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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公务卡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支付结算手段,满足客户使用公务卡的需求,根据公务卡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湖南银行主要针对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本行公务卡发卡对象为预算单位(即申办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  本行及所属分支行(以下统称“本行”)、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公务卡按卡片信用等级的不同,分为普卡和金卡;按信息存储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纯芯片卡(其中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银行对公务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偿还公务卡欠款的实际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偿还其当期应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本行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还款,否则按逾期处理。

  账单宽限期指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本行账单宽限期为25天。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免息还款期不是一个固定的时段,长短取决于交易日和还款日。

  当期应还款额指截至账单日,公务卡账户下所有累计未还款总额,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公务卡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本期累计未还全部预借现金本金;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具体的比例以本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还款宽限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款,免收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并且不被本行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时间。

  容时还款指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将当期账单全额还清,不计收循环利息;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归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不计收违约金。

  容差还款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应偿还总额10元(含)内不计收循环利息(取现业务除外);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最低还款额1元(含)内不计收违约金。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预算单位正式员工,经预算单位推荐可申领公务卡。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七条  预算单位正式员工申领公务卡时,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资料,与本行签订《湖南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人与本行签订《领用合约》并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八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其个人信息。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可在申请人申领公务卡阶段及公务卡业务存续期间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国家机关及其他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数据信息机构、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力、水务、燃气、民航、铁路、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资信评估机构等合法留存借款人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记录信息、财产信息、联络方式、关系人、资信状况、地址信息、位置数据、通讯行为、纳税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水电气使用信息、支付数据信息、银联卡交易信息、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等信息(以下统称为“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有合法资质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知悉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可能给其带来的相关影响);同意并授权本行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风险管理的目的,向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湖南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披露申请人信息,同时允许上述列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申请人信息,但法律、监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申请人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申请人蒙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将约束合作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申请人信息用于未经申请人同意的用途,本行对申请人信息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授权条款具有独立性。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领卡方式及公务卡种类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无论公务卡及相关的分期业务是否批准、公务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及信息本行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本行开具的定期存单或认可的其他质押物。担保范围指持卡人在其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一条  本行给予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根据消费情况的不同,原则上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具体按监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行的芯片(IC)卡除支持公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公务卡账户交易。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领用合约》签名所留的相同签名,并在进行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网上银行登录、微信银行登录、手机银行登录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应当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均须逐卡设置。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务卡可选择“凭签名”或者“凭密码+签名”的方式使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本行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公务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本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本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持卡人与本行达成协议的,可授权本行在公务卡激活前为其办理约定的分期业务。协议可通过短信、电话语音、电子邮件、纸质或电子文本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达成。

  第十七条  公务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并以人民币(消费和预借现金的外币金额依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实时外汇牌价折算成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记入公务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及本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因保管不善公务卡及卡片信息,公务卡被他人使用、信息被他人窃取或使用,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持卡人将公务卡转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本行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本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的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有效期限以卡片展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卡人所在单位变动情况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公务卡有效期内,本行通过合法渠道获知持卡人不再属于预算单位正式员工的,有权决定止付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公务卡的,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本行并向本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本行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本行要求销毁公务卡,因持卡人未销毁公务卡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持卡人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公务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本行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公务卡欠款。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中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持卡人应督促预算单位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在到期日前划转相应款项至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如预算单位不能及时按约定方式及日期将相关报账款项划转至持卡人账户的,持卡人应在到期日前先行还款。因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账不及时等预算单位和持卡人自身原因造成持卡人公务卡账户逾期、产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等途径申请更换、重置密码。公务卡损坏或密码被锁定时,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换卡、密码解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或以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获取本行提供的综合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卡积分、奖品等)。持卡人不得将公务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第三十条  持卡人挂失公务卡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一)持卡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

  (二)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本行调查;

  (三)持卡人未于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

  (四)持卡人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五)有权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公务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基于公务卡申请办理分期业务的,除遵守本章程和公务卡领用合约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公务卡相关分期业务的规定及与本行签订的相关分期业务的合约约定。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透支利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如有变动按本行信用卡利率最新公示价格执行。本行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透支利息=日利率×计息基数×计息天数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公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业务和现金转账业务。本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至清偿日按日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并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标准》),溢缴款取现或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的还款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全额偿还当期账单应还款额的,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无须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需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收取标准见《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标准》),而且将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应还款项,按照以下顺序冲还:

  (一)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

  (二)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三)本行有权按适用法律、监管要求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第四十条  持卡人可在国内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上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日、年累计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取现必须使用密码,无卡不得取现。

  持卡人可在预借现金额度内进行现金转账业务,累计不得超过预借现金额度。办理公务卡溢缴款转账业务,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卡现金转账业务(含溢缴款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为本行开立的持卡人本人借记账户。

  信用卡预借现金手续费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自动扣收,手续费收取按本行公示生效的《湖南银行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申请人授权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因业务需要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处理、转让本行拥有的债权。

  (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或约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公务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公务卡年费。

  (六)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公务卡,本行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七)对持卡人在本行留存身份证件有效期截止日超过3个月以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在持卡人更换有效证件前,本行有权决定暂停持卡人使用本行公务卡及相关产品。

  (八)公务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有权收回或拒绝发卡。持卡人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违反《领用合约》或本章程及本行相关规定或约定等行为的,本行有权中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九)对公务卡核发后超过12个月未激活或者已过有效期的公务卡,本行有权主动销卡;对于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下无正常可用卡片的,本行有权主动销户。

  (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通过信函、上门、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的使用;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存款资金、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持卡人对本行的债务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十一)本行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十二)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需按照国家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公务卡账户。具体收费标准可通过本行官方网站查询。收费价目及名录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十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的服务,对持卡人关于公务卡相关疑问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个人信息等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经持卡人授权或另有约定、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对卡片使用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进行反馈或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发生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通过本行提供的途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公务卡卡片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在对账单生成日(具体日期见公务卡开卡函或对账单)15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查询并向本行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或索要对账单,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六)若发生卡片丢失或卡片信息、密码泄露等情况,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转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公务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可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调整前以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在额度调整生效前确认是否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本行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本行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本行提供对账服务。

  第四十六条  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申办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申办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

  (二)如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及持卡人有义务事先通知本行,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务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银行制定、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公务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经本行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通告、营业网点通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30个自然日后生效(若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在获得批准后再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