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以及《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要求,现就本行银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处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受理范围
根据《操作指引》要求,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线上中互金数字函证平台、邮寄或现场跟函等方式办理银行询证业务。采用跟函方式询证,应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开立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注明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事项、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部门
本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牵头集中处理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询证函业务,具体办理途径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线上数字化函证
中互金数字函证平台(从业机构需申请接入)
(二)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
受理机构:湖南银行运营管理部(1317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邮寄电话:0731-89828858
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湖南银行大厦
三、业务咨询及投诉
业务咨询及投诉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四、纸质函证集中受理要求
(一)来函需明确询证账户的开户机构,本行将以该开户机构对应范围进行证实和回函。例如:湖南银行XX支行/XX分行营业部。
(二)本行仅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
(三)一份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对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开发函。
(四)询证函尾页应加盖被询证单位在本行的预留印鉴及公章,在多页骑缝处应加盖被询证单位公章。
(五)本行原则上仅受理《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询证函(即格式一和格式二)和验资业务询证函。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一)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六)对询证函中未按标准格式填写、印鉴不符、扣费失败、信息有误或缺失等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本行将予以退回。
(七)本公示第五条中涉及以下情形由开户网点受理:
被询证单位在本行账户已销户,发函机构无法出具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由发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询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及具体情况说明。
五、函证业务收费标准
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湖南银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湖南银行的支持!
特此公示。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