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理财璀璨人生奋斗系列开放式
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本理财计划与存款有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银理财”或“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及收益。本理财计划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下或称“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收益,并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本理财计划的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仅供客户投资决策参考,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青银理财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计划的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为本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本理财计划的产品性质、资金投向、各类风险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美国政府、欧盟等国际组织或政府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同时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产品说明书及相应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并将资金委托于我方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产品说明书及相应理财计划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材料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青银理财个人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您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波动而蒙受重大损失。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资产配置中枢比例、产品费用及税费等因素而得,不代表产品业绩的未来表现,不作为支付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业绩表现存在不达业绩基准的风险。
综合考虑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等)等因素,本产品的青银理财内部评级为稳健型,该评级仅供参考。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青银理财根据资产投资类别、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按产品风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五级,依次为:谨慎型 (★)、稳健型 (★★)、平衡型 (★★★)、进取型 (★★★★)、激进型 (★★★★★)。(本评级为青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2.管理人风险
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管理人、所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市场风险
受未来各种市场因素变化影响,本产品基础资产价值可能波动,进而导致客户投资收益波动,甚至本金损失。青银理财将竭力降低市场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
(1)投资股票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股票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股票发行人经营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股票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优先股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政策风险
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开放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以及管理人公告的规定时间及规则内办理购买与赎回,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若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时,为维持理财资产正常运作,保护已有投资者利益,青银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本理财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为避免资产变现可能引发的产品资产净值较大波动,青银理财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并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青银理财官网进行公告。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6.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青银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青银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7.理财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产品存续期内,为保护客户利益,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青银理财可能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市场变化等情况选择提前终止本期产品,客户可能因此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具体信息及相关规则见十五、产品终止)
8.信息传递风险
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将按照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所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充分关注并主动及时查询青银理财披露的相关信息。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本公司已向您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您可及时登录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或致电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青银理财:4000879666;代理销售机构详见客户权益须知)查询。如因您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您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客户预留在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调整以通知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如因客户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导致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及时联系客户,可能因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影响理财计划的信息传递、成立、运作、偿还及本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变更及市场环境突变等因素。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详见产品风险揭示书。
二、产品概述
本理财计划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青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稳健型★★(中低风险),适合经青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评估为稳健型及以上级别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购买。上述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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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青银理财璀璨人生奋斗系列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A款 |
产品简称 |
奋斗系列开放式净值型A款(每日开放) |
产品代码 |
CCRSFDKFJZA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3522000200,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式,净值型,公募类 |
本金/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销售服务机构 |
青银理财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机构负责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
产品募集期 |
2022年5月5日 9:00 —2022年5月5日 15:00(不含)。募集期内的购买申请将实时扣款(具体以各销售服务机构规则为准),于产品成立日起息确认。募集期内的购买申请仅可在募集期内撤销。 |
产品成立日 |
2022年5月6日。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起息运作。 |
产品封闭期 |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设封闭期,自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封闭期内可正常申购,不接受任何赎回申请。 |
产品开放期 |
理财产品封闭期后为开放期,自2022年6月6日至2032年5月12日,投资者每日均可提交购买、赎回申请。(银行早晚系统批量清算期间可能无法交易)。 |
产品到期日 |
2032年5月13日。如青银理财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则产品到期日为提前(延期)终止日,产品到期日以届时青银理财公告信息为准。产品到期日当天暂停交易。 |
工作日及时间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其他银行正常工作日本协议中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
产品规模上限 |
500亿。如需调整规模上限,青银理财将最迟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
单一投资者 持有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购买申请。 |
购买金额 |
1.首次购买1元起,1元整数倍递增,全部赎回成功后再次购买视为首次购买 2.如投资者购买申请触发该产品规模上限控制,则购买申请将被拒绝。 |
单户投资上限 |
机构投资者单户投资无上限,个人投资者单户投资上限5000万(同时受产品规模上限约束) |
赎回份额 |
赎回份额为0.01份的整数倍,导致交易后余额低于0.01份的赎回申请,系统将拒绝(全部赎回无限制)。 |
单户单日赎回上限 |
机构投资者单户单日赎回无上限,个人投资者单户单日赎回上限2500万(同时受巨额赎回规则约束),详见以下“十二、巨额赎回” |
最低持有份额 |
部分赎回后持有本理财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全部赎回无限制) |
单位净值 |
1.本产品单位净值为单位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 2.募集期内初始单位净值1元/份,若后续投资运作出现盈利(亏损),单位净值将上升(下降),如运作亏损,投资者所持产品市值可能小于初始投资本金。 3.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青银理财将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对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进行披露,单位净值四舍五入保留至6位小数。投资者可通过青银理财直销APP等可用渠道查询详情。 |
有效交易时间 |
工作日9:00—15:00(不含)。如系统批量提前完成,开始时间可能早于9:00 |
开放期 购买及确认 |
1.T日15:00之前购买,购买资金实时扣款(具体以各销售服务机构规则为准),青银理财将在T+1日对该笔购买申请进行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确认使用T日单位净值。 2.T日15:00(含)之后购买,购买资金实时扣款(具体以各销售服务机构规则为准),该购买委托算作下一工作日(T+1日)的申请,青银理财将于T+2日对该笔购买申请进行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确认使用T+1日的单位净值。 4.购买确认份额=购买金额÷单位净值。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5.上述T日、T+1日、T+2日指工作日。 开放期申购资金是否产生利息及相关利率及其计算方式以各销售渠道实际计量为准,产生的利息(如有)不作为理财资金进入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 |
开放期 赎回及确认 |
1.T日15:00之前赎回,青银理财将在T+1日对该笔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赎回入账资金计算使用T日单位净值。 2.T日15:00(含)之后赎回,该赎回委托算作下一工作日(T+1日)的申请,青银理财将于T+2日对该笔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赎回入账资金计算使用T+1日的单位净值。 4.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账,实际到账时间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5.赎回入账资金=赎回份额×单位净值。 6.上述T日、T+1日、T+2日指工作日。 |
销售机构实际工作服务时间的提示 |
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服务时间、赎回资金实际到账时间,因销售服务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规则为准。 |
巨额赎回 |
指本理财计划规模余额达到50亿元(含)后,单个开放日中,本理财计划的净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当日购买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理财计划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为维持理财资产正常运作,保护已有投资者利益,青银理财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
产品市值 |
产品市值=产品份额×单位净值 |
理财收益 |
详见以下“十三、理财收益及分配” |
交易渠道 |
青银理财直销APP等可用渠道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业绩比较基准:2.60%(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产品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管理计划、非标资产(如有)等,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参考上述投资对象的资产加权平均收益率。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资产配置中枢比例、产品费用及税费等因素,得出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本金及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需要调整时,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调整日之前2个工作日通过机构官方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如理财投资本金及收益未按时和/或足额收回,则本理财计划的到期收益可能降低,最不利情形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对于超出“业绩基准”部分的投资收益,10%归于投资者。 |
托管费率 |
0.012%(年化费率,按日根据理财产品存续份额计提,由理财托管人收取) |
管理费率 |
0.40%(年化费率,按日根据理财产品存续份额计提,由理财管理人收取)。当本理财计划投资运作收益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将有权放弃计提的管理费,最高为已计提的全部管理费。 |
业绩报酬 |
在扣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收益超出本理财计划业绩基准部分的10%归于投资者,剩余部分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逐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仅作为暂估数据,用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日估值。仅以理财产品确认日(或产品实际到期日)当天确认计提的业绩报酬作为业绩报酬的结算依据。业绩基准并不代表投资者投资本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率。 |
提前终止权 |
1.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2.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仅能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选择赎回本理财计划。 |
税款 |
本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 |
其它 |
本理财计划不能转让,不能质押。如有变更,分红等事宜以青银理财官网公告为准。 |
理财发行人/管理人 |
青银理财 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 |
理财托管人 |
中信银行青岛分行 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理财产品的资产保管、资金的清算交割、账务的处理及核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复核、以及投资运作的监督等职责。 |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
本理财计划投资合作机构(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等。 负责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具体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三、产品投资对象
本理财计划由青银理财募集理财资金自行投资运作,投资性质属固定收益类,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借款、拆放同业、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
2.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含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次级债等)、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项目收益票据、证券交易所标准化投资品种(含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先股、新股申购、股票质押回购等)等;
3.符合条件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FOF、MOM;
4.权益类资产、另类资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5.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 |
0-95%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10-100% |
其他资产 |
0-20% |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上区间。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青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本理财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的上限进行调整。调整前,青银理财最迟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 ,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四、产品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2.本产品投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3.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4.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五、 理财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青银理财。青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青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 ,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
5.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发行规模上限/下限、认购/申购起点、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认购/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 单笔申购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赎回上限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9.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托管人
1.托管人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托管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对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为青银理财直销及各销售服务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八、 风控措施
1.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稽查和监察的管理机制。
2.市场风险管理
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选取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注重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3.流动性风险管理
(1)流动性风险评估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本产品投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的比例较高,存在产品可变现资产变现后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情况,或者低流动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产品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安排,甚至使得本产品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产品计划存续10年,每日为一个投资周期,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申购、赎回期限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在产品说明书描述的规则下确认扣款、资金到账。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产品计划上一开放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出现连续2个赎回确认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产品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产品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况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产品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摆动定价机制是指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2)应对措施
青银理财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循合规性、审慎性、前瞻性、全面性等原则,借鉴监管相关政策办法,使用优质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逻辑,通过资负久期管理、杠杆比例管理、流动性指标监测与流动性压力测试等措施,加强流动性管理。
在该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青银理财将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持仓债券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还将观察客户申购、赎回行为,对资产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地均匀分布:
1)合理安排投资结构,配置不同比例的货币工具、债券资产等,形成阶梯型期限结构的资产摆布,提高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整体流动性管理。
2)合理匡定理财资金净申购/赎回头寸,保持一定的类现金资产比例,满足短期的流动性需求。
3)强化理财产品的市场融资功能,通过回购等工具,向产品提供临时性的流动性支持。
4.操作风险管理
在本理财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将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管理风险,最大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对资产管理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并明确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的处理办法,防止出现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
九、产品估值
1.估值目的
本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理财资产价值,以及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2.估值日
本产品工作日期间按日估值,管理人于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产品建仓期暂不估值。
3.估值对象
本产品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4.估值方法
本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5.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经与产品托管人沟通一致,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会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暂停估值
如遇法定节假日调整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准确估值时,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并于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十、理财购买
投资者可通过青银理财直销APP等销售渠道自助办理。
购买申请时间 |
扣款确认时间 |
开始计算收益时间 |
工作日T日15:00之前 |
T日 |
T+1日 |
工作日T日15:00(含)之后 |
T日 |
T+2日 |
提示:以上T日、T+1日、T+2日均指工作日。如系统批量提前完成,开始时间可能早于9:00。
举例: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6月6日(周一)14:00购买本理财计划10万元,则系统将于下一个工作日2022年6月7日(周二)对该笔交易进行起息确认,且6月7日发布的产品单位净值(实际为6月6日单位净值)为1.012345元,购买确认份额(份)=100000÷1.012345=98780.55份。
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6月6日(周一)16:00购买本理财计划10万元,则系统将于下一个工作日2022年6月8日(周三)对该笔交易进行起息确认,且6月8日发布的产品单位净值(实际为6月7日单位净值)为1.012346元,购买确认份额(份)=100000÷1.012346=98780.46份。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份额和金额,投资须谨慎,下同)
十一、理财赎回
开放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青银理财直销APP等销售渠道自助办理。
赎回申请时间 |
确认时间 |
工作日T日15:00之前 |
T+1日 |
工作日T日15:00(含)之后 |
T+2日 |
举例: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6月6日(周一)14:00赎回本理财计划10万份,则系统将于2022年6月7日(周二)对该笔交易进行确认,且6月7日发布的产品单位净值(实际为6月6日单位净值)为1.012345元,赎回入账金额(元)=100000×1.012345=101234.50元。
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6月6日(周一)16:00赎回本理财计划10万份,则系统将于2022年6月8日(周三)对该笔交易进行确认,且6月8日发布的产品单位净值(实际为6月7日单位净值)为1.012346元,赎回入账金额(元)=100000×1.012346=101234.60元。
十二、巨额赎回
在本理财计划规模余额达到50亿元(含)后,单个开放日中,本理财计划的净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当日购买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理财计划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为维持理财资产正常运作,保护已有投资者利益,青银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提交赎回申请,但该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本理财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为避免资产变现可能引发的产品资产净值较大波动,青银理财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并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青银理财官网进行公告。
十三、理财收益及分配
1.本理财计划单位净值测算依据及方法
本理财计划以单位净值报价,单位净值=本理财计划总净值÷本理财计划总份额。其中,总净值为扣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相关费用后的本理财计划资产市值。
本理财计划单位净值根据青银理财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变化。
2.投资者理财产品市值及收益的测算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是所持理财份额对应的产品市值扣除对应投资本金的余额。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市值=持有理财产品总份额×单位净值,持有理财产品总份额以青银理财理财系统清算登记份额数据为准。
如投资运作出现盈利(或亏损),对应产品单位净值将上升(或下降),对应产品市值可能大于(或小于)投资本金。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投资者理财市值及收益测算示例:
假设:2022年6月6日、6月7日(均为工作日)为该产品的两个相邻开放日,投资者在2022年6月6日系统登记的已持有产品份额5万份,2022年6月6日青银理财发布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00元/份。则截止2022年6月6日,该投资者持有理财的产品市值为50000×1.000000=50000.00元。
场景一:如该投资者后续没有交易,持有份额不变,在2022年6月7日青银理财发布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10元/份,则截止2022年6月7日,该投资者持有理财的产品市值为50000×1.000010=50000.50元。该投资者在2022年6月7日账面理财收益是50000.50-50000.00=0.50(盈利)。
场景二:如该投资者后续没有交易,持有份额不变,在2022年6月7日青银理财发布产品单位净值为0.999990元/份,则截止2022年6月7日,该投资者持有理财的产品市值为50000×0.999990=49999.50元。该投资者在2022年6月7日账面理财收益是49999.50-50000.00=-0.50(亏损)。
十四、产品费用及业绩报酬
本理财计划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管理费(年化费率为0.40%),托管费(年化费率为0.012%)、业绩报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按当日本理财计划存续份额的0.40%年费率计提,由理财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
H=E×0.40%÷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
E为当日本理财计划存续份额
当本理财计划投资运作收益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将有权放弃计提的管理费,最高为已计提的全部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按当日本理财计划存续份额的0.012%年费率计提,由理财托管人收取。计算方法:
H=E×0.01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当日本理财计划存续份额
3.业绩报酬
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收益超出本理财计划业绩基准部分的10%归于投资者,剩余部分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逐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业绩报酬仅作为暂估数据,用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日估值。仅以理财产品确认日(或产品实际到期日)当天确认计提的业绩报酬作为业绩报酬的结算依据。业绩基准并不代表产品实际投资收益。
青银理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五、产品终止
如本理财计划到期(包括提前终止到期和延期终止到期),青银理财将在产品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青银理财网站或青银理财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告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情况。青银理财将投资者的到期兑付资金(如有,下同)于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中,该兑付资金在产品到期日至兑付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产品到期日当天暂停交易。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当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等管理人无法干预的不利情形,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青银理财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青银理财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在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青银理财官方网站(www.bqd-wm.com)或青银理财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提前终止日后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投资者理财账户。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如出现如下情况,理财管理人有权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
1.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投资期限将相应调整;
2.预计在本产品到期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交易对手)无法全部变现;
3.本产品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在本产品到期日尚未终结;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当青银理财决定延期终止本产品时,将在延期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青银理财官方网站(www.bqd-wm.com)或青银理财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延期终止日后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投资者理财账户。延期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六、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计划信息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www.bqd-wm.com)、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和青银理财直销APP或代销机构平台等进行披露,具体披露信息各披露渠道会有所差异,请投资者及时关注。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青银理财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责任和风险,不由青银理财方承担。
2.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发行公告: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成立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定期公告:本产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将不编制本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到期公告:本产品在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净值公告:本产品每日公布一次产品净值,建仓期除外,遇节假日顺延。
临时公告: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3.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青银理财将提前以公告的形式,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投资者及时通过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青银理财认为对理财运作或者客户权益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公布的重要信息,将以公告形式予以通知发布,同时可视情况辅以其它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如短信、电话、网点公告等。如投资者不接受重要信息中所述的调整(如有),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七、重要提示
1.请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前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对应的理财计划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计划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2.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获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获知、从代销机构获知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权机关之要求提供或报送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交易等信息。投资者特此授权并同意,在合法、合理、必要原则的基础上,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和理财业务需要,收集、存储、共享或合理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交易等信息,并要求其他机构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3.本理财计划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向青银理财机构及各销售渠道进行咨询。青银理财客服热线4000879666。
青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您/贵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同时向我司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购买本理财的决定。您/贵公司签署本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司运作是您/贵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材料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您/贵公司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您/贵公司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示例:若客户购买理财计划本金10万元,最不利情形下,到期后该客户理财本金将全部损失。
2.市场风险
受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各种市场因素变化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价值可能波动,进而导致客户投资收益波动,甚至本金损失。理财管理人将竭力降低市场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风险。
3.政策风险
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监管规定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4.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理财产品到期变现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或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50%,存在理财计划可变现的资产变现后不能满足理财产品到期变现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情况,或者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在客户大规模赎回或产品兑付时遇市场极端情况,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现金不足或变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客户赎回或产品兑付要求而对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或仅允许客户在特定期间并按照特定要求提前终止(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客户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青银理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可能导致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产品的部分或全部认(申)购或赎回需求,进而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当产品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相关措施的处理方法和程序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摊薄、后续发生巨额赎回可能性增加等潜在影响。
5.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募集期满、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相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得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成立,或青银理财合理认为可能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况,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青银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青银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投资者将无法按约定购买理财产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6.延期风险
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7.提前终止及再投资风险
如青银理财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此外,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
有关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是否提供估值或账单事宜详见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投资者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理财相关信息。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青银理财。否则,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青银理财将可能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影响理财计划的信息传递、成立、运作、偿还及本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系统故障、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变更及市场环境突变等因素。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10.信用风险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准化资产或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11.管理风险
由于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前述主体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12.操作风险
如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如有)、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所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管理人将代表理财产品对相关方进行追偿。
13.代销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本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销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14.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本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税费支出增加、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15.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风险
本理财产品由青银理财发行并作为管理人,独立履行产品管理职责,青银理财委托代销机构销售本理财产品的,可能涉及委托青岛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负责本理财产品的代销工作。青银理财是青岛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青银理财属于青岛银行的关联方。尽管青银理财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关联方进行准确识别,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充分披露,不会以本理财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尽力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完全排除关联交易的可能而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投资者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销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16.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债券投资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非标准化债权投资风险:融资方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等。
(5)权益类资产投资风险:股票市场波动会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股票价格,如股票市场下跌将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股票价格下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上市公司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盈利增速不及预期、净利润由盈转亏、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违反监管规定等状况,可能导致股票的价格下跌,甚至导致无法立刻卖出或因上市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退市,从而使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股票定向增发、上市公司优先股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股票定向增发风险的特有风险:定向增发股票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具体风险包括:1)定向增发股票组合的市场风险:投资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2)定向增发股票有一定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定向增发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从该股票上市之日开始计算(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具体上市日期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还存在产品到期日所投定向增发股票还未解禁的可能性,进而进行多次清算。
(6)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资产交易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因素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易对手未履约导致的信用风险等。衍生品市场波动与相关联的现货价格出现相关性偏差等情形致使衍生品投资所做到的对冲策略失效,亦或因管理人对衍生品价格波动方向判断错误致使衍生品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7)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或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职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17.垫资方垫付资金归还风险
如管理人为提高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和用户体验,开通使用其他银行提供的赎回或到期款项垫付增值服务,当发生本揭示书第6至9条风险时,投资者需在收到款项当日17:00前将资金归还垫资方。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上述风险皆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请投资者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
本理财产品代码: CCRSFDKFJZA
本理财产品类型: 开放式净值型
本理财投资期限:封闭式 天
开放式 ■1天 □7天 □14天 □30天(1个月) □其他
(注意:实际投资期限受提前终止等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和内容的约束)。
本理财计划内部风险评级为:
□谨慎型产品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谨慎型及以上的客户购买。
■稳健型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稳健型及以上的客户购买。
□平衡型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及以上的客户购买。
□进取型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进取型及以上的客户购买。
□激进型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激进型的客户购买。
个人客户须满足风险承受能力与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更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提示方: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公司确认如下:
1.本人/公司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及相应产品说明书、理财计划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材料的全部内容,理解并接受本理财计划的所有相关信息。本人/公司确认购买该理财计划为本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公司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2.经销售机构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谨慎型 □稳健型 □平衡型 □进取型 □激进型
3.客户需抄录以下语句完成确认:“本人/公司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确认人(个人客户签字): 确认人(机构客户签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__月__日
青银理财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为了保护您/贵公司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理财办理流程
1. 持本人/公司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理财账户。
2. 个人客户独立完成并接受本公司/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
3. 公司客户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评估贵公司自身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贵公司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面向投资者严格有效区分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5. 仔细阅读本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书,确定已理解和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后,办理购买手续并签署《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材料。
二、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产品评级
1. 评估场所:首次在相应合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您需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此后您可通过相应合规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评估流程: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获知评估结果,您和理财经理(如有)均应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3.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本公司/销售机构根据客户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本公司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
4.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本公司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将理财产品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谨慎型产品(★)、稳健型产品(★★)、平衡型产品(★★★),进取型产品(★★★★).激进型产品(★★★★★)。
5.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
理财产品类型 |
适合购买的客户 |
谨慎型产品(★) |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谨慎型及以上的客户 |
稳健型产品(★★) |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稳健型及以上的客户 |
平衡型产品(★★★) |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及以上的客户 |
进取型产品(★★★★) |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进取型及以上的客户 |
激进型产品(★★★★★) |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激进型的客户 |
6. 我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您超过一年未在本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主动要求并接受本公司对您的再次评估。
三、注意事项
1. 理财发行期内,青银理财对客户购买申请提交成功后对应理财购买资金实时扣款。客户可在理财发行期内取消认购,发行期过后,本公司不接受取消认购的申请。青银理财在理财起息日自动确认起息,并进入产品存续期。产品到期后本公司将理财本金和收益一次性兑付客户,产品到期日至理财资金到账日期间本公司不计付利息。
2. 因客户购买资金扣款失败导致本理财计划认购失败的,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3. 因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客户理财账户变更或异常的,客户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客户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理财认购失败或者理财到期资金入账失败的,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4. 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客户相关账户予以冻结或对客户的资金予以冻结、扣划、处置而导致理财认购失败或者理财到期资金入账失败的,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5. 客户如对理财收益存有异议,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收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青银理财提出,否则视为对该收益的认可。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6. 有关本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提前终止等相关事宜已在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中载明。本理财计划的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
7. 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罢工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环境的突然改变等不可抗力或非青银理财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募集成立或理财运作,兑付被延误、终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青银理财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 理财产品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等共同构成青银理财与客户就购买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如客户与青银理财之间存在多份理财产品协议,则各份协议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合同。
9. 本理财销售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青岛。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客户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公告约定进行查询。
五、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贵公司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青银理财销售人员,我司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六、联络方式
(一)销售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0731-96599。
(二)青银理财网站:www.bqd-wm.com;客服热线:4000879666。
青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一、重要声明
本投资协议书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为本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购买理财产品前,您/贵公司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本理财计划的产品性质、资金投向、各类风险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本理财计划与存款有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银理财”)不保证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及收益。本理财计划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获得收益,并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您/贵公司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对理财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理财产品投资者自取得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和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理财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
1.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
2.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3.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分配;
4.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6. 在购买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7.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缴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如有);
3.以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理财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及本理财产品涉及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承诺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7. 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有关的工作,并按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8. 基于理财产品管理人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授权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客户信息”) ,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监管部门、有权机关、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职业、年龄、民族、居民涉税标识、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行业背景、外国投资者的护照、签证类型和护照、签证有效期、 生物识别信息、投资者在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客户号等信息);②联络信息(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等联系电话、常住地地址及工作单位地址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③财产信息(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财务状况等财产信息);④账户及相关信息(投资者在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账户信息、历史交易记录等);⑤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投资者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预定的投资目标、期限、流动性和投资品类等资产配置目标);⑥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及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保存的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9. 理财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10. 理财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理财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1. 理财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12. 理财投资者声明熟悉本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13. 理财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理财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14. 对于理财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理财投资者通过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 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理财投资者所为,理财投资者确认其在线上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理财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5. 理财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如因理财投资者原因,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财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 理财投资者承诺,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投资者交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后将该等购款项划转至产品管理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理财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17. 理财投资者承诺,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18.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应得清算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19.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20.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产品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4)产品管理人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产品说明书》。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开放式产品,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开展金融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6)投资者如不配合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的反洗钱尽职调查的、或者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产品管理人有权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全部份额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冻结、配合扣划执行等工作。
(7)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8)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将持续配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
(9)产品管理人可能基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更新,产品管理人将就该等修订或更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披露。对于开放式产品,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产品管理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1.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
1.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青银理财依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独立管理理财资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理财募集、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决定本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如认为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资产、其它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理财产品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6.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7.按照法律法规,代表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以青银理财的名义,代表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0.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以及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充分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理财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理财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约定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5.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青银理财的自有财产和理财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不得利用理财资产为青银理财自身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青银理财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理财资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接受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监督;
10.采取必要措施对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11.按规定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14.依据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制订理财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份额持有人分配理财收益;
15.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财产品托管人因过错造成理财资产损失时,青银理财应为理财利益向理财产品托管人追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3.青银理财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青银理财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理财产品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具体约定,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非因青银理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本协议、理财产品合同被盗用、投资者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及其他投资者自身原因、投资标的固有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投资协议自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青银理财销售服务机构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通过线上渠道认(申)购时,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投资者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投资者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系统而提出异议。
2.投资者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青银理财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或赎回份额作为理财产品合同的生效或终止依据。
3.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青银理财或投资者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时,青银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青银理财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投资者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青银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青岛。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七、本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约定内容为准。
八、送达
1. 投资者确认在本理财交易过程中预留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 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3.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九、投诉及建议
如投资者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青银理财机构及各销售渠道进行咨询。青银理财客服热线4000879666。
投资者(个人客户签字): 投资者(机构客户盖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青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或“贵公司”;乙方指“销售服务机构”。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本产品要素和交易规则均以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产品的全部风险。
3、个人客户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金融自助通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客户须为非金融机构。您/贵公司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您/贵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贵公司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贵公司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相应后果由您/贵公司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在产品募集期内,如因您/贵公司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的,您/贵公司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甲方提交认(申)购申请时或后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或预扣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或预扣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并于约定时间根据乙方确认的认(申) 购结果扣划相应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销售服务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7、您/贵公司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贵公司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您/贵公司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9、您/贵公司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您/贵公司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进行上述记录行为。
10、您/贵公司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贵公司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乙方将及时退还您/贵公司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产品说明书。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11、您/贵公司同意并授权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如您/贵公司不同意上述授权,请不要签署本协议。
12、您/贵公司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根据您/贵公司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收集存储您/贵公司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公司信息,包括您/贵公司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风评等级、合格投资者认证信息(私募类产品)、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记录等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必要数据信息和资料。
您/贵公司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前述个人/公司信息用于监管报送、资金扣划、产品赎回、处理本业务项下纠纷、反欺诈、反洗钱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同意并授权乙方仅为满足正常办理理财业务及报送监管数据之目的向产品管理人提供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记录等满足监管要求的最低范围个人/公司信息,产品管理人对您/贵公司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您/贵公司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公司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贵公司的个人/公司信息,乙方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最短时限内保存前述个人/公司信息。如您/贵公司不同意上述授权,请不要签署本协议。
13、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您/贵公司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若您/贵公司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机构或外国籍人士、机构,须保证您/贵公司的投资资质和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15、您/贵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您/贵公司的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有关的工作,并按乙方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您/贵公司保证您/贵公司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贵公司、您/贵公司的资金或您/贵公司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贵公司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6、乙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认、申购费等,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销售文件载明,不会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17、乙方承诺做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传递工作,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您提供理财产品有关信息。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贵公司遗失本协议、您/贵公司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贵公司的利益,以减少您/贵公司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青岛。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您/贵公司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您/贵公司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贵公司签字或签章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贵公司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金融自助通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贵公司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贵公司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
请您/贵公司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1)您/贵公司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的相关《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您/贵公司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您/贵公司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相应后果。
(2)您/贵公司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中有关增加您/贵公司的义务、限制您/贵公司的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您/贵公司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3)您/贵公司已充分知悉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产品净值会随市场波动,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理财产品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说明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4)您/贵公司确认乙方销售人员不存在代替您/贵公司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代替您/贵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不存在代替您/贵公司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您/贵公司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况。
投资者(个人客户签字): 投资者(机构客户盖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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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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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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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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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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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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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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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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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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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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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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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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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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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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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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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