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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账单分期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9日

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是指公务卡持卡客户刷卡消费后,在指定时间内,对已出账单金额提出申请分期偿还。分期偿还期间,我行只收取低额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一、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有良好的用卡记录;

(二)近三期账单无延滞。

以上为申请账单分期的必要条件,最终是否通过申请,以我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二、公务卡账单分期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在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务卡账单分期申请。

三、公务卡账单分期申请金额

申请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不超出已出账单总金额的90%(不包含预借现金 、分期付款交易及其他本行指定的交易)。

四、公务卡账单分期申请方式

来电申请

拨打客服专线0731-96599→按8(公务卡业务)→按0(人工服务),提出申请需求。

五、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收费标准

期数

3

6

12

18

24

每期手续费率

0.80%

0.70%

0.70%

0.75%

0.75%

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温馨提示:分期手续费将在申请成功当期账单中一次性收取,一经收取不予退还。以上费率我行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例如: 以张先生对20135月账单提出分期申请,最终批核金额为RMB3000元为例(RMB元):

分期期数

3

6

12

18

24

每期本金分摊额

1000

500

250

166.67

125

每期手续费率

0.80%

0.70%

0.70%

0.75%

0.75%

每期手续费用

24

21

21

22.50

22.50

总手续费用

72

126

252

405

540

附件:

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华融湘江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

第一条 持卡人申请本行账单分期业务的资格同时受本行风险政策的限制,只有符合本行风险政策准入条件的持卡人,方可提出账单分期业务的申请。

第二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不得对已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进行更改,不得对未偿付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免息分期付款。

第三条 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若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滞纳情况产生,将会产生利息或滞纳金。

第四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分期金额及全额手续费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且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已出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除去账单可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即使客户申请账单分期后,仍然会产生利息或滞纳金。

第五条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应还款额。

第六条 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公务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第七条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 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经本行核准后,一次性支付未偿付的分期余额,任何情况下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有效期满并重新续卡,账单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

第十条 本行可在其适当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的办理,持卡人未偿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欺诈、舞弊或不真实交易的情形。

2)持卡人公务卡因任何原因被取消、冻结、已过期或者不被续期。

3)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4)持卡人违反了本行公务卡章程、合约或者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行保留在任何时间或者适当情况下修改本细则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告知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