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产品设置最短持有期,客户份额确认后持有时间超过45天,客户可自主发起赎回,45天以内不可提出赎回申请。
本产品申购、赎回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9:00至17:00,客户赎回申请受制于产品巨额赎回条款的限制,这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
本产品设置有多个份额,各份额按照设置的销售对象和销售起点进行销售,各份额实际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率、投资管理费率以及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客户根据产品销售时设置的条件自主选择购买。
业绩比较基准为管理人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表现决定。
客户服务热线:95319-8-2。
以上为本产品的特别提示,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合同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025年6月版)
序号 |
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 |
2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说明书 |
理财产品说明书 |
3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
产品投资协议书 |
4 |
投资者权益须知 [1]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5 |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2] |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
郑重提示: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划线条款以及“★”标识),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相关监管规定,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您: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苏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极端情况下有可能会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请您务必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 风险揭示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交易、投资、兑付等工作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二)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 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债券、股票等资产的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四) 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不保障投资者投资理财的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如有)均可能随理财计划投资盈亏而浮动,在最不利的情况,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五) 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部分市场或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无法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内办理申购与赎回,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理财产品存续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此时苏银理财有权拒绝赎回申请,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六) 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七) 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八)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苏银理财有权宣布该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 延期兑付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产品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 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此外,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十一) 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披露途径向投资者公示本理财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了解。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 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十三) 代销风险(如有):如本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销售,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收;份额赎回时,赎回资金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销机构的销售渠道,其认(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与代销机构协商解决,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销机构过错而依法应由代销机构承担的责任。
(十四) 理财产品的份额类别差异风险: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同一款理财产品内不同类别的份额,其销售名称、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业绩比较基准、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和超额业绩报酬等费用)、投资者认(申)购和赎回数量的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等方面均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产品合同进行甄别。
(十五) 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疫情、严重传染病、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及/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十六)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 债券投资的特殊风险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别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别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4)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5)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6)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 股票投资的特殊风险:
(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3.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特殊风险:
(1)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对属于创新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2)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类因素均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所挂钩的标的资产价格波动,从而导致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3)不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跃度有所差异,部分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活跃,可能存在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达成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建仓、对冲或平仓交易。
(4)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受到市场中断事件、对冲干扰事件等异常事件的影响,导致相应的观察日、提前终止日等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日期发生调整,或相应的衍生品合约提前终止或展期、行情中断、暂停估值等的风险。其中,市场中断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挂钩标的在任一交易日发生闭市、提早闭市、标的停牌、交易中断、交易所中断等影响发行人观察挂钩标的收盘价格、交易等的事件;对冲干扰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挂钩标的在任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曾触及当日涨停价格、跌停价格等导致产品发行人认定的无法有效交易挂钩标的以对冲风险或对冲风险的成本显著增加的事件。
(5)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手相关风险可能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指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遭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破产等其他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交付义务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指交易对手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划拨失败等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技术风险指交易对手由于信息技术系统发生故障、存在缺陷等因素影响交易撮合、清算估值、会计核算、资金划转等业务的正常开展,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结果受到估值模型、基于估值模型的计算方法及模型参数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任一因素的调整均会导致计算得到的估值结果发生变动,因此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的估值结果仅可作为参考,具体金融衍生品提前终止、部分提前终止、追加交易等均以交易对手实际交易确认结果为准。
4. 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
(1)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因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或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
(2) 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
(3) 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及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如影响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 投资者提示
1.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或者交易违约等事项而蒙受相应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3. 管理人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银行")全资子公司,江苏银行为管理人关联方。如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江苏银行,则产品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存在可能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管理人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并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关联方进行识别,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充分披露,不会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降低关联交易风险。投资者认可此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4.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公募、开放式,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适合中风险型投资者。如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5. 本产品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 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及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为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并将资金委托给苏银理财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还应了解您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类型特点和投资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万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7. 苏银理财及销售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风险揭示方: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风险确认函
一、 个人投资者确认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全部约定。本人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本人承诺理财购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人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经销售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投资者本人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二、 机构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声明:投资决策系由本机构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机构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机构承诺理财购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机构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或者交易违约等事项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业绩比较基准为管理人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
« 本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延期兑付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税务风险、代销风险(如有)、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产品。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有权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2个工作日通过短信及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届时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可及时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接受相关调整且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为贯彻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要求,苏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金融监管总局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苏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苏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苏银理财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苏银理财负责解释。
一、 产品要素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现将本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说明如下:
产品名称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3124000086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销售简称/销售代码 |
A份额: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A/J03503 B份额: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B/J04070 H份额: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H/J04813 |
产品管理人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详见下文“产品管理人”。 |
产品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见下文“产品托管人”。 |
销售机构 |
详见下文“销售机构” |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
1、★★★三级,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由苏银理财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仅供客户参考。 2、如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并向苏银理财及时、准确提供本机构销售评级结果等信息。销售评级与苏银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3、如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收益类型 |
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公募、开放式 |
份额最低持有期 |
45天,理财份额自确认日起最低持有45天,45天以内不可提出赎回申请。 |
销售对象 |
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计划发行规模 |
初始募集规模1亿元。 产品存续期内,产品募集规模上限50亿元。苏银理财有权根据投资运作情况,调整产品规模。 |
购买起点/追加金额 |
A份额购买起点金额为1元,追加金额为1元的整数倍; B份额购买起点金额为1元,追加金额为1元的整数倍; H份额购买起点金额为1元,追加金额为1元的整数倍。 苏银理财有权对上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进行公告。 |
份额面值 |
1元/份 |
募集期 |
2024年8月28日9:00至2024年9月3日17:00 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有变动,实际产品募集期以管理人公告或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募集时间为准。 |
认购份额计算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1元/份) |
产品成立日/份额登记日 |
2024年9月4日 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发行总规模3000万元,或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的不可抗力因素,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募集期及资金在途期间投资者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终止日 |
2034年12月29日。本产品存续期10年,但在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条件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到期日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 |
开放日 |
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运作情况、节假日安排调整开放日,并在调整前进行公告。 |
开放计划 |
本产品自2024年9月5日起按工作日开放申购/赎回,苏银理财可根据资产运作情况、节假日调整、客户需求调整开放频率,并在调整前通过苏银理财官方网站公告。 |
工作日 |
本产品所指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单个客户持有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50%;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占理财产品总份额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不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产品申购 |
申购时间为7*24小时,工作日17:00前申购T+1确认,17:00后的申购为预受理,视同下一工作日申购。申购按受理日当日单位净值确认份额。详见下文“产品申购、赎回”。(具体以销售机构设置为准) |
巨额申购 |
产品单个开放日净申购申请折算产品份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申购。当出现巨额申购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客户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
申购份额计算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受理日(T)产品单位净值(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
产品赎回 |
份额确认后持有时间超过45个自然日,投资者可自主发起赎回,工作日17:00前赎回T+1确认,17:00后的赎回为预受理,视同下一工作日赎回。赎回按受理日当日单位净值确认兑付金额。 详见下文“产品申购、赎回”。(具体以销售机构设置为准) |
巨额赎回 |
本产品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等措施,产品管理人将在采取相关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1.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申请确认日按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执行正常赎回程序。 2.部分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示例:客户当日申请赎回份额 5万份,当日全部赎回申请1亿份,假设前一日存续份额5亿份,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5000万份,则客户当日确认办理的份额为5/10000*5000=2.5万份)。 3.对于该开放日内净赎回额超过本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1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未确认受理的赎回申请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具体以代销机构展示为准),未选择撤销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以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处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
连续巨额赎回 |
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赎回金额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受理日(T)产品单位净值(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等费用(如有)将从赎回金额中扣除,详见“十一、产品运作”计算示例。 |
认购/申购资金的清算 |
1、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购申请后,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将会冻结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上。冻结期间资金利息根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相关条款确定。(以销售机构实际设置的规则为准) 2、管理人在份额确认日通知销售机构扣划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在扣款前保证资金账户中拥有足够可用余额。因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司法冻结、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事由出现,造成扣款失败,认购/申购申请未被确认的,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苏银理财不计付在途资金从冻结日至份额确认日间的利息。 |
赎回资金的清算 |
未触发巨额赎回条款情形下,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赎回申请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赎回资金不计息。 |
投资范围及比例 |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拆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公募基金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80%-100%,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不高于20%。 |
投资策略 |
本理财产品融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基本面分析和自下而上的资产深度研究,在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定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挖掘权益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机会,灵活动态调整资产配置,实现增厚收益,并且进行紧密的投后跟踪管理,严格控制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计划采用风险对冲策略,对冲是指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盈亏相抵的操作以降低风险。本理财产品利用期货对冲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敞口控制在较低水平,例如运用股指期货对理财产品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对冲,运用国债期货对债券组合进行风险对冲。通过上述做法,在严制波动的情况下获取多资产的投资收益。 |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
A份额:2.30%-3.00% B份额:2.20%-2.90% H份额:2.15%-2.85% (管理人参考过往投资经验,依据近期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资产投资收益水平,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内,综合考虑各份额的费用情况,模拟测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为管理人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表现决定。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费用 |
本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1.托管费率:0.02%/年; 2.销售服务费率:A份额0.30%/年,B份额0.30%/年,H份额0.40%/年; 3.投资管理费率:A份额0.60%/年,B份额0.70%/年,H份额0.65%/年; 4.超额业绩报酬: A/B份额:客户份额持有期间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费用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部分,收取30%超额业绩报酬。 H份额:客户份额持有期间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费用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部分,收取50%超额业绩报酬。 产品存续期内苏银理财有权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实际收取费率及超额报酬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估值日 |
本产品每日估值,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披露开放日的单位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详见下文“产品估值”。 |
暂停估值 |
本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将暂停本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
收益分配 |
本产品无分红机制,投资运作情况体现为产品净值变化。产品投资运作到期,投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详见下文“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详见下文“信息披露”。 |
税款 |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详见下文“税收规定”。 |
二、 产品管理人
本产品管理人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苏银理财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苏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 销售机构
本产品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销售。销售机构负责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工作。销售机构不承担产品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由管理人苏银理财承担。本产品各份额销售机构如下:
份额 |
销售机构 |
|
A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苏银理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B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理财产品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苏银理财已按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合作机构进行了准入,并持续开展投资合作机构的存续期管理。本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包括:
序号 |
投资合作机构 |
简介 |
1 |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大型期货公司,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主要金融中心和重点城市设立40多家营业部和分公司。 |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江苏省国信集团的主要成员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金融信托业务。 |
|
2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首批获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公司能够为各类客户提供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场外衍生品、期现业务、跨境衍生品等综合金融服务。 |
3 |
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诚资产”)是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发起组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于浙江省宁波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亿元。 |
4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联资管或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成为中国获批开业的外资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五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 |
5 |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6月,是由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投泰康信托注册资本26.705亿元,股东为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存续期内合作机构如有变化,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签署相关协议后,披露新增的投资合作机构。
五、 名词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 参与主体用语
1. ★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苏银理财”)。
2. 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江苏银行”)。江苏银行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 ★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代销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在该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其中,“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
4. 监管机构:指有权对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及相关合作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5.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6. 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产品/产品:指苏银理财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2. 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理财产品。
3.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编码,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该编码。
4. 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内部识别码。
5. 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 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7.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
8. 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 产品负债总值: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10. 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
11.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2.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 ★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利益包括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14. ★理财产品本金/理财本金:指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本金。就每一理财产品份额而言,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时每一理财产品份额的初始投资本金为1元。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理财产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5. ★理财产品收益/理财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理财产品本金的部分。
16.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7. 投资者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开立的银行账户,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资金遵循同卡进出原则,通过银行卡A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或到期资金只能划转至银行卡A。
18. 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产品开放日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9. 巨额赎回: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20.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三) 期间与日期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 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4. 份额登记日/份额确认日:指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份额登记的日期。
5. 终止日/到期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 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 兑付日:指投资者理财资金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的日期。
8.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9. 开放日: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10. 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四) 其他
1. 元:指人民币元。
2.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3.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履行理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火灾、停电、严重传染病等;
(2)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骚乱、罢工等;
(3)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颁布实施导致原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失效;
(4)因不可归咎于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事由,金融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该理财产品;
(5)网络系统遭受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和延迟等。
六、 风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经苏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适合中风险型投资者,适合投资策略为均衡发展的投资者。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由苏银理财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仅供客户参考。
如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并向苏银理财及时、准确提供本机构销售评级结果等信息。销售评级与苏银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如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负责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在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
风险星级 |
风险级别 |
适合的投资者类别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一级(PR1) |
低风险型 |
风险控制 |
★★ |
二级(PR2) |
中低风险型 |
稳健发展 |
★★★ |
三级(PR3) |
中风险型 |
均衡发展 |
★★★★ |
四级(PR4) |
中高风险型 |
积极成长 |
★★★★★ |
五级(PR5) |
高风险型 |
风险承受 |
七、 投资管理
(一) 投资范围和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拆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公募基金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80%-100%,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不高于2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融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基本面分析和自下而上的资产深度研究,在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定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挖掘权益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机会,灵活动态调整资产配置,实现增厚收益,并且进行紧密的投后跟踪管理,严格控制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计划采用风险对冲策略,对冲是指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盈亏相抵的操作以降低风险。本理财产品利用期货对冲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敞口控制在较低水平,例如运用股指期货对理财产品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对冲,运用国债期货对债券组合进行风险对冲。通过上述做法,在严制波动的情况下获取多资产的投资收益。
(三) 投资集中度限制
1. 本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2. 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 管理人全部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四) 杠杆水平限制
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超过12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五) 投资范围调整
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2个工作日通过短信及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届时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可及时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接受相关调整且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八、 产品认购
(一) 认购期间:2024年8月28日9:00至2024年9月3日17:00。(以各销售机构设置的认购时间为准)
(二) 认购方式:本理财产品可在各销售机构指定渠道进行认购。
(三)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确认,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管理人最终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管理人在认购份额登记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成功登记后,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投资者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的成交情况以及认购的份额。
(四) 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投资者单笔认/申购起点金额及追加金额如下(以各销售机构设置为准):
销售简称 |
销售代码 |
首次认/申购 起点金额 |
追加金额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A |
J03503 |
1元 |
1元的整数倍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B |
J04070 |
1元 |
1元的整数倍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H |
J04813 |
1元 |
1元的整数倍 |
(五) 单一投资者单个工作日认/申购上限如下:
销售简称 |
销售代码 |
单一投资者单个工作日认/申购上限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A |
J03503 |
1亿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B |
J04070 |
1亿 |
苏银理财恒源鑫安最短持有45天H |
J04813 |
1亿 |
(六) 认购资金的清算
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备足购买资金。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管理人在份额确认日通知销售机构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应在扣款前保证资金账户中拥有足够可用余额;如投资者通过苏银理财直营渠道购买,资金清算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因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司法冻结、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事由出现,造成扣款失败,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认购份额登记日:本理财产品于2024年9月4日进行份额登记。
(八)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
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为1元/份,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九、 产品申购、赎回
(一) 申购及申购资金的清算
1. 申购期:每日00:00至24:00为申购期,投资者可在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工作日17:00前申购T+1确认,17:00后的申购为预受理,视同下一工作日申购。(具体以销售机构设置为准)
2. 申购原则
(1) “未知价”原则: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以投资者申购受理日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准计算申购份额。
(2) “金额申购”原则:本理财产品申购以金额申请,申购份额=申购金额/产品单位净值。
3. 申购确认规则:
申购申请时间 |
受理时间及方式 |
申购确认/扣款时间 |
T日0:00-17:00 (T日为交易所工作日) |
T日系统实时受理并冻结资金 |
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系统日启后 |
T日17:00–T日24:00 (T日为交易所工作日) |
T日系统实时冻结资金并于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系统日启后转为受理 |
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系统日启后 |
假设周一至周五为交易所工作日,周六周日为非交易所工作日:
申购日及时间 |
申购确认日 |
申购日及时间 |
申购确认日 |
周一0:00-17:00 |
周二 |
周一17:00-24:00 |
周三 |
周二0:00-17:00 |
周三 |
周二17:00-24:00 |
周四 |
周三0:00-17:00 |
周四 |
周三17:00-24:00 |
周五 |
周四0:00-17:00 |
周五 |
周四17:00-24:00 |
下周一 |
周五0:00-17:00 |
下周一 |
周五17:00-24:00 |
下周二 |
周六0:00-24:00 |
下周二 |
周日 0:00-24:00 |
下周二 |
投资者应在系统扣款前保证资金账户中拥有足够可用余额,因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司法冻结、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事由出现,造成扣款失败、申购申请未被确认的,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苏银理财不计付在途资金从冻结日至份额确认日间的利息。
4. 申购撤单
(1) 工作日0:00至17:00提交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可在当日17:00前提交撤单申请,系统受理并解除申购资金冻结,17:00后已冻结的申购资金属于在途待确认份额状态,投资者无法提交撤单申请。
(2) 工作日17:00至24:00前的申购申请为预约申请,在下一工作日17:00前投资者均可提交撤单申请。
(二) 赎回及赎回资金的清算
1. 赎回期:每日00:00至24:00为赎回期,投资者可在赎回期提交赎回申请。投资者份额确认后持有时间超过45个自然日,投资者可自主发起赎回,工作日17:00前赎回T+1确认,17:00后的赎回为预受理,视同下一工作日赎回。(具体以销售机构设置为准)
2. 赎回原则
(1) “未知价”原则: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以投资者赎回受理日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准计算赎回兑付金额。
(2) “份额赎回”原则:本理财产品赎回以份额赎回,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产品单位净值。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等费用(如有)将从赎回金额中扣除,详见“十一、产品运作”计算示例。
(3) 赎回限制:本产品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等措施,产品管理人将在采取相关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详见下文“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4) 赎回资金到账:实际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
(三)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等措施,产品管理人将在采取相关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1)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申请确认日按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执行正常赎回程序;
(2)部分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示例:客户当日申请赎回份额5万份,当日全部赎回申请1亿份,假设前一日存续份额5亿份,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5000万份,则客户当日确认办理的份额为5/10000*5000=2.5万份);
(3)对于该开放日内净赎回额超过本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1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未确认受理的赎回申请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具体以销售机构展示为准),未选择撤销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以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处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4)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赎回资金到账:未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实际赎回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
(四) 特殊情形及处理
1.除以下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超出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3)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
(5)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将会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申购款项在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况消除后,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除以下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触发巨额赎回条款;
(3)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10%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则将会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后,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产品估值
(一)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资产及负债。
(二) 估值要求
1. 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资产净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2. 本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6位后截位。
3. 本产品每日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 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截止时间点能够取得的最新每万份收益进行估值。
3. 债券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市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4. 权益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市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5. 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市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6. 证券、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资产(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证券、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净值或投资收益进行估值。
7. 其他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约定进行估值。
(四) 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机构、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暂停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十一、 产品运作
(一)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受理日产品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受理日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等费用(如有)将从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 计算示例
以下示例均为假设情况,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资业绩。
1.情景一
假定投资者于T日17:00前申购10,000元本产品A份额,当日申购并受理,受理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100,投资者份额于T+1日确认。
投资者确认份额=10,000/1.000100=9,999.00(份)
客户份额持有45天内不可赎回,假设持有期满45日后客户发起赎回,投资者赎回时根据受理日单位净值兑付,为1.004733,折合年化收益率3.76%。
投资者收益率=3.76%-(3.76%-3.0%)*30%=3.53%
投资者投资收益=9,999.00*1.000100*3.53%*45/365=43.32元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000+43.32=10,043.32元
2.情景二
假定投资者于T日17:00前申购10,000元本产品A份额,当日申购并受理,受理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100,投资者份额于T+1日确认。
投资者确认份额=10,000/1.000100=9,999.00(份)
客户份额持有45天内不可赎回,假设持有期满45日后客户发起赎回,投资者赎回时根据受理日单位净值兑付,为1.002722,折合年化收益率2.13%,管理人无超额业绩报酬。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9,999.00*1.002722=10,026.22元
投资者投资收益=10,026.22-10,000=26.22元
3.情景三
假定投资者于T日17:00前申购10,000元本产品A份额,当日申购并受理,受理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100,投资者份额于T+1日确认。
投资者确认份额=10,000/1.000100=9,999.00(份)
客户份额持有45天内不可赎回,假设持有期满45日后客户发起赎回,投资者赎回时根据受理日单位净值兑付,为0.997500,客户实际亏损,管理人无超额业绩报酬。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9,999.00*0.997500=9,974.00元
投资者投资收益=9,974.00-10,000=-26.00元
客户实际亏损26.00元,最不利的情形下,投资者可能损失100%本金。
上述情况假设仅用于向投资者示例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管理人对实际投资情况的预期判断,也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管理人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实际运作表现及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十二、 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 理财产品的终止
1. 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等原因而终止。投资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指定受益人或继任管理人等合法主体承担原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合同中相应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含)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2. 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至产品到期日,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产品正常终止并兑付的,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如有)将于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以内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相应顺延。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3. ★延期兑付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 产品终止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到账日将相应调整。
(2) 因不可抗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无法及时收回资金。
(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兑付的,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含)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二) 理财产品的清算
1.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 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明确兑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投资者理财资金于兑付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兑付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三、 产品费用
(一) 费用种类
本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 销售服务费: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销售机构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各份额销售服务费率÷365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 投资管理费: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各份额投资管理费率÷365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 超额业绩报酬:
A/B份额:客户份额持有期间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费用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部分,收取30%超额业绩报酬。
H份额:客户份额持有期间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费用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部分,收取50%超额业绩报酬。
5. 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及其他应由本产品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方式及比例,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产品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及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届时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如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接受相关调整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十四、 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十五、 产品托管人
(一) 托管人
本产品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 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 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 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 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内容
1. 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
2. 产品投向、投资比例、持仓情况、杠杆水平以及主要投资风险;
3. 产品收益分配、各项费用情况;
4. 产品涉及关联交易;
5. 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 信息披露频率
1. 发行公告:管理人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成立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 定期公告: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3. 到期公告:管理人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 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 产品净值披露:每个工作日公布一次产品单位净值。
6. 临时性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
7. 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8. 理财账单:管理人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单位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三) 信息披露方式
由苏银理财按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的约定,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方式包括:
1. 苏银理财通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进行信息披露。
2. 苏银理财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通过短信及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生效,管理人已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产品信息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取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请投资者及时登陆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或者向销售机构查询获取披露信息。
十七、 其他
(一)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苏银理财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权利救济措施。
(二) 信息安全
苏银理财及销售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苏银理财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苏银理财可根据业务需要向苏银理财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苏银理财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苏银理财获取的投资者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苏银理财的业务要求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投资人个人信息。苏银理财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投资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三)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投资者应密切关注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经甲方(投资人)与乙方(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重要声明
本投资协议书与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或咨询专业理财经理。甲方签署本投资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投资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合同,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遵守本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兑付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代销风险、标的资产的特别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声明:
1. 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2.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对理财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甲方自取得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和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甲方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理财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甲方的权利:
1. 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如有);
2. 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3. 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
分配;
4. 要求乙方或理财产品托管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 对乙方、理财产品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要求予以赔偿;
6.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 缴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理财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及本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 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理财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决定本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如认为理财
产品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资产、其它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理财产品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6.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理财产
品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 以乙方名义,代表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9.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以及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 充分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理财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理财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
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约定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5.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
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6.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乙方的固有财产和理财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不得利用理财资产为乙方自身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管 理、运作理财资产;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接受理财产品托
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监督;
10.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11. 按规定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1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无论本协议终止还是发生各种突发情况,本协议项下乙方和有关第三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此终止或中断;
14. 依据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制订理财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理财产品的理财
份额持有人分配理财收益(如有);
15. 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财产品托管人因过错造成理财资产损失时,乙方应为理财利益向理财产品托管人追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6.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1.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产品具体要素和风险信息详见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
2. 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由乙方负责实施。
3.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 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本金或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5. 乙方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或政策调整导致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暂时超出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且乙方认为可能对投资者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乙方将及时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披露。
6.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7.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有权决定理财产品所投基础资产投资的管理、合同/文件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处理基础资产抵质押、担保/增信等事宜、有权决定基础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基础资产投资的相关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降低或免除、利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或立即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等。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或发生本理财产品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乙方有权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8. 乙方有权代表投资者参加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9. 甲方同意乙方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内容)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10. 出现市场情况变化等情况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的决定,并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途径与方式进行披露。甲方应注意及时就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五、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 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或兑付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或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免责条款
1.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乙方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理财产品财产及甲方承担。甲方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具体约定,其风险应由甲方自担。
4.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理财产品合同被盗用、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及其他投资者自身原因、投资标的固有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信息披露
1. 本产品存续期间,乙方将以苏银理财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苏银理财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具体信息披露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2. 乙方通过苏银理财或销售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将依据本协议书投资者信息中甲方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 甲方直接通过乙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个人客户签字/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个人客户签字/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乙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认可其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本协议生效并不代表甲方认(申)购成功,是否认(申)购成功以及认(申)购的具体金额以乙方最终确认为准。
2. 甲方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乙方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或赎回份额作为理财产品合同的生效或终止依据。
3. 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 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约定内容为准。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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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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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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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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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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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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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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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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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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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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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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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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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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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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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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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1] 注: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名称和内容以销售机构实际使用为准。
[2] 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名称和内容以销售机构实际使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