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银理财“安盈”稳利1年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250178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l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l 本说明书及投资者签署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交易合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全部条款与内容,同时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产品的具体信息,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l 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而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及收益,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l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l 投资者应当确保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不来源于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
l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l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修订。
l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说明书具有解释权。
二、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徽银理财“安盈”稳利1年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250178 |
||||||||||||||||||
产品代码 |
PNHY250178 |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系统登记编码 |
Z7002425000155(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
产品管理人 |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产品销售机构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负责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识别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交易合同、协助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工作,不承担产品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 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产品托管人 |
产品托管人负责指令处理、资金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合作机构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管理人已准入的合作机构。 |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风险等级释义详见本说明书“八、风险揭示”条款。 |
||||||||||||||||||
发行对象 |
本产品适合经销售机构个人理财客户风险评级体系评级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个人投资者 A份额(销售代码【PNHY250178A】):个人客户(仅限销售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购买,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净值型 |
||||||||||||||||||
发行方式 |
公募 |
||||||||||||||||||
销售范围 |
产品销售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销售地区 |
||||||||||||||||||
销售渠道 |
可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 |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
产品规模 |
募集规模上限:2.5亿元人民币,募集规模下限:无 |
||||||||||||||||||
认购起点 |
起点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
||||||||||||||||||
单户持有份额比例上限 |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不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50%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
||||||||||||||||||
产品募集期 |
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7日 |
||||||||||||||||||
产品成立日 |
2025年5月8日 |
||||||||||||||||||
产品到期日 |
2026年5月13日 |
||||||||||||||||||
产品期限 |
370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条款) |
||||||||||||||||||
产品成立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或法定节假日调整缩短或延长认购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认购规模为准。 如产品募集规模未达募集规模下限,或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不适宜本产品的运行等原因,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发布相关公告,投资者认购本金将在产品原定成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理财资金在原定产品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产品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55%/年-3.05%/年。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参考过往投资经验,依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相应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设定的投资目标,本理财产品计划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比例不超过50%(投资对象、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详见“三、产品投资”部分),参照当前市场利率水平、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和未来市场波动预判,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成本后,经综合测算后设定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标准,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决定,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变动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更适合本产品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含浮动管理费(若有))和税费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单位净值=产品估值日理财产品净资产(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含浮动管理费(若有))和税费后的资产净值)/产品估值日理财产品总份额。 单位净值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小数点后第七位舍位,四舍五入)。 |
||||||||||||||||||
提前终止权 |
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或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 (2)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业务发展认为不适合继续运作本产品的。 理财产品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时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内无提前终止权,但如下情形除外: (1)在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时,投资者对此不接受的,可按照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2)在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投资者对此不接受的,可按照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
||||||||||||||||||
理财资金支付 |
理财资金在产品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若理财产品出现延期,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原定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公告。 |
||||||||||||||||||
产品费用及税费规定 |
详见本说明书第五部分产品费用及税费规定。 |
||||||||||||||||||
融资服务 |
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不能提前支取,如需质押按产品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
||||||||||||||||||
其他规定 |
认购期内按照销售机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到期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无投资收益及存款利息。 |
||||||||||||||||||
条款保留权利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以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如有发生,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三、产品投资
(一)投资对象及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括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借款、信托贷款、收受益权、收益凭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货币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10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比例不超过50%。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允许转让、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的投资比例。产品投向如有变化,除了高风险类型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履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本理财产品总资产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产品管理人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
(二)投资策略
以债券、存单、存款、回购等资产配置为主,通过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自上而下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和久期,力争实现产品组合的稳健低波。
四、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产品存续期间除了周六、周日和中国法定假日的工作日,定期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向投资者披露。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四) 估值方法
1、债券资产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中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拆借、债券回购、债券借贷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封闭式产品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
4、公开发行的基金
(1)非上市基金
①若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公布份额净值,则按照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若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则按照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③若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公布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
①理财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④理财产品投资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按所投资REITs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对于流通受限的REITs基金,引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折扣率文件估值;
⑤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形,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为基础估值。
5、其他资产
存在并可以及时确定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及时确定的,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监管机构认可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6、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确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估值方法调整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内容不能客观反映资产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产品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产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 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产品费用及税费规定
(一)产品相关费用
1、销售手续费。
本产品无销售手续费。
2、托管费。
本产品按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2%/年收取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02%/365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按季收取或于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收取。
3、固定管理费。
本产品A份额按照理财产品A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40%/年收取固定管理费;B份额按照理财产品B份额的资产净值的0.30%/年收取固定管理费。
以A份额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理财产品A份额的资产净值*0.40%/365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按季收取或于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收取。
4、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服务费、资金汇划费、交易费用、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产品清算费、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5、浮动管理费。
产品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情况收取浮动管理费。
(1)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若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下限<本产品份额实际折合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收取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以上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
此时浮动管理费=理财产品份额存续规模*【本理财产品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实际折合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税费等固定费用)-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下限】*50%*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2)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若本产品份额实际折合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超出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但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含)部分,按50%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超出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限部分,按60%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
此时浮动管理费=理财产品份额存续规模*【本理财产品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实际折合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税费等固定费用)-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限】*60%*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理财产品份额存续规模*【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下限】*50%*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3)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若本产品份额实际折合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本产品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下限,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计算折合年化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时1年按365日计算。其中,理财产品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实际折合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税费等固定费用)=【本产品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和其他税费等固定费用后的单位净值-1】*365/产品实际存续天数
(二)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投资者因获得理财产品收益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产品管理人有义务代扣代缴的,产品管理人将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并从理财收益中扣除。
六、计算示例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认购金额
情景一:产品投资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50,000.00份,假设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100天。产品到期时,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后,假设产品份额净值为1.007671元/份,则投资者到期资金金额为:
50,000.00*1.007671 = 50,383.55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50,383.55-50,000.00=383.55元
投资者年化理财收益率= 383.55/50,000.00*365/100=2.80%
情景二:产品投资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50,000.00份,假设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100天。产品到期时,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后,假设产品份额净值为1.005479元/份,则投资者到期资金金额为:
50,000.00*1.005479=50,273.95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50,273.95-50,000.00=273.95元
投资者年化理财收益率=273.95/50,000.00*365/100=2.00%
情景三:产品发生投资亏损
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50,000.00份,假设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100天。产品到期时,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后,假设产品份额净值为0.980000元/份,则投资者到期资金金额为:
50,000.00*0.980000=49,000.00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49,000.00-50,000.00=-1,000.00元
最不利情形:
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可能全部为较高风险的资产,根据监管有关规定该类资产风险权重为100%,若发生重大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或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未能履行偿债义务、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投资的资产大幅贬值等极端事件,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此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特别提示:上述理财收益测算中所有数据均为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产品净值随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产品清算以产品净值为计算基础,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到期实际支付为准。
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成立(或不成立)公告。
本产品正常成立(或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产品成立(或不成立)公告,披露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净值公告。
本产品成立后,理财产品管理人于每周三(遇中国法定节假日相应调整)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披露截止上周五(遇中国法定节假日相应调整)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本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报告期内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同一股东或产品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遵循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4、到期公告。
本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产品到期公告,披露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5、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存续期限如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产品管理人将在上述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临时信息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网站、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者产品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对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比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
(二) 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及频率进行信息披露,视为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及时主动查询产品相关信息,若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若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无预期收益率,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本金与收益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及再投资风险、延期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人风险、托管风险、税务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代销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产品风险揭示书。
(二)产品风险等级
根据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标准,评定本产品风险级别为二级(本评级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风险评级表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描述 |
一级 |
低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很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很高 |
二级 |
中低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
三级 |
中等风险 |
可能发生投资损失,但幅度较小 |
四级 |
较高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五级 |
高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到期兑付不确定性高 |
九、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产品,无预期收益率,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特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产品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或拨打产品销售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产品销售机构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服务。
(以下无正文)
(公募和非关联方代销私募2302版)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障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导致本金和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因素,为保护您的权益,在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测算收益及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亦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您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投资须谨慎。
(三)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该类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中全部条款与内容,同时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产品的具体信息,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独立地做出是否购买本产品的决策。
(五)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六)(适用于非机构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七)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监管规定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和持有信息,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知晓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报送。
二、产品要素:
该产品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混合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为 370 天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 二 级(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二 级及以上(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投资者购买。
三、购买本产品,您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理财本金与收益风险:理财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和交易对手等因素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及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理财产品遇以下情况宣告产品不成立:(1)理财产品发售结束后募集资金未达到规模下限;(2)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得本理财产品无法成立;(3)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
3、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由于政策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用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和(或)增信机构未能履行偿债义务,或相关交易对手发生违约等风险发生,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5、市场风险: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产品可能面临投资债券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情况、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股票价格情况波动情况等。受以上情况及其他重要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产品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可能出现本产品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除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封闭式理财产品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产品,且无提前终止权;开放式产品在开放期投资者只能在产品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约定,可能采取巨额赎回控制、暂停接受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管控措施;由此,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7、提前终止及再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但投资者除约定条件外不可提前赎回,产品提前终止后,投资者可能届时面临较差的再投资环境和机会。
8、延期风险:因市场内外部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产品期限将延期、调整。
9、交易对手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本产品本金损失。
10、管理人风险: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11、托管风险:若托管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或者丧失托管的能力或者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托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托管账户或者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产品带来风险。
12、税务风险:产品管理人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产品管理人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13、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约定,发布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联系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代销风险: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代销渠道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到期/赎回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销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销机构承担的责任。
16、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可能通过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 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本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本产品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可能全部为较高风险的资产,若发生重大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或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未能履行偿债义务、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投资的资产大幅贬值等极端事件,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产品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四、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示您对本产品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您已独立作出决定,投资于本产品是您真实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将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交易合同。
风险揭示方: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非机构投资者) |
本人已在产品销售机构接受个人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级。(由投资者填写)。 本人确认已收到并已仔细阅读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关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了解。本人自愿申请办理该产品的交易,接受上述法律文件以及本风险揭示书的约束,并愿意承担办理该理财产品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人保证在办理该产品交易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本公司已收到并已仔细阅读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关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了解。自愿申请办理该产品的交易,接受上述法律文件以及本风险揭示书的约束,并愿意承担办理该理财产品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保证在办理该产品交易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
(代销版)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甲方(客户)与乙方(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拟认购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该产品投资协议书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理)销售协议书编制人可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除《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单笔理财产品与该笔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二、 甲方声明
甲方(如为个人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对本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本人/本机构合法自有的资金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或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有权依照销售文件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产品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6、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甲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及方式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本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3、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服务机构,由销售服务机构按照约定向甲方进行兑付,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5.甲方特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乙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6、若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本理财产品承担,将从理财财产中优先扣除。若乙方进行垫付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7、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
8、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9、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4、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二)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或甲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免责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六、争议解决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签字/线上点击确认/机构投资者盖章):
乙方: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56号柏景湾独立商业1-4层
邮编:230001
电话:0551-65199001
(2022第1版)
经甲方(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
1.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是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本协议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的过往历史业绩、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乙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甲方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2.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等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理)销售协议书编制人可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3.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同时同意并确认了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
4.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银理财”)委托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负责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徽银理财与销售机构已签署双方相关代理销售协议,授权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业务、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
5.名词释义:本协议项下用词与对应期次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用词含义一致,本协议另有说明的除外。
1.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2.甲方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甲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5.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服务费、资金汇划费、交易费用、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产品清算费、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
6.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7.甲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8.甲方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
9.甲方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起点、单笔认购或申购上限等要素。
10.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变更销售文件内容。
11.如由于乙方签约银行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签约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任何措施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签约银行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
12.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签约银行账户划付对应资金。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13.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4.甲方在此特别披露:若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乙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15.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2.乙方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3.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乙方保证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4.乙方应接受销售机构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个人投资者适用)。
5.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机构投资者适用)。
6.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7.乙方保证,乙方系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私募产品投资者适用)。
8. 乙方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i)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ii)对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签约银行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金额。
9.乙方应按要求确定签约银行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收益、到期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得将签约银行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签约银行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分配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0.本协议终止前,乙方应保证其签约银行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乙方签约银行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签约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签约银行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承诺,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13.乙方承诺,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乙方不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为乙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14.乙方承诺,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利益、权益。
15.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6.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乙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17.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乙方承诺及时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乙方在此授权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直接从乙方开立在销售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不当得利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19.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20.乙方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密切关注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
21.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甲方授权销售机构为乙方办理理财业务签约/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在甲方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业务规则范围内,销售机构提出补充规则或限定条件的,以销售机构约定为准。
(二)理财业务签约
1.乙方已在销售机构开立账户(以下简称“签约银行账户”)并进行理财业务签约,指定签约银行账户用于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产品。
2.乙方确认在签约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甲方和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存乙方信息。
3.乙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签约银行账户、交易渠道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内容须及时按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乙方变更上述信息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甲方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办理理财签约账户销户。
(三)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
1.乙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同意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时,甲方或销售机构按照约定从签约卡中扣划约定的申请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或销售机构划款时无需再与乙方确认。乙方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划扣或冻结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与甲方无关。
2. 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要求甲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3.产品兑付时,甲方委托销售机构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乙方签约银行账户。
4.乙方购买甲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乙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5.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销售机构约定为准。
6.预约申购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销售机构约定为准。
7.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以销售机构受理情况为准。
8.乙方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的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甲方或销售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双方承诺,如果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陈述、保证或者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支出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违约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特别地,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如果甲方因需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支付体系的规则和规定)或遵守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甲方无需负责。
3.如果因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不论是现行或将来实施的)而使得甲方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且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或任何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5.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 ,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2.乙方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甲方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份额或赎回份额等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3.如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后,又变更该笔认/申购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签约银行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前,销售机构或甲方已对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投资者:(签名) 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徽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银理财”)发行的本理财产品由销售服务机构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产品由徽银理财发行与管理,您投资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您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请您确认是否已经认真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代理)销售协议书编制人可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清楚并了解您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综合考虑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独立作出决策。
二、代销机构作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服务提供方,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在提交产品购买申请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责任,代销机构亦不承担对交易申请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由于申请人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引起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代销机构是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服务提供方,不对投资者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承担责任。
三、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需同步遵循《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由产品发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与其他相应协议条款。
四、代销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仅面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风险承受能力与相应理财产品评级相适配的适合投资者发售。
五、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理财产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咨询介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协议签署、业务办理、信息披露、产品兑付、投诉处理等环节。
非机构投资者办理理财业务需指定或新开立代销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资金的划转和兑付。
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一)有意向购买理财产品的非机构投资者首次须在代销机构销售渠道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该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1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需要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代销机构将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方面,协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您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有权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建议您尽快赎回;但是,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
(三)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代销机构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由低到高依次一级至五级五个等级。同时,徽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一级(低风险)、二级(中低风险)、三级(中等风险)、四级(较高风险)、五级(高风险)等五个风险等级,该风险等级为徽银理财基于投资资产组合、投资运作情况、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要素做出的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您参考,不具备对收益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的法律效力。
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客户仅能购买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请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表: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等级风险描述 |
适合购买的客户 |
一级(低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很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很高 |
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投资者 |
二级(中低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
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投资者 |
三级(中等风险) |
可能发生投资损失,但幅度较小 |
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三级、四级、五级的投资者 |
四级(较高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四级、五级的投资者 |
五级(高风险) |
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到期兑付不确定性高 |
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五级的投资者 |
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频率
徽银理财于代销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徽银理财公众号等官方渠道。信息披露的频率,以相应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八、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反馈,徽银理财与代销机构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您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一)销售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代销机构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九、徽银理财联系地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56号柏景湾独立商业1-4层,邮编:230001。
十、其他事项
代销机构向客户支付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税款由客户按税务机关相关法规办理,代销机构亦不承担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
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通讯地址 |
||||||||||
银行信息 |
||||||||||
乙方(经办行)名称 |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产品信息 |
||||||||||
产品名称 |
登记编码 |
|||||||||
产品编号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
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
||||||||||
账户信息 |
||||||||||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 |
||||||||||
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
|
甲方(投资者)签字: |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