乙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风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承诺将约束上述合作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乙方信息用于未经乙方同意的用途,甲方对乙方信息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对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0731-96599,联系甲方处理。

(4)乙方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基于为乙方与湖南银行之间的授权业务提供信用服务的目的,可向湖南银行和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机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通联、易宝、宝付、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律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可将查询到的信息向湖南银行提供。因本条产生的异议,包括需要查询、复制、补充、删除个人信息或撤回授权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或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公司联系方式:400-007-1100,邮箱bhcs@baihangcredit.com,登录百行征信app或前往百行征信客服中心。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89658888,邮箱service@pudaocredit.cn

(5)授权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确定乙方的信用额度、领卡方式及公务卡种类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无论公务卡是否批准及公务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及信息甲方均不予退回。甲方将按相关法律要求处理乙方资料。

5.甲方有权至少每年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行政级别核定或调整其账户信用额度。对于风险状况出现恶化的,甲方有权采取调减乙方授信额度等措施。经乙方申请或同意,甲方调升乙方授信额度的,需重新进行授信审批,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手机短信、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6.甲方的芯片(IC)公务卡产品除支持公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纸质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公务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所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2.乙方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电话银行语音查询、信用卡网上银行查询、信用卡微信银行查询、信用卡手机银行查询等))、交易密码(该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均须逐卡设置。

3.乙方可选择公务卡“凭签名”或者“凭密码+签名”的方式使用。乙方使用“凭签名”的公务卡刷卡交易时,仅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乙方使用“凭密码+签名”的公务卡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交易凭证上签名需与卡背面签名栏上的签名一致。

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湖南银行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公务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乙方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甲方取得付款承诺,并在乙方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甲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乙方公务卡账户。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持公务卡具有互联网支付功能。互联网支付包含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物理网点、电子渠道开通上述支付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5.公务卡有效期限以卡面展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如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6.乙方同意,其使用的公务卡到期换卡时,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公务卡。

7.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8.公务卡损坏时,乙方应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等甲方指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9.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得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1.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方已与乙方另有约定时,可不向乙方提供当月对账单。

2.乙方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乙方享有甲方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对卡片使用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反馈或投诉。

3.乙方有权通过湖南银行网站(https://www.hunan-bank.com)等渠道知晓最新《湖南银行公务卡章程》《湖南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各项章程和收费标准。

4.乙方有权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以下情况除外:(1)乙方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2)乙方拒绝协助甲方调查;(3)乙方未于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4)乙方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5)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5.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因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公务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公务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6.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取消乙方的公务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甲方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的行为。

7.乙方应遵守本合约的规定,并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8.乙方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通过甲方提供的途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及卡号、有效期、密码、安全码(CVV2)等卡片信息,因保管不善公务卡及卡片信息被他人窃取或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公务卡或安全认证工具出租、出借、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乙方违反前述规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引发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密码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11.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均以人民币(消费和预借现金的外币金额依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实时外汇牌价折算成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记入公务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12.乙方应按时偿还账单,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13.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具体日期见公务卡开卡函或对账单)15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查询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或索要对账单,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14.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重置或更换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乙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或以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获取甲方提供的综合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卡积分、奖品等)。乙方不得将公务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16.乙方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17.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18.乙方公务卡如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乙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正式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1)持卡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2)乙方拒绝协助甲方调查;(3)乙方未于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4)乙方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5)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19.乙方申请停止用卡,需以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为前提,并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甲方电话银行通知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等基于公务卡销户之前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且未续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要求销毁公务卡,因乙方未销毁公务卡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须承担办理销户手续前公务卡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20.若乙方调动、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调离所在单位、提出辞职、被所在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情形),乙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甲方知悉乙方发生上述情况的,有权停止乙方公务卡的使用。同时,乙方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21.乙方不得以其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电子账单、纸质对账单(以下统称为“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若未发生交易且账户没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当期对账服务。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具体日期见公务卡开卡函或对账单)15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查询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或索要对账单,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2.乙方或其保证人(若有)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能正常收悉相关对账文件、消息、信息。如乙方或其保证人(若有)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情况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况,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与乙方取得联系并了解乙方的情况。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标准》中公示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如利率有变动,按甲方通过官方渠道公示价格标准执行。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4.乙方一经设置公务卡交易密码则默认开通取现功能,即可通过自助设备、营业网点、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公务卡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支付手续费及利息,利息自交易发生日起按《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标准》中公示的利率标准计收至清偿日止。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和房地产等监管禁止领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公务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

6.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超额消费部分会全额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7.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但无须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将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8.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公务卡账户本期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百分之十、累计未还全部预借现金本金,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

9.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1)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费用、利息、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2)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3)甲方有权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10.乙方基于公务卡办理的分期业务,甲方按各分期产品收费标准收取分期利息,若分期后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因逾期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到影响。如乙方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务卡账户逾期90个自然日(不含)以上、发生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消费行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等,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其公务卡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分期业务,并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所有债务。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申请分期业务提前还款,乙方进行提前还款时,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分期利息、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申请人申请提前还款时,若申请人的分期利息为一次性支付,按实际分期期数计收分期利息,多收取部分退还公务卡账户;若申请人的分期利息为分期支付,未入账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提前还款须同时支付剩余未入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如分期产品另有规定,则以产品另设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闪付小额免密免签

1.银联卡闪付联机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下称“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是指在部分指定行业和特约商户内,针对乙方使用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卡以闪付方式发起、一定单笔交易限额以下、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签名确认的联机交易。通过上述联机消费方式发生的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所为。 

2.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默认不开通,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电话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或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调整交易限额。

3.甲方IC公务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卡单笔上限1000元,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上限1000元,单月累计消费金额上限3000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低上述上限。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规定及相关风险政策要求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4.当主账户被挂失、冻结、注销或者发生甲方认为的其他异常状态时,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功能也随之失效。乙方在有效期内须妥善保管IC卡,若乙方否认在IC卡正式挂失前72小时内发生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可致电甲方电话银行提起申诉赔付,甲方协助乙方向中国银联提交申请,对符合中国银联赔付规定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进行赔付。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的合作方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发生上述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主动清偿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止付其在湖南银行下辖任一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存款、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并将上述产品余额、收益以及其他抵质押物所得款项扣划,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资金,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或收益(如有),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综合化服务。

4.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失误、缺漏、延迟等。发生前三事项,乙方需要对第三方进行追责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

5.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更换卡片、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公务卡等措施而无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2)乙方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的;(3)乙方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发生公务卡交易的;(4)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公务卡连续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5)乙方公务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公务卡转卖、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6)乙方将公务卡用于等非个人消费领域(除甲方另行许可外),或利用公务卡从事套现、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的;(7)乙方拒绝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公务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8)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本合约其他条款的行为的;(9)乙方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其他情形。

6.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公务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7.如乙方持有的公务卡产品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与要求变化,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公务卡。如甲方允许乙方公务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1.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单的地址作为甲方、人民法院等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如乙方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与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则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但在此之前甲方按照本款载明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确认书未变更的其他送达地址仍以本款约定的为准。如乙方提供的上述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法院/仲裁/公证机构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合法送达。

2.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如乙方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与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则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但在此之前甲方按照本款载明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确认书未变更的其他送达地址仍以本款约定的为准。

3.除本合约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法院/仲裁机构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且无需对非甲方/法院/仲裁机构原因导致的邮寄、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法院/仲裁机构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法院/仲裁机构对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为送达日。

(2)甲方/法院采用邮寄方式的,乙方所填写的送达地址可作为在公务卡业务开展阶段/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接收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因乙方所列送达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乙方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或其他收发人员代理签收的,导致诉讼/执行相关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或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3)甲方/法院/仲裁机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法院可采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法院送达平台等电子送达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以乙方所填写的相关电子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电子信息到达借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视为有效送达日期,可不再向其约定的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因乙方所列电子送达地址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未实际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4)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法院直接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在邮寄送达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湖南银行公务卡章程》的修改、《湖南银行服务价格》中关于公务卡相关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公务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公务卡名称的变化等,经甲方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30个自然日后生效;如乙方对甲方相关调整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通过0731-96599或营业网点与甲方联系。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领用合约可以纸质、数据电文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如乙方通过线下方式签署本领用合约的,乙方应亲笔签名。如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渠道(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放银行H5、微信银行、直销银行、分期APP等甲方提供的其他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以下统称为线上渠道)签署本领用合约的,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甲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即表示乙方已阅读、完全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本领用合约项下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渠道签署的领用合约,经甲方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受其约束,双方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若由于乙方未按照甲方线上渠道使用要求进行操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认同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双方认可甲方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甲方线上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非基于用卡产生的相关行为自公务卡申请人签署公务卡申请表之时即受本合约约束,基于用卡产生的相关行为经持卡人签署公务卡申请表并经甲方核准向乙方发卡后即受本合约约束。

3.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湖南银行总行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湖南银行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湖南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根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销户手续时失效。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本人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文义说明(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或特殊符号的条款),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自动还款提示

1.必须使用您本人名下的湖南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办理自动还款,如提供的账号错误、证件不符、账户不正常等情况,将无法办理。

2.您填写自动转账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湖南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中扣缴资金归还公务卡账款。您可以在成功核发公务卡后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手机银行等渠道更改您的自动还款资料。

3.如您此前已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本次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如未填写,则继续保留您此前的设置。

4.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湖南银行活期储蓄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公务卡。

5.如您选择自动还款服务,请您务必勾选“最低还款额还款”或“全额还款”,若未勾选或两项均勾选,则默认全额还款。

湖南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政策

利息

取现、逾期

日息万分之五,按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18.25%(年利率=日利率X 365个自然日,仅为日、年换算方式,不作为计结息计算规则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年费

普卡:主卡40元/卡,附属卡20元/卡

首年免年费,次年消费一次以上(含)免年费。

金卡:主卡80元/卡,附属卡40元/卡

预借现金手续费

境内: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

境外: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12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免费

超限费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按月收取

补换卡手续费

20元/卡

免收,优惠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挂失手续费

40元/卡

免收,优惠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补制账单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免费)

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免费

卡片快递手续费

境内:20元/封;境外: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最新适用的公务卡章程、领用合约和收费信息等均以湖南银行官方公布为准,相关变更信息敬请留意银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