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一年67期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67期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理财产品代码

ZZ700322201142

产品登记编码

Z7003222000042(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内部销售代码

A份额:Y30067-普通客户

B份额:Y31067-特邀客户

注:本产品A/B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具体客群划分标准以销售机构为准。

销售区域

全国

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产品规模上限为30亿元。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规模上限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调整

风险等级

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

(本风险等级为管理人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代销机构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方式和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该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发行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1人民币,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1人民币,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并在调整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为准。

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上限

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含已确认和待确认的份额)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50%,管理人有权拒绝导致投资者持有份额突破前述50%比例限制的认申购申请。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50%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募集期

2022629日9:00—202275日17:00

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在本募集期范围内对募集时间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募集时间为准。

认购确认日

同产品成立日

产品成立日

202276

产品存续期

202276日—实际到期

(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存续期限399;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产品存续期,届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名义到期日

202389(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人可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

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确认认购金额/1。(认购份额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到期兑付金额计算

到期兑付金额=认购份额×R。 R为期末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已扣除相关费用,到期兑付金额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收益分配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1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分配后理财产品净值不低于1)。

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到期款项。

资金到账日

分红资金(如有)、到期资金将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如有)、实际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分红权益登记日(如有)、实际到期日后至投资者收益划到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前不计任何收益。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所持份额是否享受本次分红的日期。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2.国债、央票、企业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可交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公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托贷款、收受益权、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类产品、同业借款、收益凭证、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产品、场内股票质押回购、场外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投资范围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的其他金融工具;

6.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调整,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适当程序后,有权调整以上品种。

拟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以下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人评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资产剩余期限不超过产品期限。

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南通市通州区惠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人评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剩余期限不超过产品期限。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融资人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人评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资产剩余期限不超过产品期限。

产品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上述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的一笔或者多笔作为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并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上述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人将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融资人,且资产项目已履行内部严格的审批流程,融资人业务经营正常,项目还款来源明确,并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100%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注: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至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本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以自上而下的经济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合理筛选资产,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4.00%(年化)。

B份额:业绩比较基准4.20%(年化)

本产品A/B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导致业绩基准测算结果不同。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对产品存续期拟投资标的和相应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设定的投资目标。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结合债券市场和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收益和波动水平预判,在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策略基础上,管理人设定了本理财产品投资周期内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

产品费用

申购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赎回费。

销售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销售费,按日计提。

A份额:销售费年化0.20%B份额:销售费年化0.10%

每日计提的销售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销售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A份额:固定管理费年化0.20%B份额:固定管理费年化0.10%

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固定管理费率÷365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0.02%的托管费,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托管费率÷365

业绩报酬:到期兑付时,如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时,超过部分管理人将按50%收取业绩报酬A份额、B份额分别进行计算

其他费用: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如发生以上费用,将通过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等进行信息披露。

本产品A/B份额设置有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提醒投资者关注不同份额的费用等条件设置。

风险事件说明

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拟进行合作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上述投资合作机构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主要承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的职责。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若上述投资合作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投资合作机构简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注册资本金17亿元;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注册资本金为7.5亿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注册资本金为2.38亿元;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6月,注册资本金1.3亿元;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资本金3.6172亿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注册资本金3亿元。

理财产品管理人及管理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南银理财成立于20208月,专业从事理财产品发行、投资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注册资本金20 亿人民币。

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1.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发行并管理理财产品;

2.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

3.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

5.审慎选择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

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销售机构及销售机构职责

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并进行信息披露。

销售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2.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低于20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5.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20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相关托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说明事项

1.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2.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条信息披露。

3.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业绩报酬、赎回费等的提取(如有)可能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的下降。

4.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计划投资前述资产的比例达到本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以上”含本数)。

税务处理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税金由本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条  名词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 参与主体用语

1. 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销售机构:指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即南银理财,以及接受南银理财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机构

3. 托管人:指根据管理人委托,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的机构

4. 认购/申购人:指在募集期/开放期期间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申购资金的投资者。

5. 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或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或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6. 投资者:指购买南银理财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个人或机构。

(二) 法律文件用语

1. 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风险揭示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投资者权益须知: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 投资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 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等。上述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销售文件。

(三) 期间与日期

1. 募集期:指管理人确定的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2. 开放期:指管理人确定的除募集期外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3. 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4. 延期终止日:指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后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即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5. 认购、申购、赎回确认日:指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最终确认日期。

6. 认购、申购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提交认购、申购申请起的至少二十四小时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

7. 产品存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的期间。

8. 名义到期日:指在管理人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9. 到期日/终止日:指管理人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10.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11.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12. 支付日:指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划付理财产品资金之日

13. 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到账日:指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日。

(四) 理财产品用语

1. 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67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2. 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金额。为避免疑义,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3. 投资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4. 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5. 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 单位净值/产品每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每单位份额的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产品份额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获得到期/终止时分配。产品份额净值按去尾法保留4位小数。

7. 理财产品估值/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8.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承诺。

9.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 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1. 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权: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单方面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12. 授权指定账户:指投资者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用于接收理财产品分红或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

13.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14. 权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15.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16. 混合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80%的理财产品。

17. 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18. 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 其他

1.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 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外汇管制)、诉讼或威胁;

(5) 中国境内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

(6)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元:指人民币元。

4. 适用法律:指在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三条  情景示例

假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10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元,折算份额100,000份。

情景示例一:产品实际到期日,扣除所有税费后(如有业绩报酬,已扣除)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1.0300,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到期款项为103,000元。

情景示例二:产品实际到期日,扣除所有税费后(如有业绩报酬,已扣除)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0.9700,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到期款项为97,000元。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如出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出现无法兑付本金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可能无收益,并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第四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原则

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五)估值方法

1.债券的估值方法 

1)本理财产品所投债券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不投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两个市场以外交易的债券。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指买入的债券已起息但尚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阶段)及按照上述方法无法取得估值的债券按照其成本估值。 应收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逐日计提,计入理财产品的当日净值。 

2.银行存款、回购、借款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每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最近一个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其价值。

5.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约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南银理财官网(www.nanyinwealth.com)、南京银行官网(www.njcb.com.cn)、代销机构官网(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或短信等,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信息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因未适时查询等自身原因,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净值信息

本理财产品每周向投资者披露净值信息

2. 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 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 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 重大事项公告

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6. 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7.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8. 账单

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每月查询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9.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0. 其他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发布的其他公告。

  投资者保护提示

您如对销售机构产品推介和销售等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您如对理财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事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联系方式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投资者特此并授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是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以下或称为“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全部或部分损失,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合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及详细条款。

重要提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银理财”、“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管理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为投资者利益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或多种风险因素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您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南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须谨慎!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管理、投资运作和清算分配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发生投资对象信用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理财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融资主体的追索权利,南银理财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理财产品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率资产将面临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2.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和股票发行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3.理财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可能面临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风险等。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或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如有),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如有)投资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如有)可能因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五)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南银理财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过错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六)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对于债券等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等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七)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投资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投资资产项下相应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投资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发生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规模下限(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经南银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服务的,南银理财有权宣布(或通过销售机构通知)理财产品不成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延期分配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受限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投资资产相关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所投资工具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南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

南银理财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或报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投资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预留在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造成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是指《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南银理财、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对理财产品的成立、发行、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分配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税收风险:南银理财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南银理财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下跌、本金损失的情况。

(十四)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受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本金损失。

(十五)操作风险:若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十六)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时,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如果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将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划转至南银理财,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认购/申购,因此造成的损失南银理财不承担责任。在赎回和产品终止清算时,南银理财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将相应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代销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南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代销机构用于划付理财产品项下资金的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十七)未知价风险:净值型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产品认/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认/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未知价原则”,即理财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单位净值都是未知的,单位净值固定的产品除外。

(十八)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也可能通过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1.债券类资产投资风险

利率是影响债券类资产价格的重要因素,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下跌;当利率下降时,债券类资产的价格将上升。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可能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或因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资质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出现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违约行为,或因债券流通和转让较难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及时实现的风险。     

2.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时,可能因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资管管理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申赎等申请,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本理财产品类型: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10年(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以实际到期日计算产品期限)。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较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本风险等级为南银理财风险评级结果,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您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在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者赎回或到期收到款项为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的损失。为保证当期理财投资者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当期理财产品承担。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万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声明:

1. 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为本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投资者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投资者确认南银理财/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或排除本投资者权利、增加或加重本投资者义务或责任以及有关免除或减轻南银理财责任或南银理财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投资者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2. 投资者确认,将向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购/申购/赎回等决定,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本投资者拒绝向销售机构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销售机构有权告知本投资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并有权拒绝向本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

3. 本投资者确认,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非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4. 本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本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为     (低、 中低、 中、 中高、 高)。如果影响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投资者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仅由个人投资者亲自填写)

5. 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南银理财及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及投诉程序等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6. 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已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本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投资者已充分认识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各项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完全由本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未依赖于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准。

7. 如销售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的,本投资者认可此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8. 以下划线部分,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

个人投资者

签名: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

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电子渠道

如投资者通过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官方网站等)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风险揭示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投资者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对风险揭示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风险揭示书条款,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管理人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即视为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南银理财、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投资者与南银理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投资者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经甲方(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名词释义

本协议项下用词与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用词含义一致,本协议另有说明的除外。

2.销售机构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负责本理财产品的销售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2)甲方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甲方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5)甲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甲方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产品

(7)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并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业绩报酬。

(8)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9)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10)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需要选任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

(11)投资者特此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2)甲方无义务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清算分配金额及相关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甲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甲方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

(15)甲方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起点、单笔认购或申购上限等要素。

(16)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变更销售文件内容。

(17)如由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任何措施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

(18)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19)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0)甲方在此特别披露:若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乙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21)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2)乙方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3)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4)乙方应接受销售机构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个人投资者适用)

(5)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机构投资者适用)

(6)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7)乙方保证,乙方系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私募产品投资者适用)

(8)乙方保证其已知悉甲方并非乙方的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乙方并未依赖于甲方和/或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关联机构对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不论口头或书面而决定投资于理财产品。

(9)乙方保证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10)乙方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i)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ii)对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金额。

(11)乙方应按要求确定授权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收益、到期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分配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2)本协议终止前,乙方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4)乙方承诺,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15)乙方承诺,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乙方不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为乙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16)乙方承诺,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利益、权益

(17)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8)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乙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19)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定的除外。

(20)乙方承诺及时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乙方在此授权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直接从乙方开立在销售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不当得利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21)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22)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5.产品认购或申购、赎回

(1)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2)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撤销申请:乙方在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或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内,可以撤销理财产品相应的认购或申购申请。

(3)理财产品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信息披露销售机构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或申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或申购资金

(4)理财产品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

(5)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支付: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将按照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赎回资金划付。如果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乙方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6.产品的终止

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1)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南银理财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i. 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投资资产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i.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ii.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v.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v. 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vi. 因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vii. 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viii. 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ix. 南银理财合理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南银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理财产品的延期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南银理财有权推迟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i. 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产品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ii.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全部变现;

iii.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iv.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回资金及/或进行理财资金清算分配的;

v. 理财产品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名义到期日尚未终结;

vi. 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vii. 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南银理财如推迟本理财产品到期日,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权利以及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承担。甲方以及销售机构有权要求或配合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资产的清算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甲方将根据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清算变现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

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因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将依约定进行公告。因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等原因,南银理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8.特别提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免责条款

i. 不合法。如果因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不论是现行或将来实施的而使得甲方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i. 不可抗力。如果甲方认为由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中国內地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外汇管制、诉讼或威胁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或任何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当资金存放在任何销售机构、托管人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时,甲方亦无需向乙方负责。如果在一个支付日发生不可抗力不论该不可抗力是否持续整个当日,与理财产品有关的相关回报或赎回金额视情形而定的支付将由甲方按完全自行酌情决定顺延至紧临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工作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收益或者补偿。

iii.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iv.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业务不受销售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4)赔偿及责任限制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双方承诺,如果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陈述、保证或者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支出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违约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特别地,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如果甲方因需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支付体系的规则和规定或遵守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甲方无需负责

(5)抵销

i. 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或其他的抵销权利外,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将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与甲方欠付乙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进行抵销,而无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

ii. 为了对不同货币进行抵销,甲方可在有关日期以甲方所选择适用的市场汇率将乙方的债务予以兑换。如果债务尚未确定,则甲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甲方须在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方支付差额。

(6)弃权

如乙方违反协议的任何规定,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迟延或弃权,或甲方给予的其他放任或宽限,均不损害和影响甲方按协议可享有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

(7)可分割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8)税收条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9.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2)乙方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甲方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份额或赎回份额等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3)如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后,又变更该笔认/申购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授权指定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11.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或销售机构已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乙方授权甲方、销售机构于募集期或开放期或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结束后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扣划相应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对此甲方、销售机构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12.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同时同意并确认了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投资者:(签名)

年月日

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在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投资风险。为了方便您办理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银理财”或“管理人”)理财业务,保护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理财产品指由南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并由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说明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按销售机构的要求明确授权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收益、到期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提供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

(二)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应按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解并确认理财产品条款及产品风险。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确定购买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华融湘江银行理财购买流程:

(一)个人客户

1、已在本行开立Ⅰ类或Ⅱ类个人银行账户;

2、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华融湘江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4、对本行营业网点打印或者电子银行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5、本行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但对于各具体理财产品,本行将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机构客户

1、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客户资料;

2、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华融湘江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3、由客户经办人对相关销售文本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第二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1.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3.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特别提示:如个人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销售机构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本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机构投资者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由于理财产品的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等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南银理财将其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PR1级(低风险)、PR2级(中低风险)、PR3级(中等风险)、PR4级(中高风险)、PR5级(高风险)。

PR1级(低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极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PR2级(中低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较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PR3级(中等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损失风险。

PR4级(中高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

PR5级(高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极高的本金损失风险,产品本金蒙受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本风险等级为南银理财风险评级结果,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您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代理销售机构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前应对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当南银理财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与代理销售机构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按较高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推介理财产品,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低风险

(PR1)

中低风险

(PR2)

中等风险

(PR3)

中高风险

(PR4)

高风险

(PR5)

 激进型 

 √

  

  

  

  

 进取型

  

  

  

  

 × 

 稳健型 

  

  

  

 × 

 × 

 谨慎型 

  

  

 × 

 × 

 × 

 保守型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第五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南银理财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预留在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造成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信息保护

南银理财及销售机构承诺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需针对产品的设计、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事项进行投诉,可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各营业场所或营业网点咨询。联系方式分别如下:

(一)南银理财联系方式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21314

电话:025-83642065

(二)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电话:0731-89828592 

官网地址http://www.hrxjbank.com.cn

仔细阅读提示

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下称“乙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的对应期次理财产品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面临的风险详见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详细条款,乙方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并且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项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同意、确认并遵守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

3.甲方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乙方分配收益

4.甲方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5.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6.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应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7.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需要选任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并确定合作模式等相关内容。

8.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9.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购买金额在对应期次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3.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如有)仅供参考,乙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乙方自身的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已仔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本协议。

5.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购买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6.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7.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10.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或销售机构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二)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三)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甲方提前终止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甲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各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请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尤其是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以下无正文)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个人投资者: (签名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华融湘江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通讯地址

银行信息

乙方(经办行)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编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登记编码

产品编号

投资币种

人民币

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账户信息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支付:

账号:                             ;开户行:                           

甲方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的甲方指客户,下称“您”;乙方指“华融湘江银行”。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乙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您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本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风险等级。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级不同,理财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风险类型亦有不同,具体为向下兼容,如下表所示。乙方提醒您注意: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等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激进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进取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稳健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谨慎型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保守型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4、您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或直销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您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您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您账户足额划转的,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您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您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10、对于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您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您在此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您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您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您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遵从您的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等),并及时退还您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上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13、您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您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您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您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向产品管理机构提供您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产品管理机构对您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6、甲方理解,存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信息可能被第三人不当使用,或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被泄露,因此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风险。

17、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您的资金或您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遗失本协议、您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您的利益,以减少您的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您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岐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您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轻型柜台、直销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您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二)协议终止。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您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甲方对本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华融湘江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销售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投资者)签字

乙方(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理财经理或支行行长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