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6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202201版)
备案编号:〖Z7002223000181〗
本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产品风险评级由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组合、投资运作情况、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理财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1〗,〖低〗风险。该评级仅是管理人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内部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R1 |
低 |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R2 |
中低 |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R3 |
中 |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R4 |
中高 |
成长型、进取型 |
R5 |
高 |
进取型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产品名称 |
杭银理财幸福99零钱包6号理财 |
产品简称 |
零钱包6号 |
产品编号 |
〖LQB2306〗 |
销售代码 |
A份额:招商银行渠道销售代码〖HY030101〗,其他渠道销售代码〖LQB2306A〗 B份额:〖LQB2306B〗 C份额:〖LQB2306C〗 D份额:〖LQB2306D〗 E份额:〖LQB2306E〗 H份额:〖LQB2306H〗 |
登记编码 |
本理财计划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是〖Z7002223000181〗,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本理财计划信息。 |
发行对象 |
本理财计划适合〖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其中: A份额(销售代码〖LQB2306A〗)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发售; B份额(销售代码〖LQB2306B〗)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发售; C份额(销售代码〖LQB2306C〗)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发售; D份额(销售代码〖LQB2306D〗)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发售; E份额(销售代码〖LQB2306E〗)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发售; H份额(销售代码〖LQB2306H〗)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发售。 |
发行方式 |
公募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分级产品 |
〖否〗 |
销售范围 |
〖全国〗 |
销售渠道 |
可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具体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
交易币种 |
〖人民币〗 |
发行规模上限 |
发行规模上限〖350〗亿元 |
认购期 |
〖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2〗日(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认购时间 |
认购期首日〖9:00〗至认购结束日〖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成立日 |
〖2023〗年〖9〗月〖13〗日 |
理财期限 |
无固定期限(实际理财期限受制于管理人提前终止权等条款) |
封闭期 |
无封闭期 |
认购/申购 起点金额 |
起点〖0.01〗元整,超过认/申购起点部分,应为〖0.01〗元的整数倍。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本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开放日 |
理财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开放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
交易时间 |
1.本理财计划在每个开放日工作时间均可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其余时间为预受理。申、赎申请将在确认日,即开放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进行确认。 2.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上述交易安排如有调整,请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巨额赎回 |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日终理财计划总份额〖10%〗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进行对外公告。 |
单户限额 |
1.A、B、D、E、H份额单户持有份额上限为〖1000〗万份,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超过部分应为0.01份的整数倍。 2. C份额单户持有份额上限为〖10000〗万份,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超过部分应为0.01份的整数倍。 3.单户最低存续份额为0.01份。受理财收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收益。 4.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单户单日赎回份额上限及巨额赎回金额上限比例,相关公告最迟于下一工作日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购申请时,如认购/申购后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超过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比例限制的申请。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元。申购份额保留至0.01份理财计划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元。 |
单位净值 |
1.本理财计划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2.若理财计划开放日估值时,出现理财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的情况,管理人将暂停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发布。 |
资金与收益支付方式 |
如投资者进行份额赎回,赎回交易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赎回份额对应的金额。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收益分配 |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和收益。收益每日计算,按日结转为份额。具体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费用 |
1.销售服务费: 〖A份额〗收取年化〖0.30%〗的销售服务费; 〖B份额〗收取年化〖0%〗的销售服务费; 〖C份额〗收取年化〖0.40%〗的销售服务费; 〖D份额〗收取年化〖0.10%〗的销售服务费; 〖E份额〗收取年化〖0%〗的销售服务费; 〖H份额〗收取年化〖0.30%〗的销售服务费。 2.托管费:收取年化〖0.02%〗的托管费。 3.固定管理费: 〖A份额〗收取年化〖0.15%〗的固定管理费; 〖B份额〗收取年化〖0.30%〗的固定管理费; 〖C份额〗收取年化〖0.10%〗的固定管理费; 〖D份额〗收取年化〖0.40%〗的固定管理费; 〖E份额〗收取年化〖0.50%〗的固定管理费; 〖H份额〗收取年化〖0.20%〗的固定管理费。 4.认购费:本理财计划免除认购费。 5.申购费:本理财计划免除申购费。 6.赎回费:本理财计划免除赎回费。 7.浮动管理费:本理财计划免除浮动管理费。 8. 强制赎回费(如有): (1)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可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部计入产品资产。 (2)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9.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作情况,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如有变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网站公告。 |
提前终止 |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行的、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理财计划收益等情况,管理人有权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本理财计划。具体参见说明书“交易规则”部分。 |
税费规定 |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融资服务 |
如需质押按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规定 |
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本理财计划运作情况,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
特别说明:本理财计划属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须谨慎。管理人对理财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本理财计划为固定收益类,全部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于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
配置比例 |
|
大类资产类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100% |
权益类资产 |
0% |
|
特殊资产类型 |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
0% |
未通过结构化设计、担保、对冲等方式明显降低资产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型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 |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3〗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各项国家政策、及证券市场环境的分析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确定在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管理人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以较大比例配置投资级别的债券、回购、存放同业等资产,通过组合管理实现稳健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理财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本理财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理财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杭州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本理财计划拟投资市场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如下:
投资于标准化固收类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标准化资产具体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可支持产品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上述资产受限于市场交易活跃度,或当出现风险事件后,可能会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同时市场资金面紧张也可能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意愿,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或延期兑付的所有因素。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最大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7088号 |
托管人职责 |
主要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结算、估值核对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销售机构信息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
客服热线 |
95398 |
||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 |
|
客服热线 |
400-8950-999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7088号 |
|
客服热线 |
95555 |
||
销售机构职责 |
主要负责理财计划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及赎回办理。 协助管理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理财计划合同、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维护等销售服务。 |
在本理财计划发行后新增准入的销售机构将以管理人对外公告为准。
本理财计划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向投资者披露,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计划的价值。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表述为准。
理财计划所投资各类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会计分类,并按如下规则进行计量:
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其余债权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若合同约定估值方案,以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报价包括资产的单位净值、每万份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
若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按商定利率每日计提投资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当理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计划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以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
如在本理财计划发行、募集、管理期间,有权管理机关对财务报告准则、估值核算方法标准进行调整,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机关要求对本理财计划的估值方法进行相应修改。
本理财计划为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确保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产品因资产净值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可以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理财计划持有人权益稀释或者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其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本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理财计划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如理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理财计划管理人意见为准。当委托财产估值提交投资者后发现存在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投资者并及时更正。由于本理财计划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设置、保管理财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本理财计划涉及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浮动管理费以及理财计划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0.15%〗,计算方法如下:
H=E×〖0.1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理财计划当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托管费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E×〖0.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本理财计划当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0.15%〗,计算方法如下:
H=E×〖0.1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本理财计划当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管理人有权减免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认购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申购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赎回费。
本理财计划免除浮动管理费。
(1)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可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部计入产品资产。
(2)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超过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由受托管理资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管理人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申请赎回本理财计划,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本理财计划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投资者自认购/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相应份额的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确认当日开始不再享有相应份额的收益分配权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以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理财收益并进行分配,结转为理财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正,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产品份额;如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零,则投资者份额不变;如投资者的当日收益为负,则为投资者核减相应的产品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法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者当日理财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10000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投资者上一日持有份额+上一日结转份额+投资者当日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当日赎回确认份额
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当日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当日理财计划托管费-当日理财计划固定管理费-当日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其他税费)/当日理财计划份额×10000
当日理财计划份额=上一日理财计划份额+上一日理财计划结转份额+当日申购确认理财计划份额-当日赎回确认理财计划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的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投资者总收益=自理财计划申购确认日(或产品成立日)当日(含当日)起至赎回确认日或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止期间相应投资者理财收益总和
其中,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以管理人理财系统完成当日清算后记录的份额为准;投资者当日理财收益计算结果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以某投资者当日持有10万份为例,若当日每万份理财产品收益为0.9590,则该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为:
100,000×0.9590/10000=9.59元
投资者当日结转份额为:
9.59/1=9.59份
(1)若投资者未赎回理财计划,管理人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将该收益结转为理财计划份额。
(2)若理财计划提前终止,管理人将投资者在提前终止日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
(1)全部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理财计划时,产品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于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为份额,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投资者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对应的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投资者赎回的理财份额于赎回确认当日不再享有对应的理财收益。
(2)部分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理财计划时,部分赎回的产品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于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为份额,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投资者申请赎回的产品份额对应的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0.01份。
示例:a.假设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20万份,若投资者在产品某一开放日申请赎回10万份,则赎回确认日当日,管理人将10万元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部分收益(申请赎回的10万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日产生的理财收益)在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正常结转为份额继续留存。
b.假设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10万份,若投资者选择全额赎回,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投资者持有的全部10万份份额对应的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理财账户,赎回日当晚清算后收益正常结转的份额,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份额处理。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资产贬值或者投资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理财计划收益率为零甚至为负,投资者赎回或者理财计划到期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届时(理财计划到期时)理财资金将按照理财计划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计划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资产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申请操作 |
申请时间 |
确认日期 |
申购 |
T日0:00-17:00(T为开放日) |
申购申请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确认 |
T日17:00-24:00(T为开放日) |
申购申请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 |
|
非开放日全时段 |
申购申请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 |
|
赎回 |
T日0:00-17:00(T为产品开放日) |
赎回申请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确认 |
T日17:00-24:00(T为产品开放日) |
赎回申请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 |
|
非开放日全时段 |
赎回申请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 |
赎回资金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一次性支付,该资金对应的收益支付方式见本说明书第九条收益计算与支付相应条款。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日终理财计划总份额〖10%〗时,即构成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如连续2日(含)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对本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给本理财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管理人认为全部满足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理财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会对理财计划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计划上一确认日日终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拒绝,但投资者可于下一赎回开放期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以下情形,对超出前一日终理财计划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延期办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以下情形,管理人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到期清算:本理财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将按照清算后的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并通过销售机构最快〖1〗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按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的理财账户。(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在理财计划期限内,管理人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于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提前终止公告,并于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可兑付款项按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的理财账户。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如发生以下事项时,管理人可对本理财计划行使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权:
由于可能存在如下情况,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将资产及时、足额变现,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次清算、兑付或延期兑付;如发生前述情况,管理人将公布相关兑付方案,提请投资者注意,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理财计划信息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如在本理财计划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告知投资者: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通过前述任意一种或多种途径进行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理财计划信息或非管理人、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未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及再投资的机会等)由投资者承担,请审慎决定。
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本公司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对本理财计划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投资者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管理人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计划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201版)
尊敬的理财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督规定,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投资者与管理人已完成理财计划交易合同的签订),了解理财计划相关具体情况,并确保已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计划相关风险后,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请您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购买理财计划。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拟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恶化等导致的信用风险;市场成交量不足、特殊时点缺乏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上述理财计划共性与特定风险发生时,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形下,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理财产品的相关分类,投资者还需了解以下信息: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计划,〖无固定期限〗,不保证本金与收益。根据本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理财计划风险评级结果为〖R1〗,〖低〗风险(本风险等级为我公司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计划风险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本理财计划适合〖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销售机构为准。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国内外反洗钱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销售机构获得相应必要的投资者身份信息并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销售机构将在合法、合理且必要时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常居地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代理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在合法、合理且必要时进一步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投资者签署后即表示同意并配合提供前述信息。
风险提示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确认栏(个人投资者填写)
本人经销售机构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投资者填写):
□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如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于再次购买理财计划时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声明: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以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计划要求承担的风险,接受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本理财计划合同全部内容,自愿且有能力承担投资本理财计划的风险。
本人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借款、贷款等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计划,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将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反恐怖融资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及时、真实、准确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投资者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认/申购交易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确认风险揭示内容,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机构投资者)
声明:本公司/单位已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以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计划要求承担的风险,接受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本理财计划合同全部内容,自愿且有能力承担投资本理财计划的风险。
本公司/单位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借款、贷款、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计划,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反恐怖融资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及时、真实、准确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投资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201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支持与信任。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计划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计划后,请关注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理财计划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销售机构转达。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组合、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进行披露,属于杭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特性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说明 |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
R1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2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3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机构投资者及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4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机构投资者及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5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机构投资者及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四、理财计划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信息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获取投资者相关理财业务资料及信息。
本公司及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理财计划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与建议
官方网站:https://www.hzbankwealth.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8950-999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6楼
若上述联系方式变更,杭银理财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官方网站: 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热线:95398、4008888508
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请联系其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201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计划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201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201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划实际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理财公司自有销售渠道以及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计划的设计发行方与管理人,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基于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销售机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条 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销售机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第八条 附则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本页为纸质形式(如有)销售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销售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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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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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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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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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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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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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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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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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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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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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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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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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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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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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