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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发布日期:2023-01-03

    湖南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湖南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湖南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 账单分期业务系指持卡人在指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将已出账单的一定消费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账单分期资格审核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2.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湖南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持卡人本人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持卡人在此同意并授权本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收集、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账单分期过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内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账单分期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账单分期的所有规则。

    4.持卡人声明: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账单分期。

    5.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账单分期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账单分期时,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二条 申请

    1.账单分期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且持卡人用卡记录及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良好。

    2.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消费仅限用于本人或其家庭合理消费。

    3.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及现金转账);

    (二)分期业务产生的每月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及溢缴款对应的消费;

    (三)基于本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相关规定或约定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四)争端交易、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五) 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交易以及监管机构和本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4.账单分期业务分期额度最低300元,最高不超过已出账单总金额的90%。持卡人可申请的最高分期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准。

    5.账单分期业务的期数分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

    6.持卡人可在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2日内提出账单分期业务申请。

    7.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及轻型柜台等渠道提出账单分期业务申请。

    8.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将通过向系统登记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内容包括分期金额、期数及分期利息等内容

    9.账单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应还款额

    10.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不可撤销,且已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不能更改。如持卡人需要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交申请,经本行审批核准后,需一次性支付未清偿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按实际分期期数计收提前结清账单分期将按照未入账分期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则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元,尾数全部舍去,余数计入最后一期;若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滞纳情况产生,按照《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需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是申请人在分期业务期间向银行支付的分期资金使用综合服务成本。单期分期利率0.70%-0.75%,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3.45%-15.38%(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实际分期利率以持卡人申请时办理渠道告知的利率为准。

    账单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为每期收取。每期利息在分期成功后的每期账单日与每期分期本金一起列入账单全额列入最低还款金额。

    每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

    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分期期数

    分期本金总额以月为单位平均摊还,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账单分期所占用的信用额度会随着对应款项偿还后恢复,直至偿清完毕所有账单分期余额。

    4.持卡人如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5.账单分期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6.若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或还款,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7.持卡人可通过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对账单分期业务进行咨询、查询、意见反馈或投诉。

    8.账单分期信息资料自业务存续期结束起至少保存5年(含)。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本行可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办理账单分期业务,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分期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一)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欺诈、舞弊或不真实交易的(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或其他异常交易);

    (二)持卡人信用卡被取消、冻结、已过期或者不被续期的;

    (三)持卡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死亡的;

    (四)持卡人账户逾期超过60天(不含)的;

    (五)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或有不良行为倾向的;

    (六)持卡人出现疑似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持卡人违反本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合约或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或约定的。

    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分期未偿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湖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湖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3.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