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和资本补充方案;
(六)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二)决定本行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审议批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方案;
(十四)听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包括设立法人主体等)、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赠予、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