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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信用卡融e借申办合约
发布日期:2023-01-03
湖南银行信用卡融e借申办合约
湖南银行信用卡融e借申请人与湖南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就融e借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约: 一、本文所使用的相关词语含义如下: 1、“银行”指湖南银行及其所有分支行; 2、“湖南银行信用卡融e借”指申请人基于本人信用卡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不含临时额度和溢缴款)申请的“预借现金,分期还款”服务,办理成功后,预借现金将转入持卡人名下的本行借记卡账户; 3、“申请人”指向银行提出申请信用卡融e借业务的湖南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4、“本合约”指《湖南银行信用卡融e借申办合约》等相关文书及此后对前述文书所作的修订; 5、“本分期款项”指申请人在本合约项下申请的融e借分期还款的借款金额,其具体分期产品要素(包括金额、分期利息、期限等)取决于银行的审核结果; 6、“分期产品本金”指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借款金额; 7、“分期利息”指申请人在分期业务期间向银行支付的分期资金使用综合服务成本; 8、“利息”指当申请人发生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时,按照《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文书约定,未偿还部分金额自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 9、“违约金”指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按约定应向银行支付的费用。 二、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银行批准后,申请人的分期产品金额、分期期数及分期利率即确定并不再变动;申请人最终所获的分期产品的金额、期限、分期利率等取决于银行的审核结果,银行审核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及分期利率经申请人确认后,银行自动放款,无需另行获得申请人同意。 三、在约定期限内,申请人的分期本金等额分摊到申请人信用卡的每期账单中,每期本金分摊金额的计算精确到人民币“元”,无法除尽之部分金额记入最后一期。若借款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按分期期数对应利率一次性收取,并计入申请人借款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若申请人选择分期支付分期利息,则每期分期利息和每期本金合并计入每期账单。分期利息的计算精确到人民币“分”(四舍五入)。分期利息和分期本金全额列入最低还款金额。 单期分期基准利率为0.70%-0.90%,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0.80%-15.38%(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实际分期利率以持卡人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利率为准。 每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 分期总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分期期数 四、若申请人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情形,则按照《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五、申请人同意不因信用卡到期、未收到卡、未激活卡及卡被冻结为由拒绝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六、申请人按月偿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结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申请人的自有存款,银行不向申请人计付利息,也不视为申请人提前清偿后续各期分期业务应还金额。 七、经银行同意后,申请人可申请提前还款,申请人提前还款时,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申请人申请提前还款时,按实际分期期数计收分期利息,若申请人的分期利息为一次性支付,多收取部分退还信用卡账户;若申请人的分期利息为分期支付,未入账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提前还款须同时支付剩余未入账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手续费。 八、在申请办理分期业务及还款期间,申请人须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用卡行为,如发生延滞还款或银行认定的异常用卡行为,银行有权拒绝申请人该业务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所有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上述所有剩余款项并向银行赔偿异常用卡行为给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已支付的分期利息等费用不予退还。 申请人异常用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的信用卡未在约定时间内激活、被停用或销卡; 申请人未按时偿还本行及其他银行的债务; 申请人违反《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 申请人违反银行对资金用途管理的约定; 申请人分期款项实际使用用途与申请时约定不一致,无法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申请人存在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九、申请人完全清偿本分期业务款项前(以银行系统登记的为准),不得对其持有的银行信用卡进行主动销卡或其他导致该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否则视为申请人选择提前还款,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 十、申请人偿还全部银行分期业务款项前,如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应续卡。如申请人拒绝续卡,则视为申请人选择提前还款,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申请人在分期业务期间由于信用卡丢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换卡的,不因卡号的变更免除还款责任。 十一、融e借分期业务仅可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生产经营以及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其它股本权益性投资、第三方转贷等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限制领域,不得用于还贷、还信用卡等还贷、还债行为,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融资、借贷、赌博、洗钱等行为。利用融e借分期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为确保此笔分期款项用途真实,申请人应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分期款项,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按照银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银行有权随时对申请人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检查;在银行向申请人发出提交资金用途证明材料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须配合提供相关的用途凭证资料。银行有权随时通过账户分析、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十二、银行将资金转入至申请人指定的本行结算账户即完成了本合约项下资金转出义务,同时视为申请人已经使用了转入资金。分期款项用途必须与申请人申请时声明用途一致,且申请人确保收款方与实际消费商户一致。 十三、有关本申请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非银行提供,若申请人与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存在任何疑问或者争议,均由申请人与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直接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仍需按照本合约约定偿还银行分期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银行对申请人所欠款项的追索权。 十四、特别声明:如果银行通过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银行仅提供付款服务,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无代理、合作关系,也不提供任何担保。申请人在选择银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前应向该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仔细询问了解各项情况。 十五、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银行风险管控因素或申请人违约情况,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全额偿还所有欠款,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十六、申请人可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对分期业务进行咨询、查询、意见反馈或投诉。 十七、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文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申请人与银行如因本信用卡融e借业务或本合约而产生任何争议,向银行总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九、申请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银行经济损失,银行有权对申请人进行追偿并催收(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银行亦有权停止或限制申请人的信用卡使用权限,银行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等)均由申请人承担。银行有权划扣申请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理财金额以及处分其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如因活期存款不足导致其他类型的存款、理财产品金额(如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理财等)被银行扣划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银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在无法与申请人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同意银行通过其紧急联系人向申请人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申请人同意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上门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申请人直接催缴欠款。银行有权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的必要、合法、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申请人同意,银行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且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 二十、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申请人邮寄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银行。 申请人确认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约发生争议时,以最近预留在本行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单的地址作为银行、人民法院、公证机构等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进入诉讼程序后,如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与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则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但在此之前银行按照本款载明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确认书未变更的其他送达地址仍以本款约定的为准。 除本合约另有明确约定外,银行/法院/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并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寄、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银行/法院/公证机构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银行/法院/公证机构对申请人及共同偿债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银行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公告送达的,公告之日为送达日。 2.银行/法院/公证机构采用邮寄方式的,申请人所填写的送达地址可作为在分期业务阶段/诉讼阶段/公证阶段/执行阶段接收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方式。因申请人所列送达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银行变更后的地址或申请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或其他收发人员代理签收的,导致诉讼/公证/执行相关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或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3.银行/法院/公证机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法院可采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法院送达平台等电子送达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以申请人所填写的相关电子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可不再向其约定的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因申请人所列电子送达地址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银行导致未实际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4.专人送达,以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十一、申请人与银行约定通过个性化方式来偿还债务时,申请人需与银行重新签订协议(协议形式包括纸质合约、电子合约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二十二、申请人确认已阅读、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合约及《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业务条款,特别是加粗部分内容,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银行责任或限制申请人权利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 二十三、为存档之需,银行将保留申请人签署的本合约。记录的信息资料自业务存续期结束起至少保存5年(含)。 二十四、申请人通过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即视为本合约已生效。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湖南银行信用卡融e借申办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文书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约定与本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本合约未尽事宜,按上述附件约定执行。本合约及附件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银行卡组织和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金融管理惯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