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1117
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125721)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计划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投资本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按照相关机关要求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等相关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特别地,如本理财产品计划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场外衍生品且单一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中持仓比例超过20%的,招银理财有权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他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提供该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投资者、金融资产、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
(4)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销售服务机构:指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如有)/赎回(如有)、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此外,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标的场外衍生品,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者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7)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如有)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如有)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8)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服务机构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9)银保监会: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金融监管总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1)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详见“理财计划费用”。
(6)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税费、规费。
(8)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如有)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1元。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1)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7)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收益承诺。
(1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4.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披露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4)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预计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要素”中约定的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7)理财计划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计划实际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8)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预计存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的期间。
(9)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0)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风险收益评级
风险收益 |
PR5 |
PR5 |
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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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4 |
PR4 |
中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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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3 |
PR3 |
中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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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2 |
PR2 |
中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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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1 |
PR1 |
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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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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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25721)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1117,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本产品类型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在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
发行对象 |
A份额(销售代码125721A):通过合格投资者评估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C份额(销售代码125721C):招商银行机构投资者 V份额(销售代码125721V):非招商银行投资者专属 |
发行规模 |
A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50亿元。 C份额:发行规模上限3000万元。 V份额:发行规模上限7000万元。 产品总发行规模下限2500万元,上限2.50亿元。 若产品发行规模不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挂钩标的 |
SGE黄金9999(AU9999.SGE) |
定盘价格 |
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SGE黄金9999收盘价,参考网页:http://www.sge.com.cn/sjzx/mrhqsj,收盘价按照四舍五入法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
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起始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期末观察日 |
2025年6月27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期初价格 |
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起始日的定盘价格 |
期末价格 |
期末观察日的定盘价格 |
执行价格 |
挂钩标的期初价格的100%,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
障碍价格 |
挂钩标的期初价格的105%,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
参与率 |
60% |
观察期 |
产品成立日(含)到期末观察日(含)的每个交易日。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1.30%-4.50%。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挂钩SGE黄金9999的期权等场外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部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衍生品部分通过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和发行时点选择,考虑标的指数的估值水平和波动水平,结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期权估值水平综合考量,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不低于80%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5%资金投资于挂钩SGE黄金9999的看涨鲨鱼鳍结构期权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期权模型估值,考虑产品期限、标的波动率、产品费用、税费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本理财产品A份额、C份额、V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分档如下: (1)若观察期内SGE黄金9999收盘价均低于或等于障碍价格:即期初价格的105%,且期末价格低于期初价格的100%,则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1.30%-1.60%。 (2)若观察期内SGE黄金9999收盘价均低于或等于障碍价格:即期初价格的105%,且期末价格高于或等于期初价格的100%,则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1.30%-1.60%)+参与率60% × (期末价格 -期初价格) ÷期初价格 - 税费(如有),即:1.30%-4.50% (3)若观察期内SGE黄金9999收盘价曾高于障碍价格:即期初价格的105% ,则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2.00%-2.30%。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新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认购起点 |
A份额:认购起点为1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 C份额:认购起点为1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 V份额:认购起点为1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A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5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A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C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3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C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V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5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V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A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500万元和A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C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3000万元和C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V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500万元和V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25年03月21日09:00到2025年03月27日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5年03月28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5年03月28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
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为95天,预计到期日为2025年07月01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周五及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15%/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C份额、V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15%/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0.0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4.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资产处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中介撮合费、律师费、鉴定费、保险费、结算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手续费(包括开销户费、资金划转费、凭证购置费、账户维护费等)、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如有)等。 8.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其他费用 9.认购费: A份额:本理财计划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C份额:本理财计划C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V份额:本理财计划V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本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本《产品说明书》之 “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挂钩SGE黄金9999的期权等场外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部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衍生品部分通过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和发行时点选择,考虑标的指数的估值水平和波动水平,结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期权估值水平综合考量,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含QDII/RQDII)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理财资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私募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纯债型基金、一级债基、二级债基、QDII/R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结构性票据、结构性存款,以及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含QDII/RQDII资管产品)等,以及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证券,已与中国监管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和FOF等)等,以及各类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远期、掉期、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商品期货、商品基金等商品及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债券借贷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告知。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80% |
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
介于0%-49%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介于0%-20% |
其中:高波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比例) |
介于0%-5% |
备注:“高波动性资产”特指涉及股票类、商品类、衍生品类(不含底层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衍生品类)、权益类及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或存在汇率敞口,且不包括有下述条款或安排的资产:
(1)回购或其他增信条款;
(2)优先劣后等结构化安排的优先级(包括优先股);
(3)采取措施免于市场风险暴露的对冲、期权保护等中性策略或其他风险对冲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看跌期权保护的总收益互换策略等)。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上限计算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穿透原则计算底层资产的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量化中性等风险对冲策略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权益净敞口(权益类多头头寸价值减去权益类空头头寸价值)比例上限计算高波动性资产投资比例。
具体规则由管理人结合市场情况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和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1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200%。
4.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针对上述第1及第2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以及决定及调整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管理、合同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按管理人指令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8.管理人有权决定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场外衍生品的管理、相关权利行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在交易对手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或修改场外衍生品协议等。
9.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10.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1.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2.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境内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台州银行,南京银行,湖南银行,哈尔滨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如有)/赎回(如有)、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5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319 |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699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371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302 |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0731-96599 |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4006095537 |
其他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产品认购时以单位份额净值1.0000元/份为基准进行认购。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2500万元,如认购金额不足2500万元,管理人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A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1.50亿元。C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3000万元。V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7000万元。产品规模上限为2.50亿元,认购期届满前,如产品发行规模达到相应份额的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收该份额的认购申请。
3.认购期:2025年03月21日09:00至2025年03月27日17:00。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2025年03月28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认购登记。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认购/撤单手续:认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认购本理财计划。
6.认购起点:认购期内,A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C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V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单笔认购上限:A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500万元和A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C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3000万元和C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V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500万元和V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9.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A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5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A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C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3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C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V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5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V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请,如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接受该等超限部分认购或申购(如有)申请的,管理人可能相应调整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如管理人调整发行规模上限的将按照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或申购(如有)申请,视为认购或申购(如有)不成功。如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理财计划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理财计划总份额的50%,产品管理人可以采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人认购的理财计划份额数以认购登记日公布的结果为准。
10.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A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金额总和不得低于1元;C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金额总和不得低于1元;V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金额总和不得低于1元;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为尽量确保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11.认购费
A份额、C份额、V份额: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A份额、C份额、V份额无需支付认购费。
1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A份额、C份额、V份额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
认购费:本理财计划A份额、C份额、V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和应支付的认购费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认购费=1,000,000×0%=0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周五及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在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从规定。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负债(含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份额数
(一)估值方法
1.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以交易为目的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需满足监管规定,如有调整,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执行)。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境外外币债券估值,在境外OTC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如:彭博)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依据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6.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外部管理人和其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份额净值或扣除暂估浮动管理费/业绩报酬后的参考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且符合监管规定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否则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7.债券回购及存款等存出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9.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10.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价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11.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如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12.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5.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6.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二)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以及由于理财计划估值所采用的数据来源出现错误,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错误,如因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2)因估值差错方估值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3)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每一理财计划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管理人在理财计划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信息披露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3.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5.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某类份额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某类份额的总份额)×[理财计划某类份额的总财产-理财计划某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某类份额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本身特定条款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变现,则届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的处置情况,对于理财产品项下可变现资产进行首次清算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能变现资产在变现后再向投资者进行延期清算分配。投资者可得资金为理财计划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延期
本理财计划的预计到期日为2025年07月01日,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计划到期日:
1. 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 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 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客户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延期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10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2500万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债务工具提前到期等情况,管理人亦有权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等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C款及第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1.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资产处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中介撮合费、律师费、鉴定费、保险费、结算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手续费(包括开销户费、资金划转费、凭证购置费、账户维护费等)、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3.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可由理财计划直接付给相关机构或理财计划支付至管理人统一账户后合并支付给相关机构;也可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4.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5%÷365
5.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A份额、C份额、V份额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A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A份额净资产×0.15%÷365
C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C份额净资产×0.15%÷365
V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V份额净资产×0.15%÷365
6.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理财计划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
7.本产品不计提成立日当日的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8.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9.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资产处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中介撮合费、律师费、鉴定费、保险费、结算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手续费(包括开销户费、资金划转费、凭证购置费、账户维护费等)、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向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1.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投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管理人授权的招商银行的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及/或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网站、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计划发行公告/报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理财计划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计划临时性信息披露
A.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10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C.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期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4)理财计划重大事项公告/报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计划终止公告/报告
招银理财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本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或电子交易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本理财计划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理财计划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1117
招银理财招睿焦点联动稳进黄金鲨鱼鳍10号固收类理财计划
风险揭示书
(产品代码:125721)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但不保证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运作情况、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金融衍生品等(如有,具体以实际投资范围为准)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则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销售服务机构的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与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如销售服务机构因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导致影响其准入判断的,可能会对投资者投资造成潜在风险。
3.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4.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5.交易结算风险:由于理财计划投资的市场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中介机构的财务、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理财计划不能正常完成交易结算,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及收益水平。
6.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所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7.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不能变现,或出现其他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理财计划延期的情形,理财期限可能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通过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发布信息披露。
9.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理财产品到期变现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0%,存在理财计划可变现的资产变现后不能满足理财产品到期变现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情况,或者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或资金流动性安排,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95天。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赎回。上述安排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10.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则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全部收益。
11.信息传递风险:管理人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因产品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成立或正常运作的情况,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该计划不成立。
13.税务风险: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4.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风险:当出现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现大比例规模变化等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理财计划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超出约定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上述安排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的临时变更,可能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15.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6.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7.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8.设置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的1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19.境外市场风险: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证券市场在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市场敏感度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都会对本理财计划的业绩产生影响。
(1)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理财计划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控制社会经济而制定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理财计划投资运作、交易结算、资金汇出入等业务环节,给理财计划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2)汇率风险
由于本理财计划以人民币募集、参与、退出和计价,可能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取得外汇盈利后需要重新兑换成人民币,这种运作模式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情况下,与国内市场投资相比,需要面临因本币与外币之间汇率差异而引起的投资风险。
(3)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红利、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理财计划销售或估值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理财计划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不同国家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投资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计划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资产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造成影响。
20.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水平。
D.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投资于次级债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可能包括次级债,该类资产在偿付顺序上劣后于一般债权,如该债务人发生违约或破产等情况,次级债的收益可能受到影响,且次级债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本理财计划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等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损失投资该衍生品对应的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a.期货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到期日风险:期货合约到期时,本理财计划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理财产品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理财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理财计划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本理财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本理财计划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理财计划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合约展期风险: 当本理财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其他风险: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本理财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本理财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b.场内期权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场内期权投资者因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场内期权合约,而不能顺利完成开仓或平仓。极端情况下投资者无法在到期日前卖出,导致期权至到期日作废。
操作风险:场内期权有买权、卖权之分,根据执行合约的时间主要是欧式期权。同时,为方便交易者进行策略不同的场内期权交易,一般规定接受同时买卖不同期权序列的组合式委托。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比,交易相对复杂,操作风险大。
市场风险:场内期权合约交易双方风险收益具有非对称性。对于场内期权卖方,收益被一次性锁定,最大收益限于收取的买方权利金,然而其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因市场波动而扩大。
c.利率互换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本理财计划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d.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本理财计划还将面临:1)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不可转让流通,或虽可转让流通但可能会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而难以将其变现;2)偿付风险: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存续期内,如因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的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的按期足额兑付;3)市场风险: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由于创设机构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的信用级别,从而引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使本理财计划的利益受到影响。
e.场外衍生品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远期、掉期、场外期权等)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交易对手有关的风险: 1)信用风险。在标的场外衍生品存续期间,交易对手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如发生上述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标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同时,交易对手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遭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项下的支付、交付义务,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标的场外衍生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2)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3)信息技术系统风险。交易对手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业务顺利开展;另外,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4)“其他终止事件”相关风险。在发生衍生品交易合同约定的特定终止事件时,交易对手有权提前衍生品交易,从而导致本计划相应交易提前终止,可能导致本计划财产的损失。特别是对于场外衍生交易而言,如果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其相关解释及适用的变化或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其他非交易对手可以控制的事件发生导致交易对手持有、取得和处置其为对冲衍生交易所持有的标的证券或者投资组合的行为变得不可能、不可行或构成违法或成本显著增加的,交易对手可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交易,标的场外衍生品可能需要提前终止,理财计划财产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
交易对手估值模型的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于场外衍生品的估值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结果,场外衍生品估值的敏感度计算结果由估值模型、基于估值模型的计算方法及模型参数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任一因素的变动都会导致计算结果的变动。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会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商业合理的原则不时变动该等内部模型结构和参数,就此不承担对外告知或解释、说明的义务,对所使用参数敏感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和依据内部模型及参数计算的估值结果亦未做任何保证。因此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在存续期内提供的估值仅作为一种参考,具体场外衍生品提前终止、部分提前终止、追加交易等均以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届时实际交易确认结果为准。
政策风险: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远期、掉期、场外期权等)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远期、掉期、场外期权等)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标的场外衍生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此外,标的场外衍生品可能受到“市场中断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在合约观察期间发生交易中断、交易所中断、提早闭市、指数发布人不再公布指数等影响交易对手方对冲、交易、观察标的价格等事件)、“对冲干扰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外部强制性规定的变动导致本交易不再具有合法性等事件)等异常事件而导致相应观察日或到期日或兑付日发生延迟,或因市场中断事件而由计算机构独立酌情决定或调整挂钩标的观察价格,可能对标的场外衍生品的回报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计算机构可能根据其自身判断并依照诚信原则及商业合理惯例确定标的证券价格或调整相关费率,或顺延与衍生品有关的日期,或采取暂停观察等处理方式,或对衍生品合约进行展期处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为了克服场外衍生品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管理人将通过对挂钩标的和结构以及交易对手的严格准入等措施控制风险。一方面,通过对场外衍生品挂钩标的和结构的严格准入以及相应的敞口限制,使产品投资于场外衍生品时不放大产品的高波动性敞口。另一方面,本理财计划管理人选择的场外衍生品的交易对手需通过内部的准入标准和流程,选择信用风险承担能力强、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证监会评级靠前的券商作为合格交易对手。但本理财计划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4)投资于量化对冲策略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可能与多个量化对冲策略的收益相关,其投资策略较为复杂,涉及股票、债券、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多种不同类别的底层资产,其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因市场波动、政策环境变化等导致模型策略盈利性降低甚至亏损,由此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5)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6)投资于各类债权的风险
A.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B.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如本理财计划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D.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E.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7)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基金管理人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等机构作为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计划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计划同意将本理财计划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殊风险
A.投资的可转/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并受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等诸多因素影响,标的债券的收益可能出现较大不确定性。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股市中的投机行为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可转/交换债券交易是一种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若对应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相应债券的转股或偿付产生一定的风险。
B.转股风险
a.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低于转股价格,若投资者在对应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选择转股,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产生投资损失。
b.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
债券可能存在向下修正条款,若该条款被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有权决定是否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因此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的风险。
d.因政策限制导致投资者无法转股的风险。
若国内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变动或系统性风险,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主管部门可能会突发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债券转股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进而影响到债券的转股,可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C.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可转/交换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标的债券收益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D.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交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产生变化,投资者及公司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股票的价格走势低迷可能导致债券价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及转股情况;如标的债券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交换公司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从而使公司面临本息集中兑付风险。
(9)投资于对冲基金的特殊风险
A.对冲基金不能确保各类策略能完全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因为策略失败或策略不确定性导致基金不能保证获得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B.对冲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C.对冲基金为获取收益可能会采用多种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可能会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10)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11)投资于QDII基金、互认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等进而投资于境外市场。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面临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地区风险、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监管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上述境外投资的特有风险可能导致本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进而受到影响。
(12)投资于结构性产品的特殊风险
结构性产品,其回报与其他金融产品或资产表现挂钩,是非保本非约定收益的投资标的,可能出现投资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的情况。此外,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可能会在结构性产品到期金额或提前赎回金额的支付义务上发生违约,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13)投资于商品类资产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跟踪特定商品价格的基金或商品类资产,以分享该商品长期增值的收益。商品类资产业绩表现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商品库存变化;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主要经济体法定货币币值的变动;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等。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其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管理人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为PR2(中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该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适合购买客户为经销售服务机构测评可以承受PR2(中低风险)及以上类型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具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情况以销售服务机构测评结果为准。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应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00,0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1,00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公司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计划。如您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变化的情况下,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机构投资者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确认本理财计划符合其所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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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本理财计划所必需的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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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人/本机构知悉并确认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与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如销售服务机构因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导致影响其准入判断的,可能会对投资者投资造成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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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符合《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及监管规定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自身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并管理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产品说明书》声明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公募理财产品”),甲方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四、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是乙方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乙方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乙方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投诉处理流程详见乙方官网主页(www.cmbchinawm.com)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管理人招银理财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甲方提交认(申)购申请时或后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或预扣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或预扣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并于约定时间根据乙方确认的认(申)购结果扣划相应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销售服务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对于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7.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申购申请时起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计划合同,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8.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在线上向其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无论通过线上任何电子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约定账户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即为甲方约定账户开户银行的,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0.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经乙方和销售服务机构确认作准。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详见《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6.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7.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9.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二)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3. 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签字/线上点击确认)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视为对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与确认,上述文件将与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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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 |
¨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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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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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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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方式 |
根据合同直接扣款/入款 |
认购/申购/赎回/撤单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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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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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种 |
购买金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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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单填写 |
原合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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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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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品甲方确认栏: 甲方主动要求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甲方确认已收到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并全面理解和自愿接受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服务机构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购买理财计划的决定,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该理财产品导致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甲方签署本交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乙方运作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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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产品或撤单甲方确认栏: 甲方已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并已收到与仔细阅读和理解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接受该等销售文件规定的约束。 甲方在此承诺,对上述理财产品的赎回/撤单确系本单位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因赎回/撤单而引起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在赎回/撤单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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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行”)代理销售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首先,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通过湖南银行为您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湖南银行的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次,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本《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湖南银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最后,请关注湖南银行或招银理财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与频率以及相关联络方式,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反馈。我们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一、购买理财产品三部曲:
第一部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湖南银行在非机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前,必须对非机构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保障非机构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湖南银行将从非机构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协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招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湖南银行将招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PR1)、中低风险产品(PR2)、中风险产品(PR3)、中高风险产品(PR4)、高风险产品(PR5)等五个风险等级。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湖南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R1)、稳健型(R2)、平衡型(R3)、进取型(R4)、激进型(R5)五个等级。与此同时,湖南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您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建议您在购买的理财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期尽快赎回,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详见下表:
风险标识 |
风险等级说明 |
适用群体 |
PR1 |
低风险 |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
PR2 |
中低风险 |
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
PR3 |
中风险 |
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
PR4 |
中高风险 |
进取型、激进型 |
PR5 |
高风险 |
激进型 |
为了准确地了解和评估您的投资需求,请您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湖南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期,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部购买您选择的理财产品
您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选择适合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适用的电子渠道等方式进行购买。电子渠道方式有:
1、网上银行
投资人签约我行网上银行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我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理财购买和赎回等业务。
2、手机银行
投资人登录手机银行,可进行理财购买和赎回等业务。
第三部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公告”约定,及时登录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网站或致电湖南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7321-96599)或到湖南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二、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理财产品、招银理财以及湖南银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湖南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07321-96599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官网https://www.hunan-bank.com】进行反映,湖南银行将予以受理。
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还可以联系产品管理人,以下是产品管理人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产品管理人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招银理财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投诉处理流程详见招银理财官网主页(www.cmbchinawm.com)。
三、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联系方式: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科苑南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17-20层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s://www.hunan-bank.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7321-96599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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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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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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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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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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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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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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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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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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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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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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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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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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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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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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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