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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3日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5001044

  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507088)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计划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投资本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3(中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按照相关机关要求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等相关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特别地,如本理财产品计划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场外衍生品且单一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中持仓比例超过20%的,招银理财有权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他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提供该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投资者、金融资产、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

  (4)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销售服务机构:指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如有)/赎回(如有)、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特别地,如本理财产品计划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场外衍生品且单一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中持仓比例超过20%的,招银理财有权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他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提供该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投资者、金融资产、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

  (7)专业投资者:指销售服务机构认可且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b.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c.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b.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本产品说明书所称专业投资者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项下的专业投资者范畴。

  特别地,如本理财产品计划将部分资金投资于场外衍生品且单一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中持仓比例超过20%的,招银理财有权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他管理人或交易对手提供该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投资者、金融资产、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

  (8)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如有)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如有)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9)银保监会: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金融监管总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1)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

  (2)认购/申购资金:指在认购/申购期,认购/申购人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申购资金不包含认购/申购资金在认购/申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详见“理财计划费用”。

  (6)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税费、规费。

  (8)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如有)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1元。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1)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7)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收益承诺。

  (1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0)申购/赎回:指在理财计划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21)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4.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披露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4)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预计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要素”中约定的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7)理财计划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计划实际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8)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预计存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的期间。

  (9)最短持有期:本理财计划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认/申购设置180个自然日的最短持有期限,即每笔理财计划份额从产品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含该日)至其后第180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的前一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从180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含)之后,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

  (10)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1)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高流动性资产: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风险收益评级

风险收益

PR5

PR5

高风险

PR4

PR4

中高风险

PR3

PR3

中等风险

PR2

PR2

中低风险

PR1

PR1

低风险

风险程度

  (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产品代码:507088)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5001044,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本产品类型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在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募集方式

公募

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金及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理财计划份额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发行对象

N份额(销售代码507088N):非招商银行投资者

T份额(销售代码507088T):非招商银行投资者

发行规模

N份额:发行规模上限40亿元。

T份额:发行规模上限60亿元。

产品总发行规模下限5000万元,上限100亿元。

若产品发行规模不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业绩比较基准

产品不低于80%的资金投资于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0%-20%资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商品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为例,考虑期限收益、资本利得收益、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因此根据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选取:

85%×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1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新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认购起点

N份额:认购起点为0.01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T份额:认购起点为0.01元;超出认购起点部分,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认购起点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申购起点

N份额、T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

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申购起点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N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1亿元和本理财计划N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T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1亿元和本理财计划T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N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1亿元和N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T份额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1亿元和T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认购期

2025年09月24日09:00到2025年10月09日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认购登记日

2025年10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理财计划成立日

2025年10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为100年,预计到期日为2125年10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财计划终止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理财计划终止日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是否分红以及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估值日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估值。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估值”

信息披露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开放日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当天的净值进行确认。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最短持有期的理财计划份额。

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巨额赎回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30%/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销售服务费,N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30%/年,T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4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0.0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4.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资产处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中介撮合费、律师费、鉴定费、保险费、结算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手续费(包括开销户费、资金划转费、凭证购置费、账户维护费等)、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如有)等。

8.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其他费用

9.认购费:

N份额:本理财计划N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T份额:本理财计划T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10.申购费:

N份额、T份额: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1.赎回费:

N份额、T份额: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税款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本《产品说明书》之 “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辅以对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的投资,根据产品组合的投资情况,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含QDII/RQDII/QDLP)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理财资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私募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纯债型基金、一级债基、二级债基、QDII/R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结构性票据、结构性存款,以及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含QDII/RQDII/QDLP资管产品)等,以及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证券,已与中国监管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和FOF等)等。

  2.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参与打新、配股、供股、定向增发、大宗交易、战略配售、融券等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分级基金、LOF基金、QDII/R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等)、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优先股、股票二级市场结构化优先级、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等权益类资产、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含QDII/RQDII/QDLP资管产品),以及已与中国监管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和 REITs、登记注册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公募基金(含ETF和FOF)等权益类资产。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远期、掉期、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商品期货、商品基金等各类商品及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投资于各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债券借贷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告知。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80%

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合计

介于0%-2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140%。

  4.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5.本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5%。

  6.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5%。

  7.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50%。

  8.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10%。

  针对上述第1及第2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针对上述第6项,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针对上述第7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申购起点、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认购/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赎回上限等要素,以及决定及调整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9.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境内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主要职责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江苏银行,台州银行,湖南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如有)/赎回(如有)、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319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699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371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客户服务热线

0731-96599

  其他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产品认购时以单位份额净值1.0000元/份为基准进行认购。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5000万元,如认购金额不足5000万元,管理人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N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40亿元。T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产品规模上限为100亿元,认购期届满前,如产品发行规模达到相应份额的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收该份额的认购申请。

  3.认购期:2025年09月24日09:00至2025年10月09日17:00。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2025年10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认购登记。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认购/撤单手续:认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认购本理财计划。

  6.认购起点:认购期内,N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T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认购起点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要求为准。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单笔认购上限:N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和N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T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和T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9.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N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和本理财计划N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T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和本理财计划T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请,如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接受该等超限部分认购或申购(如有)申请的,管理人可能相应调整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如管理人调整发行规模上限的将按照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或申购(如有)申请,视为认购或申购(如有)不成功。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投资者认/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等。

  10.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N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金额总和不得低于0.01元;T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金额总和不得低于0.01元;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为尽量确保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11.认购费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无需支付认购费。

  1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

  认购费: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和应支付的认购费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认购费=1,000,000×0%=0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1.最短持有期:本理财计划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认/申购份额设置180个自然日的最短持有期限,即每笔理财计划份额从产品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含该日)至其后第180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的前一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从180个自然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含)之后,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

  2.开放日/申购、赎回期: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开放日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当天的净值进行确认。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最短持有期的理财计划份额。

  3.单笔申购上限:N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1亿元和N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T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1亿元和T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且各份额投资者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4.申购、赎回确认日: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并确认,该日为申购、赎回确认日。

  5.申购、赎回原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当期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赎回原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或“指定赎回”原则,投资者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时适用的赎回原则以对应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赎回服务为准。其中,“先进先出”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指定赎回”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理财计划份额明细进行赎回。

  (5)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及/或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N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T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申购起点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申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N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T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或0.01元的整数倍。销售服务机构的实际申购起点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9)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申购、赎回期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如赎回将导致单个N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如赎回将导致单个T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特别地,若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计划某一份额,导致理财计划该份额的剩余份额为零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投资者在开放日持有该份额的份额占比*开放日理财计划该份额净资产向投资者支付赎回资金。

  (12)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3)申购费: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无需支付申购费。

  (14)赎回费: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时无需支付赎回费。

  (15)当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届时将按照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16)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6.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理财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 (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20亿份,在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2亿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管理人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2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申购、赎回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申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申购、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具体申购、赎回份额确认的时间安排如下: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申购/赎回确认方式

申购/赎回确认日

T-1日17:00(含)-T日17:00(不含)

(T日为交易日、T-1日为T日前1个交易日)

管理人将视为T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T日后2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日17:00(不含)前可以撤销。

T日后2个交易日内

T日00:00(含)-24:00(不含)

(T日为非交易日)

管理人将视为T日后第1个交易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T日后3个交易日内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日后第1个交易日17:00(不含)前可以撤销。

T日后3个交易日内

  (3)申购和赎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进行投资者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申请赎回部分或全部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开放日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8.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理财计划拟申购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费:本理财计划N份额、T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的份额净值为1.02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250=975,609.76份

  申购费=1,000,000×0%=0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2)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N份额、T份额而言: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总赎回份额×开放日理财计划对应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理财计划,理财计划净值为1.0250: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0000×1.0250=102,500元人民币

  9.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4)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

  5)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理财计划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理财计划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 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 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情形。

  7)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在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从规定。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负债(含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份额数

  (一)估值方法

  1.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境外外币债券估值,在境外OTC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如:彭博)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对于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具有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依据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6.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外部管理人和其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份额净值或扣除暂估浮动管理费/业绩报酬后的参考份额净值或虚拟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债券回购及存款等存出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9.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10.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价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11.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如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12.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5.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6.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7.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二)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理财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以及由于理财计划估值所采用的数据来源出现错误,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错误,如因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3.因估值差错方估值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是否分红以及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每一理财计划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管理人在理财计划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信息披露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3.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如有,下同)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5.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某类份额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某类份额的总份额)×[理财计划某类份额的总财产-理财计划某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某类份额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本身特定条款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变现,则届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的处置情况,对于理财产品项下可变现资产进行首次清算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能变现资产在变现后再向投资者进行延期清算分配。投资者可得资金为理财计划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延期

  本理财计划的预计到期日为2125年10月10日,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计划到期日:

  1. 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 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标的场外衍生品(如有)、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 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客户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延期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或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10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5000万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 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债务工具提前到期等情况;

  D 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提前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C款及第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1.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资产处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中介撮合费、律师费、鉴定费、保险费、结算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手续费(包括开销户费、资金划转费、凭证购置费、账户维护费等)、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执行费用指与理财投资或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3.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可由理财计划直接付给相关机构或理财计划支付至管理人统一账户后合并支付给相关机构;也可由理财计划划付至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4.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0.3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30%÷365

  5.销售服务费:各份额销售服务机构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如下:

  (1)N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3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N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N份额净资产×0.30%÷365

  (2)T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4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T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T份额净资产×0.40%÷365

  6.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理财计划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

  7.本产品不计提成立日当日的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8.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9.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资产处置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中介撮合费、律师费、鉴定费、保险费、结算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手续费(包括开销户费、资金划转费、凭证购置费、账户维护费等)、咨询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向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1.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投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管理人授权的销售服务机构网站、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计划发行公告/报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理财计划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计划临时性信息披露

  A.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3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C.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期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理财计划重大事项公告/报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计划终止公告/报告

  招银理财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本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披露的相关时间以招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投资者在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或电子交易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本理财计划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理财计划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5001044

  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

  风险揭示书

  (产品代码:507088)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但不保证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运作情况、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金融衍生品等(如有,具体以实际投资范围为准)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则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4.交易结算风险:由于理财计划投资的市场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中介机构的财务、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理财计划不能正常完成交易结算,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及收益水平。

  5.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所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6.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7.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不能变现,或出现其他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理财计划延期的情形,理财期限可能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通过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发布信息披露。

  8.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低流动性资产,即使管理人为应对流动性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计划投资管理需求,对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理财计划可变现的资产变现后仍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情况,可能存在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安排,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100年,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招银理财招睿嘉悦(优质成长)日开180天持有1号固收增强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开放日/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如本理财计划存在封闭期、最短持有期或滚动持有期等安排的,投资者在封闭期、最短持有期或滚动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其理财份额,具体封闭期、最短持有期或滚动持有期的安排详见产品说明书约定。

  (4)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理财计划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5)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计划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产品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当产品采用摆动定价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9.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则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全部收益。

  10.信息传递风险:管理人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因产品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成立或正常运作的情况,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该计划不成立。

  12.税务风险: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3.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风险:当出现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现大比例规模变化等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理财计划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超出约定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上述安排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的临时变更,可能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14.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5.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6.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7.设置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的3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18.境外市场风险: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证券市场在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市场敏感度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都会对本理财计划的业绩产生影响。

  (1)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理财计划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控制社会经济而制定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理财计划投资运作、交易结算、资金汇出入等业务环节,给理财计划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2)汇率风险

  由于本理财计划以人民币募集、参与、退出和计价,可能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取得外汇盈利后需要重新兑换成人民币,这种运作模式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情况下,与国内市场投资相比,需要面临因本币与外币之间汇率差异而引起的投资风险。

  (3)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红利、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理财计划销售或估值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理财计划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不同国家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投资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计划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资产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造成影响。

  19.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水平。

  D.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投资于次级债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可能包括次级债,该类资产在偿付顺序上劣后于一般债权,如该债务人发生违约或破产等情况,次级债的收益可能受到影响,且次级债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优先股虽然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但与债券不同,优先股股东与优先股发行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优先股发行方无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足额支付股息的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在优先股发行方经营状况恶化时,本计划预计收取的股息甚至是投资本金都可能无法被足额支付,导致本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4)投资于股票的特殊风险

  A.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风险。

  (5)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本理财计划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等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损失投资该衍生品对应的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a.期货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到期日风险:期货合约到期时,本理财计划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理财产品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理财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理财计划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本理财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本理财计划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理财计划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合约展期风险: 当本理财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其他风险: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本理财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本理财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b.场内期权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场内期权投资者因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场内期权合约,而不能顺利完成开仓或平仓。极端情况下投资者无法在到期日前卖出,导致期权至到期日作废。

  操作风险:场内期权有买权、卖权之分,根据执行合约的时间主要是欧式期权。同时,为方便交易者进行策略不同的场内期权交易,一般规定接受同时买卖不同期权序列的组合式委托。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比,交易相对复杂,操作风险大。

  市场风险:场内期权合约交易双方风险收益具有非对称性。对于场内期权卖方,收益被一次性锁定,最大收益限于收取的买方权利金,然而其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因市场波动而扩大。

  c.利率互换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本理财计划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d.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本理财计划还将面临:1)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不可转让流通,或虽可转让流通但可能会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而难以将其变现;2)偿付风险: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存续期内,如因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的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的按期足额兑付;3)信用风险:除前述创设机构的偿付风险外,信用参考主体(挂钩标的的发行主体,下同)、挂钩标的等如发生信用风险,可能导致触发交易协议约定的信用事件,从而影响投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的实际收益;4)市场风险: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由于创设机构、信用参考主体等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信用参考主体或挂钩标的等的信用级别,从而引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使本理财计划的利益受到影响。

  e.场外衍生品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远期、掉期、场外期权等)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交易对手有关的风险: 1)信用风险。在标的场外衍生品存续期间,交易对手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如发生上述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标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同时,交易对手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遭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项下的支付、交付义务,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标的场外衍生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2)操作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3)信息技术系统风险。交易对手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业务顺利开展;另外,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4)“其他终止事件”相关风险。在发生衍生品交易合同约定的特定终止事件时,交易对手有权提前衍生品交易,从而导致本计划相应交易提前终止,可能导致本计划财产的损失。特别是对于场外衍生交易而言,如果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其相关解释及适用的变化或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其他非交易对手可以控制的事件发生导致交易对手持有、取得和处置其为对冲衍生交易所持有的标的证券或者投资组合的行为变得不可能、不可行或构成违法或成本显著增加的,交易对手可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交易,标的场外衍生品可能需要提前终止,理财计划财产可能因此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

  交易对手估值模型的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于场外衍生品的估值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结果,场外衍生品估值的敏感度计算结果由估值模型、基于估值模型的计算方法及模型参数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任一因素的变动都会导致计算结果的变动。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会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商业合理的原则不时变动该等内部模型结构和参数,就此不承担对外告知或解释、说明的义务,对所使用参数敏感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和依据内部模型及参数计算的估值结果亦未做任何保证。因此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在存续期内提供的估值仅作为一种参考,具体场外衍生品提前终止、部分提前终止、追加交易等均以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届时实际交易确认结果为准。

  政策风险: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远期、掉期、场外期权等)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远期、掉期、场外期权等)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标的场外衍生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此外,标的场外衍生品可能受到“市场中断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在合约观察期间发生交易中断、交易所中断、提早闭市、指数发布人不再公布指数等影响交易对手方对冲、交易、观察标的价格等事件)、“对冲干扰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外部强制性规定的变动导致本交易不再具有合法性等事件)等异常事件而导致相应观察日或到期日或兑付日发生延迟,或因市场中断事件而由计算机构独立酌情决定或调整挂钩标的观察价格,可能对标的场外衍生品的回报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计算机构可能根据其自身判断并依照诚信原则及商业合理惯例确定标的证券价格或调整相关费率,或顺延与衍生品有关的日期,或采取暂停观察等处理方式,或对衍生品合约进行展期处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6)投资于量化对冲策略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可能与多个量化对冲策略的收益相关,其投资策略较为复杂,涉及股票、债券、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多种不同类别的底层资产,其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因市场波动、政策环境变化等导致模型策略盈利性降低甚至亏损,由此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7)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特殊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理财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港股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规则的适用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投资效率和收益以及由此造成的风控指标滞后、无法及时开展估值、风险监控工作的风险。例如,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所以存在即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本理财计划也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净值大幅波动风险和因PB数据滞后带来的无法及时估值、无法及时执行预警/止损措施的风险。

  B.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交易适用的特殊业务规则,本理财计划需遵守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也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

  C.港股通目前的特殊业务规则所产生的相关风险。港股通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适用于港股通的相关特殊业务规则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投资,例如:理财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发生异常情况,理财计划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取得的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卖出但不得行权;对于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红股,由于中国结算的结算处理需要一定时间,本理财计划获得的现金红利将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获得的红股可卖出首日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交易日。

  D.投资标的限制:本理财计划通过港股通可以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范围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理财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E.投资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该当日本理财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F.汇率风险: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理财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在参考汇率与实际结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尤其是极端情况下离岸人民币市场发生汇率大幅度波动时,有可能出现结算汇率劣于参考汇率的结果,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G.通信故障风险: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本理财计划将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H.清算风险:因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理财计划可能面临如下风险:(i)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ii)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理财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iii)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理财计划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而导致理财计划权益受损;(iv)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理财计划受到损害的情况。

  (8)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特殊风险:

  A.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并且,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存在较大投资风险。

  B.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C.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本理财计划仅持有普通股份,表决权利将因上述安排受到一定限制,可能给理财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D.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E.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可能对本理财计划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F.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且,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本理财计划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

  G.在本理财计划的运作过程中,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科创板股票投资等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给理财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9)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特殊风险:

  A.流动性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交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则存在本理财计划持有股票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

  B.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规模标准低于 A 股相关市场板块准入标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核心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性、财务数据稳定性及企业应对外部政策、市场等风险的水平上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持仓股价的较大负向波动。

  C.退市风险:根据市场过往运行情况,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存在相对 A 股相关市场更大的退市风险,由此对理财计划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力,更大的退市风险也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D.股价波动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采用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大于包括创业板和科创板在内的 A 股市场相关板块,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净值带来较大的波动风险。

  E.投资集中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属于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理财计划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本理财计划净值较大波动。

  (10)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的特殊风险:

  A.流动性风险: 新三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 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新三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理财计划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B.运营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较快,市场反应灵敏,对单一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其变动性较大。此外,新三板企业通常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每股净收益等财务指标远低于上市公司,抗市场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

  C.投资集中风险:因新三板挂牌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理财计划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理财计划净值波动。

  D.挂牌公司经营风险:因新三板挂牌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给理财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E.信息风险: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基于披露的信息对挂牌公司了解有限。

  F.信用风险:虽然股份报价转让过程有主板券商的督导和协会的监管,但仍然无法避免中止交易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报价转让并不实行担保交收,可能因为交易对手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完成资金交收。

  (11)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12)投资于各类债权的风险

  A.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B.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如本理财计划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D.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E.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13)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基金管理人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等机构作为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计划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计划同意将本理财计划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14)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殊风险

  A.投资的可转/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并受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等诸多因素影响,标的债券的收益可能出现较大不确定性。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股市中的投机行为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可转/交换债券交易是一种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若对应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相应债券的转股或偿付产生一定的风险。

  B.转股风险

  a.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低于转股价格,若投资者在对应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选择转股,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产生投资损失。

  b.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

  债券可能存在向下修正条款,若该条款被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有权决定是否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因此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的风险。

  d.因政策限制导致投资者无法转股的风险。

  若国内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变动或系统性风险,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主管部门可能会突发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债券转股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进而影响到债券的转股,可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C.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可转/交换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标的债券收益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D.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交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产生变化,投资者及公司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股票的价格走势低迷可能导致债券价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及转股情况;如标的债券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交换公司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从而使公司面临本息集中兑付风险。

  (15)投资于对冲基金的特殊风险

  A.对冲基金不能确保各类策略能完全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因为策略失败或策略不确定性导致基金不能保证获得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B.对冲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C.对冲基金为获取收益可能会采用多种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可能会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1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1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包括以下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理财计划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A.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B.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C.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 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D.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凭证面临退市。本理财计划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理财计划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E.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理财计划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理财计划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8)投资于QDII基金、互认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等进而投资于境外市场。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面临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地区风险、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监管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上述境外投资的特有风险可能导致本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进而受到影响。

  (19)投资于结构性产品的特殊风险

  结构性产品,其回报与其他金融产品或资产表现挂钩,是非保本非约定收益的投资标的,可能出现投资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的情况。此外,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可能会在结构性产品到期金额或提前赎回金额的支付义务上发生违约,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20)投资于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殊风险

  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标的项目产生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等,受经济环境、行业/税收等政策、项目运营管理以及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实际现金流低于测算现金流,从而存在投资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率不佳情形;如发生标的项目的交易对手违约、增信方(如有)不及时履行增信义务等情形,也可能影响投资收益。除此之外,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21)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的特殊风险

  A.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B.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其流动性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D.终止上市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E.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F.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当基金需要购买新资产或偿还到期债务时,需要从市场上融资,但基础设施项目可能由于评级、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以较低的收益率水平从市场上融资,进而增加项目营运成本,使其面临融资风险,影响基金可分配收益数额。

  (22)投资于商品类资产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可能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跟踪特定商品价格的基金或商品类资产,以分享该商品长期增值的收益。商品类资产业绩表现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商品库存变化;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主要经济体法定货币币值的变动;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等。

  (23)投资流通受限基金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可能包含封闭式基金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理财计划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理财计划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其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管理人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为PR3(中风险)。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该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适合购买客户为经销售服务机构测评可以承受PR3(中风险)及以上类型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具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情况以销售服务机构测评结果为准。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应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00,0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1,00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公司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计划。如您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变化的情况下,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机构投资者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确认本理财计划符合其所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本理财计划所必需的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本人/本机构同时确认如下:

  (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经销售服务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A1  □A2  □A3  □A4  □A5  /        (由客户自行填写)】。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以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点击确认等方式,以电子形式签署以完成确认: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确认人(签字,机构客户盖章):

  日期: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代表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自愿购买由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乙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理财产品,并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订立本投资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尤其是黑体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拟认购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符合《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及监管规定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自身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并管理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产品说明书》声明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公募理财产品”),甲方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四、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是乙方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乙方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乙方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投诉处理流程详见乙方官网主页(www.cmbchinawm.com)

  五、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管理人招银理财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甲方提交认(申)购申请时或后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或预扣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或预扣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并于约定时间根据乙方确认的认(申)购结果扣划相应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销售服务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对于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7.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申购申请时起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计划合同,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8.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在线上向其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无论通过线上任何电子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约定账户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即为甲方约定账户开户银行的,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0.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经乙方和销售服务机构确认作准。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详见《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6.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7.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9.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二)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3. 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签字/线上点击确认)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视为对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与确认,上述文件将与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签署日期:                   

乙方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书

交易类型

¨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撤单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资金清算方式

根据合同直接扣款/入款

认购/申购/赎回/撤单份数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购买金额(小写)

撤单填写

原合同号码  

原委托日期

购买产品甲方确认栏:

甲方主动要求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甲方确认已收到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并全面理解和自愿接受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服务机构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购买理财计划的决定,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该理财产品导致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甲方签署本交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乙方运作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赎回产品或撤单甲方确认栏:

甲方已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并已收到与仔细阅读和理解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接受该等销售文件规定的约束。

甲方在此承诺,对上述理财产品的赎回/撤单确系本单位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因赎回/撤单而引起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在赎回/撤单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甲方                                  (签字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签署日期:                   

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行”)代理销售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首先,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通过湖南银行为您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湖南银行的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次,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本《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湖南银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最后,请关注湖南银行或招银理财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与频率以及相关联络方式,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反馈。我们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一、购买理财产品三部曲:

  第一部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湖南银行在非机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前,必须对非机构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保障非机构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湖南银行将从非机构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协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招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湖南银行将招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PR1)、中低风险产品(PR2)、中风险产品(PR3)、中高风险产品(PR4)、高风险产品(PR5)等五个风险等级。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湖南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R1)、稳健型(R2)、平衡型(R3)、进取型(R4)、激进型(R5)五个等级。与此同时,湖南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您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建议您在购买的理财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期尽快赎回,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详见下表:

风险标识

风险等级说明

适用群体

PR1

低风险

保守型、稳健、平衡、进取、激进型

PR2

中低风险

稳健、平衡、进取、激进型

PR3

中风险

平衡、进取、激进型

PR4

中高风险

进取、激进型

PR5

高风险

激进型

  为了准确地了解和评估您的投资需求,请您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湖南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期,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部购买您选择的理财产品

  您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选择适合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适用的电子渠道等方式进行购买。电子渠道方式有:

  1、网上银行

  投资人签约我行网上银行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理财购买和赎回等业务。

  2、手机银行

  投资人登录手机银行,可进行理财购买和赎回等业务。

  第三部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公告约定,及时登录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网站或致电湖南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7321-96599)或到湖南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二、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理财产品、招银理财以及湖南银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湖南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07321-96599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官网https://www.hunan-bank.com】进行反映,湖南银行将予以受理。

  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还可以联系产品管理人,以下是产品管理人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产品管理人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招银理财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投诉处理流程详见招银理财官网主页(www.cmbchinawm.com

  三、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联系方式: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科苑南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17-20层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s://www.hunan-bank.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7321-96599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通讯地址

银行信息

乙方(经办行)名称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编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登记编码

产品编号

投资币种

人民币

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账户信息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湖南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等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激进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进取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稳健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谨慎型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保守型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并使用您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户、银行卡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交易及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合格投资者信息、CRS涉税信息,以便于完成代销产品的购买确认。出于为您办理所申请的理财业务登记的必要,您知悉在您申请理财产品业务时,乙方会将相应信息传递给相应理财产品管理机构,用于办理认(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湖南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投资者)签字

乙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